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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加強物價管理嚴格控制物價上漲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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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加強物價管理嚴格控制物價上漲的決定
國發〔1988〕73號
1988年10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加強物價管理嚴格
控制物價上漲的決定

國發〔1988〕73號


國務院《關於做好當前物價工作和穩定市場的緊急通知》發出後,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並收到了一定成效。但目前市場價格尚未完全穩住,一些商品的價格漲勢未減,各地對此必須引起高度重視。要進一步採取堅決有力的措施,加強物價管理,整頓市場秩序,嚴格控制物價上漲,確保明年的物價上漲幅度明顯低於今年。為此,特作如下決定:

一、堅決穩定群眾生活基本必需品的價格。要嚴格按照國務院國發〔1988〕67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堅決穩定市場糧價。城市居民定量供應的糧食、食油的價格一律不動。大中城市要由市長負責,增加肉、蛋、菜等主要副食品的生產和供應,保持「菜藍子」價格的基本穩定。大城市的大路菜,要實行計劃價格,不能放開。北方大城市冬儲菜的零售價格,今年一般不提高。現已對豬肉定量供應的大城市,定量供應部分不准漲價。要進一步搞好大中城市蔬菜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物價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價格管理和指導。

同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棉紗、滌棉紗、棉布、滌棉布、食鹽、食糖、民用煤、洗衣粉、肥皂、衛生紙、火柴等工業品,要安排好生產和供應,不能斷檔脫銷。對這些商品的價格,國家物價局和各級地方政府要按管理權限,分別進行整頓,嚴格管理。有些商品的價格要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二、堅決制止農用生產資料亂漲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在年底以前,對實行專營的化肥、農藥、農膜核定綜合零售價格,公布執行。在春耕之前,要組織農用生產資料價格大檢查,嚴禁亂漲價和變相漲價。

三、嚴格執行計劃外重要生產資料的最高限價。凡超過最高限價的,均屬價格違法行為,任何地區,包括廣東、福建、海南以及經濟特區,都不得例外。對石油、銅、鋁、緊俏鋼材等實行統一經營,嚴禁倒賣。國家物價局應儘快會同主管部門向大型企業派駐物價督察員,監督企業嚴格執行國家的價格政策、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的生產資料出廠價格可由地方審批臨時價格的規定,暫停執行。

四、對已經開放的工業消費品價格,也要進行管理和引導。大中城市應選擇一批比較重要的品種,最遲在十一月十五日前,實行工商企業提價申報制度。對企業申報的提價要求,物價部門可根據控制物價水平的需要,制止提價或推遲提價。

五、整頓流通領域的價格,取締中間盤剝。重點是整頓經營批發業務的各類公司。各級物價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重要的緊俏工業品和耐用消費品規定合理的流通環節,核定合理的進銷差率、地區差率和批零差率,國營、集體和個體經營者(包括工業企業自銷)都要執行。零售商店包括個體攤販,要明碼標價,文明經商,接受消費者的監督。工業品在同一城市市區,批發不得超過一道環節,零售單位不得按零售價進貨再加價銷售。為制止商品旅遊,易地漲價,同一商品不得對當地和外地實行兩種價格。

六、整頓城市公用事業和服務行業收費。同群眾生活關係密切的公用事業和服務行業收費,明年不得提高。對群眾反映強烈的某些醫院、學校等單位亂收費的問題,各級政府要認真組織檢查, 切實糾正,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各級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明年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七、嚴肅物價法紀。國家統一安排的調價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調價範圍、幅度和時間執行。各級政府和物價部門、業務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物價管理權限辦事,不得越權擅自調價或變相提價。各級政府和物價部門管理價格的權限明年不得繼續下放,放開價格的品種範圍也不得擴大。對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價格的執行情況,國家物價局要負責進行全面檢查。各地區、各部門如有越權擅自漲價,或以變通為名擅自漲價的,要在文到後一個月內清理糾正,並向國家物價局作出報告。有些地方自行規定的「價格特區」、「價格特廠」、「價格特店」等,要立即取消。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對主管商品的價格,除了國務院決定調價的之外,一律不許變動,不得自行發漲價文件。

八、依靠廣大群眾,搞好物價檢查。要重點查處生產資料、緊俏消費品和生活必需品的轉手倒賣、哄抬物價和亂漲價行為。要充分發揮專業物價檢查隊伍的骨幹作用,同時組織消費者協會以及各種群眾物價監督組織,對物價和收費實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違者要從嚴懲處,決不讓其在經濟上得到好處。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對典型案件要公開報道,擴大宣傳,以儆效尤。

九、一九八九年物價上漲幅度要明顯低於今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為實現這個目標,共同分擔責任,並作為政績的主要考核指標。控制明年物價,必須從現在起就採取措施。國務院關於今年下半年不出台新的漲價措施的決定,延續到明年市場基本平穩以前,各地必須堅決執行。

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根據本通知,迅速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認真貫徹執行。過去國務院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執行。

國 務 院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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