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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企業離退休人員加增離退休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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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企業離退休人員加增離退休金的通知
國發〔1992〕29號
1992年5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企業離退休人員加

增離退休金的通知

         國發〔1992〕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

國務院決定,從一九九二年一月起,適當增加企業離休、退休人員的離休、退休金。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未參加一九八五年工資制度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離休、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十元離休、退休金。

二、全民所有制企業的離休、退休人員,按本人月基本離休、退休金(包括上述增發的十元)的10%增加離休、退休金。離休人員增加數額不足十二元的,按十二元發給;退休人員增加數額不足十元的,按十元發給。

基本離休、退休金的數額,按國家統一的政策規定核定。

三、根據國家政策規定辦理退職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人員,可參照上述辦法增加退職生活費。

四、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增加離休、退休金和退職生活費問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體辦法。

五、增加離休、退休金和退職生活費所需費用,參加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解決;未參加社會統籌的按原資金開支渠道解決。

增加離休、退休金和退職生活費,是在國家財政和企業經濟比較困難的情況下進行的。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領導,嚴格執行政策規定,認真做好思想工作,切實保證這項工作順利進行,以保障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安定團結。

本通知貫徹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國 務 院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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