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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促進天然氣協調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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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促進天然氣協調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18〕31號
2018年8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促進天然氣
協調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18〕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天然氣是優質高效、綠色清潔的低碳能源。加快天然氣開發利用,促進協調穩定發展,是我國推進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體系的重要路徑。當前我國天然氣產供儲銷體系還不完備,產業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較為突出,主要是國內產量增速低於消費增速,進口多元化有待加強,消費結構不盡合理,基礎設施存在短板,儲氣能力嚴重不足,互聯互通程度不夠,市場化價格機制未充分形成,應急保障機制不完善,設施建設運營存在安全風險等。為有效解決上述問題,加快天然氣產供儲銷體系建設,促進天然氣協調穩定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和加快天然氣產供儲銷體系建設的任務要求,落實能源安全戰略,着力破解天然氣產業發展的深層次矛盾,有效解決天然氣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確保國內快速增儲上產,供需基本平衡,設施運行安全高效,民生用氣保障有力,市場機制進一步理順,實現天然氣產業健康有序安全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產供儲銷,協調發展。促進天然氣產業上中下游協調發展,構建供應立足國內、進口來源多元、管網布局完善、儲氣調峰配套、用氣結構合理、運行安全可靠的天然氣產供儲銷體系。立足資源供應實際,統籌謀劃推進天然氣有序利用。

規劃統籌,市場主導。落實天然氣發展規劃,加快天然氣產能和基礎設施重大項目建設,加大國內勘探開發力度。深化油氣體制機制改革,規範用氣行為和市場秩序,堅持以市場化手段為主做好供需平衡。

有序施策,保障民生。充分利用天然氣等各種清潔能源,多渠道、多途徑推進煤炭替代。「煤改氣」要堅持「以氣定改」、循序漸進,保障重點區域、領域用氣需求。落實各方責任,強化監管問責,確保民生用氣穩定供應。

二、加強產供儲銷體系建設,促進天然氣供需動態平衡

(三)加大國內勘探開發力度。深化油氣勘查開採管理體制改革,儘快出台相關細則。(自然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油氣企業全面增加國內勘探開發資金和工作量投入,確保完成國家規劃部署的各項目標任務,力爭到2020年底前國內天然氣產量達到2000億立方米以上。(各油氣企業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國資委、自然資源部、國家能源局加強督導檢查)嚴格執行油氣勘查區塊退出機制,全面實行區塊競爭性出讓,鼓勵以市場化方式轉讓礦業權,完善礦業權轉讓、儲量及價值評估等規則。建立完善油氣地質資料公開和共享機制。(自然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國資委、國家能源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建立已探明未動用儲量加快動用機制,綜合利用區塊企業內部流轉、參照產品分成等模式與各類主體合資合作開發、礦業權企業間流轉和競爭性出讓等手段,多措並舉盤活儲量存量。(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能源局按職責分工負責)統籌國家戰略和經濟效益,強化國有油氣企業能源安全保障考核,引導企業加大勘探開發投入,確保增儲上產見實效。(國務院國資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按職責分工負責)統籌平衡天然氣勘探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積極有序推進油氣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服務國家能源戰略、保障天然氣供應安全。(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健全天然氣多元化海外供應體系。加快推進進口國別(地區)、運輸方式、進口通道、合同模式以及參與主體多元化。天然氣進口貿易堅持長約、現貨兩手抓,在保障長期供應穩定的同時,充分發揮現貨資源的市場調節作用。加強與重點天然氣出口國多雙邊合作,加快推進國際合作重點項目。在堅持市場化原則的前提下,在應急保供等特殊時段加強對天然氣進口的統籌協調,規範市場主體競爭行為。(各油氣企業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務部、國家能源局指導協調)

(五)構建多層次儲備體系。建立以地下儲氣庫和沿海液化天然氣(LNG)接收站為主、重點地區內陸集約規模化LNG儲罐為輔、管網互聯互通為支撐的多層次儲氣系統。供氣企業到2020年形成不低於其年合同銷售量10%的儲氣能力。(各供氣企業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指導並督促落實)城鎮燃氣企業到2020年形成不低於其年用氣量5%的儲氣能力,各地區到2020年形成不低於保障本行政區域3天日均消費量的儲氣能力。統籌推進地方政府和城鎮燃氣企業儲氣能力建設,實現儲氣設施集約化規模化運營,避免「遍地開花」,鼓勵各類投資主體合資合作建設儲氣設施。(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能源局指導)作為臨時性過渡措施,儲氣能力暫時不達標的企業和地區,要通過簽訂可中斷供氣合同等方式彌補調峰能力。(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能源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加快放開儲氣地質構造的使用權,鼓勵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利用枯竭油氣藏、鹽穴等建設地下儲氣庫。配套完善油氣、鹽業等礦業權轉讓、廢棄核銷機制以及已開發油氣田、鹽礦作價評估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國家能源局按職責分工負責)按照新的儲氣能力要求,修訂《城鎮燃氣設計規範》。加強儲氣能力建設情況跟蹤,對推進不力、違法失信的地方政府和企業等實施約談問責或聯合懲戒。(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能源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強化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與互聯互通。加快天然氣管道、LNG接收站等項目建設,集中開展管道互聯互通重大工程,加快推動納入環渤海地區LNG儲運體系實施方案的各項目落地實施。(相關企業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等有關部門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協調支持)注重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合理安排各類基礎設施建設規模、結構、布局和時序,加強項目用地用海保障。(自然資源部負責)抓緊出台油氣管網體制改革方案,推動天然氣管網等基礎設施向第三方市場主體公平開放。深化「放管服」改革,簡化優化前置要件審批,積極推行並聯審批等方式,縮短項目建設手續辦理和審批周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等有關部門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根據市場發展需求,積極發展沿海、內河小型LNG船舶運輸,出台LNG罐箱多式聯運相關法規政策和標準規範。(交通運輸部、國家鐵路局負責)

