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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覆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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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覆
國函〔2015〕109號
2015年7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

甘肅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報請審批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年)》(以下簡稱《總體規劃》)。

  蘭州是甘肅省省會,西北地區重要的工業基地和綜合交通樞紐,西部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絲綢之路經濟帶的重要節點城市。《總體規劃》實施要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及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精神,堅持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提高新型城鎮化質量和水平,統籌做好蘭州市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工作。要不斷增強城市綜合功能,提高可持續發展能力,逐步把蘭州建設成為國家向西開放的戰略平台,西部區域發展的重要引擎,西北地區的科學發展示範區,歷史悠久的黃河文化名城,經濟繁榮、社會和諧、設施完善、生態良好的現代化城市。

  二、重視城鄉區域統籌發展。在《總體規劃》確定的5810平方公里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實行城鄉統一規劃管理。根據市域內不同地區的條件,重點發展縣城和基礎條件好、發展潛力大的重點鎮、中心村,優化村鎮布局,在保持鄉村風貌特色的基礎上逐步改善村民生產生活條件。推動城鎮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向鄉村延伸,逐步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三、合理控制城市規模。到2020年,中心城區常住人口控制在275萬人以內,城市建設用地控制在250平方公里以內。促進中心城區和蘭州新區協調發展,有序疏解人口和城市功能。根據蘭州市資源、環境的實際條件,以及《總體規劃》對城市空間布局的安排,劃定城市開發邊界,切實保護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加大存量用地挖潛力度,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切實提高城市建設用地利用效率。

  四、做好蘭州新區規劃建設。按照《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蘭州新區的批覆》(國函〔2012〕104號)要求,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有序開發,突出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突出特色產業、循環經濟和節能環保,突出對內對外開放,突出改革創新,推動蘭州市在帶動甘肅及周邊地區發展、深入推進西部大開發、促進我國向西開放中發揮更大作用。

  五、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體系。要加快公路、鐵路、機場等對外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疏解區域過境交通,加強城市內外交通的銜接,方便不同交通方式的換乘。建立以公共交通為主體,各種交通方式相結合的多層次、多類型的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堅持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統籌規劃建設城市供水水源、給排水、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要劃定基礎設施黃線保護範圍,加強對各類設施用地的規劃控制和預留,保障建設實施。要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荒山整治和工業災害防治等在內的城市綜合防災體系。

  六、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要按照促進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宜居適度、生態空間山清水秀的總體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間結構,促進經濟建設、城鄉建設與環境建設同步發展。要切實做好節能減排工作,明確責任主體,落實工作措施,淘汰落後產能,支持綠色建築發展。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治理,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提高污水處理率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限期達到《總體規劃》提出的各類環境保護目標。劃定城市藍線保護範圍,嚴格控制用水總量,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設節水型城市。要開展綠色生態城區、綠色住區建設,強化工業、交通和建築節能,引導城市轉型發展。加強對興隆山等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以及濕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態功能區的保護,重點加強黃河兩岸生態防護,制定保護措施並嚴格實施。

  七、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要堅持以人為本,按照城市常住人口規模統籌安排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宜居城市。要將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設目標納入規劃,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給規模、區位布局和相關資金投入。根據城市的實際需要與可能,穩步推進舊城有機更新和棚戶區、城中村、城鄉危房改造,不斷改善人居環境。

  八、重視歷史文化和風貌特色保護。要統籌協調發展與保護的關係,按照整體保護的原則,切實保護好城市傳統風貌格局。落實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紫線管理要求,重點保護好金天觀、河口古民居歷史文化街區,青城、金崖等歷史文化名鎮(村),蘭州黃河鐵橋、八路軍蘭州辦事處舊址等文物保護單位以及近現代重要史跡、建築。要加強綠化工作,劃定城市綠地系統的綠線保護範圍,做好沿黃河兩岸的建築控制和風貌特色管控,保持蘭州市「兩山夾一河」的整體山水格局,構建具有現代都市特色和西北地區風情的城市景觀。

  九、嚴格實施《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要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進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堅持依法治市,構建和諧社會。《總體規劃》是蘭州市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都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要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實施《總體規劃》的重點和建設時序。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包括各類開發區)的一切建設用地與建設活動實行統一、嚴格的規劃管理,市級城市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切實保障規劃的實施。要加強公眾和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遵守城市規劃的意識。駐蘭州市各單位都要遵守有關法規及《總體規劃》,支持蘭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蘭州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蘭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覆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你省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加強對《總體規劃》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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