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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九五」期間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有關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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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九五」期間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7〕47號
1997年6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九五」期間民族貿易和

民族用品生產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7〕47號

國家民委:

你委《關於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近期情況及優惠政策調整意見的報告》(民委〔經〕字〔1996〕265號)和《關於請國務院辦公廳協調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有關政策調整問題的請示》(民委〔經〕字〔1996〕9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九五」期間,對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定點生產企業的正常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實行月息低2.4厘的優惠政策,利差由人民銀行補貼,再由中央財政相應扣減人民銀行上繳收入。

二、「九五」期間每年由人民銀行安排1億元貼息貸款,用於民族貿易網點建設和民族用品定點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利息補貼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各承擔一半。具體貼息辦法由財政部商人民銀行和你委另行制定。

三、原則同意對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定點生產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具體請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研究落實。

四、「九五」期間要加快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企業的改革步伐,切實實現兩個根本性轉變,積極探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為少數民族群眾生產和生活的特殊需要服務的新路子。

五、全國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聯席會議要進一步發揮指導、協調、監督、服務作用,及時解決工作中的問題。同意增加國家經貿委、國家體改委、外經貿部、供銷總社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六、國發〔1991〕16號文件確定的邊銷茶儲備、運費補貼、專項原材料等項扶持政策,繼續由聯席會議協調落實。

國務院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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