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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煙花爆竹安全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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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煙花爆竹安全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函〔2011〕50號
2011年5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11年/第14號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煙花爆竹
安全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函〔2011〕50 號

安全監管總局:

  你局《關於建立煙花爆竹安全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請示》(安監總管三〔2011〕3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建立由安全監管總局牽頭的煙花爆竹安全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件:煙花爆竹安全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 務 院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附件:

煙花爆竹安全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深入貫徹落實《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部門協作配合,提高安全監管工作效率,經國務院同意,建立煙花爆竹安全監管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能

  在國務院領導下,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掌握全國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情況,定期分析、通報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形勢,研究、指導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提出有關政策建議;審議各有關部門提出的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管的建議,研究協調解決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要事項;組織開展部門聯合執法、專項整治和督查。

  二、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安全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7個部門組成,安全監管總局為牽頭單位。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名單附後)。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安全監管總局,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有關司局的負責同志擔任。

  三、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例會。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成員單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臨時召集會議。在全體會議召開之前,召開聯絡員會議,研究討論聯席會議議題和需提交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及其他有關事項。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後印發有關方面並抄報國務院。對難以協調一致的問題,由聯席會議牽頭單位報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國務院決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研究涉及煙花爆竹安全監管的有關問題,及時向牽頭單位提出會議議題,積極參加聯席會議;認真落實聯席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及時處理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門協調解決的問題。各成員單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好聯席會議的作用。

煙花爆竹安全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召集人:孫華山  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

  成 員:黃 明  公安部副部長

      魏傳忠  質檢總局副局長

      劉玉亭  工商總局副局長

      徐祖遠  交通運輸部副部長

      魯培軍  海關總署副署長

      朱宏任  工業和信息化部總工程師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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