三、深化天然氣領域改革,建立健全協調穩定發展體制機制

(七)建立天然氣供需預測預警機制。加強政府和企業層面對國際天然氣市場的監測和預判。統籌考慮經濟發展、城鎮化進程、能源結構調整、價格變化等多種因素,精準預測天然氣需求,尤其要做好冬季取暖期民用和非民用天然氣需求預測。根據預測結果,組織開展天然氣生產和供應能力科學評估,努力實現供需動態平衡。建立天然氣供需預警機制,及時對可能出現的國內供需問題及進口風險作出預測預警,健全信息通報和反饋機制,確保供需信息有效對接。(國家發展改革委、外交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能源局、中國氣象局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企業落實)

(八)建立天然氣發展綜合協調機制。全面實行天然氣購銷合同制度,鼓勵簽訂中長期合同,積極推動跨年度合同簽訂。按照宜電則電、宜氣則氣、宜煤則煤、宜油則油的原則,充分利用各種清潔能源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和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煤改氣」要堅持「以氣定改」、循序漸進,突出對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和汾渭平原等重點區域用氣需求的保障。(各省級人民政府和供氣企業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能源局指導並督促落實)建立完善天然氣領域信用體系,對合同違約及保供不力的地方政府和企業,按相關規定納入失信名單,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研究將中央財政對非常規天然氣補貼政策延續到「十四五」時期,將緻密氣納入補貼範圍。對重點地區應急儲氣設施建設給予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支持,研究中央財政對超過儲備目標的氣量給予補貼等支持政策,在準確計量認定的基礎上研究對墊底氣的支持政策。研究根據LNG接收站實際接收量實行增值稅按比例返還的政策。(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將天然氣產供儲銷體系重大工程建設納入相關專項督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

(九)建立健全天然氣需求側管理和調峰機制。新增天然氣量優先用於城鎮居民生活用氣和大氣污染嚴重地區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研究出台調峰用戶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分級調峰用戶制度,按照確保安全、提前告知、充分溝通、穩妥推進的原則啟動實施分級調峰。鼓勵用戶自主選擇資源方、供氣路徑及形式,大力發展區域及用戶雙氣源、多氣源供應。鼓勵發展可中斷大工業用戶和可替代能源用戶,通過季節性差價等市場化手段,積極引導用戶主動參與調峰,充分發揮終端用戶調峰能力。(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能源局加強指導支持)

(十)建立完善天然氣供應保障應急體系。充分發揮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部際協調機製作用,構建上下聯動、部門協調的天然氣供應保障應急體系。(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部際協調機製成員單位負責)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生用氣保供主體責任,嚴格按照「壓非保民」原則做好分級保供預案和用戶調峰方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建立天然氣保供成本合理分攤機制,相應應急支出由保供不力的相關責任方全額承擔,參與保供的第三方企業可獲得合理收益。(國家發展改革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理順天然氣價格機制。落實好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方案,合理安排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各地區要採取措施對城鄉低收入群體給予適當補貼。(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導並督促落實)中央財政利用現有資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保障氣價改革平穩實施。(財政部負責)加快建立上下游天然氣價格聯動機制,完善監管規則、調價公示和信息公開制度,建立氣源採購成本約束和激勵機制。推行季節性差價、可中斷氣價等差別化價格政策,促進削峰填谷,引導企業增加儲氣和淡旺季調節能力。加強天然氣輸配環節價格監管,切實降低過高的省級區域內輸配價格。加強天然氣價格監督檢查,嚴格查處價格違法違規行為。(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指導並督促落實)推動城鎮燃氣企業整合重組,鼓勵有資質的市場主體開展城鎮燃氣施工等業務,降低供用氣領域服務性收費水平。(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十二)強化天然氣全產業鏈安全運行機制。各類供氣企業、管道運營企業、城鎮燃氣企業等要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機制和管理制度,嚴把工程質量關,加強設施維護和巡查,嚴格管控各類風險,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隱患。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嚴格日常監督檢查和管理,加強重大風險安全管控,指導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企業要建立健全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完善應急預案。制定完善天然氣產業鏈各環節質量管理和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及技術要求。針對農村「煤改氣」等重點領域、冬季採暖期等特殊時段,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視情組織專項督查,指導督促地方和相關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相關企業承擔主體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承擔屬地管理責任,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應急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能源局按職責分工加強指導和監督)

國務院               

2018年8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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