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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寧波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升級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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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寧波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升級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批覆
國函〔2007〕2號
2007年1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寧波省級高新技術產業


開發區升級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批覆

國函〔2007〕2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要求寧波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升級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請示》(浙政〔2005〕87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寧波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升級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定名為寧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實行現行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政策。

  二、寧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升級後不增加規劃面積,仍為10平方公里。四至範圍為:東至界牌碶河經聯繫河道至陳郎橋江,西至福明路,南至通途路,北至江南公路。

  三、寧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要按照布局集中、產業集聚、土地集約、規模適度的要求,立足科學發展,着力自主創新,完善體制機制,努力成為促進技術進步和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重要載體,成為帶動區域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強大引擎,成為高新技術企業「走出去」參與國際競爭的服務平台,成為搶占世界高新技術產業制高點的前沿陣地。

  四、寧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必須嚴格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規定程序履行具體用地報批手續,依法補償安置失地農民;必須依法供地,以產業用地為主,嚴禁房地產開發,合理、集約、高效利用土地資源。

  五、要加強領導和管理,促進寧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健康發展。

                            國務院

                         二○○七年一月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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