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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資源稅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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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資源稅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
制定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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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四川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7月3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9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資源稅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

(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相關規定,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資源稅稅目,具體適用稅率按本決定所附《四川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三條規定可以選擇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稅目,石灰岩、砂石、礦泉水、天然滷水實行從價計征,地熱、其他粘土實行從量計征。

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按下列具體辦法執行:

(一)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免徵資源稅。具體免徵額度不得超過納稅人受災前一年度資源稅應納稅額。

(二)對納稅人開採釩、鈦、硫化氫氣共伴生礦,減征百分之五十資源稅。對納稅人開採其他共伴生礦,共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共伴生礦免徵資源稅;沒有分開核算的,共伴生礦按主礦的稅目和適用稅率徵收資源稅。

(三)對納稅人開採低品位礦、尾礦不予免徵和減征資源稅。

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
四川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 徵稅對象 稅率
能源礦產 原礦 2.5%
選礦 2.0%
煤成(層)氣 原礦 1.0%
天然瀝青 原礦 1.0%
選礦 1.0%
地熱 原礦 每立方米3元
金屬礦產 黑色金屬 原礦 6.0%
選礦 4.0%
原礦 3.5%
選礦 2.5%
原礦 4.0%
選礦 3.0%
原礦 6.0%
選礦 4.0%
有色金屬 原礦 5.0%
選礦 4.0%
鉛、鋅 原礦 5.0%
選礦 3.5%
原礦 5.5%
選礦 4.0%
鎳、金 原礦 4.0%
選礦 3.0%
銻、鈹、鍶、鈮、鉭 原礦 2.0%
選礦 2.0%
鋁土礦 原礦 9.0%
選礦 6.5%
原礦 3.5%
選礦 2.5%
輕稀土 選礦 9.5%
原礦 6.5%
選礦 4.5%
非金屬礦產 礦物類 高嶺土 原礦 4.0%
選礦 2.0%
石灰岩 原礦 6.0%
選礦 6.0%
原礦 8.0%
選礦 5.0%
石墨 原礦 5.5%
選礦 3.0%
螢石 原礦 8.0%
選礦 6.0%
硫鐵礦 原礦 5.0%
選礦 2.5%
非金屬礦產 礦物類 天然石英砂、長石、滑石、雲母、重晶石 原礦 10.0%
選礦 5.5%
脈石英、粉石英、水晶、藍晶石、硅藻土、

陶瓷土、鐵礬土

原礦 1.0%
選礦 1.0%
硅線石(矽線石) 原礦 4.5%
選礦 2.5%
菱鎂礦、石膏 原礦 4.5%
選礦 4.5%
芒硝、膨潤土、葉蠟石、透輝石、透閃石、

紅柱石、石榴子石

原礦 2.0%
選礦 2.0%
耐火粘土 原礦 5.0%
選礦 5.0%
伊利石粘土 原礦 2.5%
選礦 2.5%
硅灰石 原礦 10.0%
選礦 10.0%
方解石 原礦 3.5%
選礦 3.5%
其他粘土(鑄型用粘土、磚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紅土、水泥配料用黃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溫材料用粘土) 原礦 每噸1.3元
選礦 每噸1.3元
岩石類 大理岩、花崗岩、輝綠岩、輝長岩 原礦 3.0%
選礦 3.0%
白雲岩 原礦 10.0%
選礦 10.0%
石英岩 原礦 6.5%
選礦 6.5%
砂岩、板岩、玄武岩、頁岩、霞石正長岩、

蛇紋岩

原礦 2.0%
選礦 2.0%
閃長岩、片麻岩、角閃岩、凝灰岩、含鉀岩石、橄欖岩、粗面岩、輝石岩、正長岩 原礦 1.0%
選礦 1.0%
砂石 原礦 4.5%
選礦 4.5%
寶玉石類 寶石、玉石、瑪瑙 原礦 4.0%
選礦 4.0%
水氣礦產 硫化氫氣 原礦 5.0%
礦泉水 原礦 2.0%
鈉鹽、鉀鹽 選礦 3.0%
天然滷水 原礦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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