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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一九八六年招收飛行學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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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一九八六年招收飛行學員的通知
國發〔1986〕24號
1986年2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

一九八六年招收飛行學員的通知

國發〔1986〕24號

上海、天津市人民政府、警備區,山西、遼寧、吉林、江蘇、浙江、安徽、山東、河南、湖北、四川省人民政府、省軍區,各大軍區(不發蘭州軍區),海軍、空軍:

根據空軍、海軍航空兵部隊建設的需要,決定從一九八六年應屆高中畢業男性學生中招收飛行學員。

一、招收飛行學員的年齡,為一九八六年年滿十六歲至十九歲。政治條件,按照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一九八四年一月十六日頒發的《關於飛行學員政治條件的規定》執行;體格條件,按照國防部一九八二年二月四日頒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招收飛行學員體格條件》執行。

二、招收飛行學員的時間,從一九八六年三月份開始,至六月中旬結束。

三、招收飛行學員的辦法,在學生自願報名的基礎上,由學校推薦,經體格檢查、政治審查、文化考試合格後,按照擇優錄取的原則,由省、市招收飛行學員領導小組審批。

四、招收飛行學員的經費,按財政部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五、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軍區要加強對招收飛行學員工作的領導,迅速建立健全招收飛行學員辦公室,妥善安排,認真組織實施。教育部門要認真細緻地做好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號召他們為保衛祖國、加速國防現代化建設積極報名應招,並認真搞好文化考試。公安、衛生部門要按照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認真搞好政治審查和體格檢查,確保飛行學員的政治、身體質量。

六、所招收的飛行學員,因思想、身體等方面發生變化不適合繼續學習飛行,但仍符合軍隊地面院校學員標準的,應按總參謀部、總政治部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五日《復空軍停飛學員改學地面專業事》的批覆辦理。

                        國 務 院

                           中 央 軍 委

                  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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