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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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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制定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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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四川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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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2001年7月21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為了加強經濟工作監督,促進我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作如下決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依法對省人民政府經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

二、省人大常委會對以下重大經濟事項進行監督,並可作出決定:

(一)四川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

(二)四川省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及省本級財政決算;

(三)四川省經濟體制的重大變動;

(四)四川省產業政策實施辦法的調整和執行情況;

(五)四川省國有資產管理重大政策的執行情況;

(六)四川省人民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

(七)四川省其他重大經濟事項。

三、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研究擬定本決定第二條所列事項時,應聽取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財經委員會)的意見;財經委員會應徵求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必要時,可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轉告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四、省人民政府編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劃草案以及長遠規劃草案,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報省人大常委會初步審查。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20天前,財經委員會應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聽取省人民政府計劃部門關於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及上一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五、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財經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計劃草案和計劃報告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結果報告,經主席團通過後,印發代表大會。

六、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更改;在經濟運行過程中,確需作的部分調整,省人民政府應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除特殊情況外,省人民政府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20天前,將調整方案報送省人大常委會。

七、省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上半年計劃執行情況。

省人大常委會可以對重大建設項目進行視察,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責成審計部門對本決定第二條第(六)項所列事項進行專項審計。

八、省人大常委會可以聽取並審議省人民政府經濟工作方面的專題報告。

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就經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向省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提出詢問或質詢案,受詢問或質詢的省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必須予以答覆。

省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就經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組成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結束後,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調查報告,省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調查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九、財經委員會應當協助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加強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審查監督,密切與有關部門的聯繫,調查研究,了解情況,必要時應就有關問題向主任會議或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十、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本決定所列事項時,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供相關的信息資料及說明,並派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專門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討論本決定所列事項時,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供相關的信息資料及說明,並派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十一、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本決定所列事項所作出的決定和形成的審議意見,省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執行和辦理;對要求報告執行情況和辦理結果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報告。

十二、省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需要,將開展經濟工作監督的情況向社會公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三、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審查監督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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