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省調整清遠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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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省調整清遠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覆
國函〔2012〕19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2年11月15日
官方來源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調整清遠市部分行政區劃的請示》(粵府〔2012〕11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撤銷清新縣,設立清遠市清新區,以原清新縣的行政區域為清新區的行政區域。清新區人民政府駐太和鎮府前路3號。

  上述行政區劃調整涉及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置,涉及的行政區域界線要按規定及時勘定,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省自行解決。要嚴格執行中央關於厲行節約的規定和國家土地管理法規政策,加大區域資源整合力度,優化總體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協調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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