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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擴大煉油生產能力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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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擴大煉油生產能力的通知
國發〔1991〕54號
1991年10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擴大煉油

生產能力的通知


國發〔1991〕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建國以來,我國煉油工業發展很快。到一九九〇年底,我國煉油加工能力已達到一億四千五百萬噸,居世界第四位。一九九〇年我國實際加工原油一億零七百二十萬噸,煉油加工能力的平均利用率只有74%。根據我國原油生產和供應形勢,預計到一九九五年原油加工量約達一億三千五百萬噸,現有的原油加工能力基本可以滿足需要。因此,「八五」期間除現有部分煉油生產企業通過技術改造增加能力外,不再擴大煉油加工能力。但是,最近有一些地區和部門仍在爭上煉油項目。其中:有的是經國家批准建設的,有的是由地方或部門自行批准建設的;有與外商合資建設的,還有外商獨資建設的。目前已建成的或在建的項目,相當一部分存在着原料、市場和資金等問題。尤其是各地區自行審批建設的小煉油廠較多,與國營大中型煉油廠爭搶原油,且加工手段和設施不完備,加工深度淺,油品收率低,質量差,能耗高,污染嚴重,對寶貴的石油資源造成很大的浪費。

  國務院曾多次強調,要嚴格控制小煉油廠的建設和盲目擴大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國務院關於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對若干產品生產能力的建設和改造加強管理的通知》(國發〔1990〕45號)中,已將原油一次加工列入了控制建設和改造生產能力的產品目錄。為了進一步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制止重複建設和盲目擴大原油加工能力,合理地利用寶貴的石油資源,提高經濟效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所有擴大原油一次加工能力的項目(包括以石油為原料的各類加工廠),不論項目規模大小,包括為了擴大生產能力的新建、擴建以及技術改造的項目,一律報國家計委組織審查後,報國務院審批。

  二、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要對已經批准項目建議書或設計任務書,但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進行清理,確實需要繼續建設的,要重新送國家計委審查後報國務院批准。

  三、未經國務院批准的擴大煉油加工能力的項目,一律禁止建設。設計、施工部門不得承擔設計、施工的任務;設備製造部門不得承攬加工製造或供應設備的任務,各煉油或石化企業也不得提供更換下來的設備;石油生產和供應部門不得供應原油;銀行不得給予貸款;地方、企業利用自有資金建設的項目,不得安排投資指標。所有煉油建設項目(包括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對外談判工作,授權國家計委負責組織,統一對外。如有違反,將追究其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四、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的要求,對現有和在建的小煉油廠(包括以石油為原料的各類小加工廠)、土煉油爐進行一次認真的清理和整頓,並逐步實行關停並轉。清理和整頓的情況,請於今年十二月十五日前送國家計委匯總後報國務院。

                             國務院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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