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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廣西北海航空口岸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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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廣西北海航空口岸的批覆
國函〔1993〕11號
1993年2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

開放廣西北海航空口岸的批覆

國函〔1993〕11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要求批准設立廣西北海國際航空口岸的請示》(桂政報〔1992〕167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開放北海航空口岸,限使用我國籍飛機飛香港航線。

二、有關飛行航線問題,由中國民航局報空軍審定。

三、檢查檢驗等機構的人員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建設投資及開辦費,由地方政府負責解決;所需業務用儀器設備、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四、北海航空口岸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再正式對外公布。

                           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二月九日

(本文有刪減)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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