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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制止買賣、租賃土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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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制止買賣、租賃土地的通知
國發〔1983〕182號
1983年11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近年來,一些農村社隊、國家企事業單位等,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買賣、租賃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土地的情況不斷發生。在一些城市郊區,這個問題尤為突出。一些農村社隊把土地當作商品買賣、租賃,撈取大量錢款和物資。有的土地租金每畝每年幾百元、幾千元、上萬元,有的出賣土地每畝可得款幾千元,甚至幾萬元。還有的私下議定條件,以租賃、買賣房屋的方式,租賃、買賣良田菜地,或者採取「聯合建房」、「聯合辦廠」、「聯合建造倉庫」等方式,達到侵占土地的目的。這是嚴重違犯憲法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我國人口多、耕地少,必須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切實保護現有耕地。對買賣、租賃土地的行為,必須堅決制止。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認真宣傳貫徹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土地管理的規定,宣傳保護土地的重大意義,發動廣大幹部、群眾同買賣、租賃土地的違法行為作鬥爭。

  二、各地要對買賣、租賃土地等非法活動,進行一次認真的檢查、清理。對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帶頭違法和指使違法的典型案件,要嚴肅處理,決不能遷就姑息。對那些一貫利用買賣、租賃土地進行貪污、受賄、非法謀取暴利的犯法分子,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財政金融部門要發揮監督、管理的職能,有權拒絕收付買賣、租賃土地的資金,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四、依法管理土地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機構和制度,切實把土地全面管理起來。

  請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將檢查清理買賣、租賃土地問題的情況,於一九八四年三月底以前報告國務院。


國務院

1983年11月1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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