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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各部門機械製造企業下放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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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各部門機械製造企業下放問題的通知
國發〔1987〕17號
1987年2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各部門機械製造企業

下 放 問 題 的 通 知

 
國發〔1987〕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一九八四年以來,國務院多次提出,各部門的機械製造企業都要下放。有的部門下放了一些企業,但至今仍有許多部門的機械製造企業沒有放下去。為了進一步搞活企業,加強對機械工業的行業管理,發揮中心城市作用,各部門必須按照簡政放權、政企職責分開的原則,儘快把所屬機械製造企業放下去。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國務院各部門的機械製造企業,都要抓緊下放,要在一九八七年九月底以前下放完畢。

航空工業部、航天工業部、核工業部可以保留部分骨幹企業暫不下放,但也要簡政放權,以利於搞活企業。具體方案由主管部門報國家機械委會同國家體改委、國家經委、國防科工委審定。

二、機械製造企業要下放到中心城市,一般不能放到省、自治區政府的廳、局和管理局,防止形成塊塊中的條條,給改革造成困難。遠離城市的企業下放問題,由主管部門與省、自治區協商解決。城市政府也要按照政企職責分開的要求,轉變職能,為搞活企業和加強橫向聯繫創造條件,提供服務,不要以行政手段干預企業的經營活動。

三、要妥善解決企業下放過程中生產、建設和各項工作的銜接問題。

(一)「七五」計劃已安排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項目,不要因企業下放而變動計劃,確屬必須調整的要由主管部門與地方商妥後按規定程序辦理。企業下放時,要把國家計劃分配的原材料基數指標落實到企業。

(二)各部門機械製造企業下放以後,在新老體制交替的過程中,國家機械委既要搞好行業的統一規劃,加強行業管理、又要充分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既要堅持改革方向,又要採取適當的過渡措施。具體辦法由國家機械委會同國家體改委、國家經委等有關部門制訂。

(三)軍工企業轉產民品需要採取的技術措施和少數企業需要搬遷等遺留問題,原來已經商定並列入計劃的,按原定計劃執行;尚未明確的,要根據需要與可能,量力而行,逐步解決,不能等這些問題都得到解決以後再下放企業。

(四)各部門機械製造企業下放中的財務指標劃轉問題,由財政部抓緊會同各主管部門與地方商定。

四、本通知由國家機械委會同國家體改委、國家經委負責檢查落實。

 

                             國 務 院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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