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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民合用吉林二台子機場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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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民合用吉林二台子機場的批覆
國函〔1988〕143號
1988年12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民合用

吉林二台子機場的批覆

 

國函〔1988〕143號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九月七日吉政文〔1988〕49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軍民合用吉林市二台子機場的請示》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軍民合用吉林二台子機場。

二、機場的使用、管理等均按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民合用機場使用管理的若干暫行規定》(國發〔1985〕143號)執行。

三、有關機場保障與建設、使用,由當地人民政府與有關軍事單位協商解決。其他有關具體事宜,請商有關部門辦理。

四、開闢航線問題,由中國民航局按有關規定另行報批。

 

                             國 務 院 

                             

中 央 軍 委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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