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四川省世界遺產保護條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四川省世界遺產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四川省世界遺產保護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四川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四川省世界遺產保護條例

(2015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四川省世界遺產的保護和管理,發揮世界遺產的教育和展示功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世界遺產,是指經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審議通過,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世界文化遺產、世界自然遺產、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

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分為核心保護區、保護區、緩衝區。

第三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各類世界遺產資源調查、評估、申報和在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的規劃、建設、監測、保護、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世界遺產保護,堅持嚴格保護、統一管理、科學規劃、永續利用的原則,確保世界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跨行政區域的世界遺產,堅持共同保護、共同管理、共享資源、共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世界遺產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世界遺產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世界遺產保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世界遺產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世界自然遺產、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主管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並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中文化遺產部分的保護管理工作。

民族宗教、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林業、交通運輸、旅遊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做好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工作。

跨行政區域的世界遺產,由世界遺產地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協調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世界遺產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世界遺產的保護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第七條 世界遺產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世界遺產保護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世界遺產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檢舉破壞世界遺產的行為。

第二章 申 報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全省世界遺產申報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全省世界遺產申報的指導、監督和審核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分布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具有世界遺產價值的資源進行調查、評估,並建立檔案,加強保護。

第十一條 對具有申報世界遺產價值的資源,遺產資源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提出申請,按照世界遺產申報標準,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世界遺產申報的資源調查、價值評估和文本編制等工作。經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篩選、評估論證後,列入四川省世界遺產預備名單。

第十二條 申報中國世界遺產預備名單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市(州)人民政府審定,經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專家評估論證並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後,按照規定程序申報。

第十三條 申報世界遺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市(州)人民政府審定,經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初審並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後,按照規定程序報國務院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

跨行政區域的世界遺產申報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

第三章 規 劃

第十四條 世界遺產提名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啟動申報之日起,二年內編制完成符合申報要求的世界遺產提名地保護規劃大綱。

世界遺產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提名地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之日起,一年內編制或者修編完成世界遺產保護規劃。

跨行政區域的世界遺產保護規劃應當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世界遺產地範圍內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世界遺產保護規劃要求,組織編制世界遺產片區保護規劃。

第十五條 世界遺產保護規劃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規定,明確世界遺產保護範圍、目標和重點,分類確定保護和利用措施。

編制世界遺產保護規劃,應當廣泛徵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並與保護範圍內已依法批准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等保護規劃相銜接。

世界遺產保護規劃和片區保護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世界遺產類別,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組織機構承擔。

第十六條 世界遺產保護規劃和片區保護規劃經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技術審查,並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後,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實施。

對世界遺產保護規劃和片區保護規劃進行修編或者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

經批准的世界遺產保護規劃和片區保護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七條 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等相關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編制和修編,應當與世界遺產保護規劃和片區保護規劃相銜接,並在批准前徵求省人民政

府世界遺產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八條 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的建設等活動應當嚴格遵守世界遺產保護規劃。

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修建公路、鐵路、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項目,應當編制對世界遺產的影響評估專題報告,由省人民政府世界遺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

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經省人民政府世界遺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按照建設項目有關規定報批。

第十九條 世界遺產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本行政區域內世界遺產保護規劃實施、資源保護狀況,並接受監督。

  1. 管 理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和世界遺產地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世界遺產保護監督檢查機制,建立世界遺產保護管理機構,負責世界遺產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等管理機構在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委員會領導下依法承擔各自保護單元範圍內的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世界遺產保護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

(二)組織實施世界遺產保護規劃和片區保護規劃;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世界遺產保護措施、管理制度;

(四)組織世界遺產資源調查、評價、登記工作;做好世界遺產監測信息系統建設,按照規定逐級報送定期監測報告;

(五)協調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單位、常駐居(村)民涉及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六)組織和協助開展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利用的科學研究和交流合作;

(七)根據法律法規授權或者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行使世界遺產保護管理行政執法權;

(八)其他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十二條 世界遺產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世界遺產動態信息、監測預警系統和保護監測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對世界遺產保護規劃實施和資源的保護狀況進行監測,編制監測評估報告。

第二十三條 世界遺產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批准的保護範圍標明界區,設立界碑,作出準確的標誌說明,在醒目位置設置世界遺產徽志。

第二十四條 世界遺產保護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進行崗位培訓,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第二十五條 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的文物保護管理,按照國家文物保護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出讓或者變相出讓世界遺產資源。

世界遺產保護管理機構不得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職能委託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

第五章 保 護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在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實施以下行為:

(一)建設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和造成水土流失的設施;

(二)非法砍伐林木、獵捕野生動物、採挖野生植物;

(三)在文物古蹟、人文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

(四)在世界遺產核心保護區、保護區範圍內進行開山、採石、墾荒、開礦、取土等破壞地表、地貌的活動;

(五)在世界遺產核心保護區、保護區範圍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物品設施;

(六)在世界遺產核心保護區、保護區設立各類開發區、度假區;

(七)在世界遺產核心保護區建設賓館、招待所、療養院及各類培訓中心等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八)在世界遺產保護區、緩衝區未經省人民政府世界遺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進行建設;

(九)其他損害或者破壞世界遺產真實性和完整性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不得引進非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的外來植物和動物物種,對已引進的應當清除或者遷出。

第二十九條 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應當使用環保車船和清潔能源。

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產生的污水、廢氣,應當實現達標排放,生活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條 進入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世界遺產資源和各項設施,遵守有關規定,維護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

第三十一條 世界遺產核心保護區內常駐人口數量超出世界遺產保護規劃確定的承載能力的,應當採取必要的搬遷措施。由世界遺產地縣級人民政府制定搬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

實施。

第三十二條 按照世界遺產保護規劃確定的環境容量,世界遺產保護管理機構可以對世界遺產核心保護區、保護區採取分區封閉輪休制度,限制遊客數量,保護生態環境,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三條 對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的文物古蹟進行修繕、修復、保養時,應當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及其風貌的原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第三十四條 世界遺產保護所需經費,通過政府投入、社會捐助、國際援助、門票收入、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等多種渠道籌集。

第三十五 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世界遺產的保護。

世界遺產地應當建立世界遺產保護志願者工作制度,接受志願者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七)、(八)項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世界遺產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恢復原狀,並處以相應罰款:

(一)在世界遺產核心保護區違法建設的,處以違法建築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世界遺產保護區違法建設的,處以違法建築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世界遺產保護區、緩衝區未經審核進行建設的,處以違法建築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世界遺產保護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對世界遺產造成損害或者破壞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中國世界自然遺產預備名單》、《中國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預備名單》、《四川省世界遺產預備名單》的各類遺產資源,參照本條例實施管理和保護。

第四十條 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和保護除按照《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條例》規定執行外,涉及世界遺產保護範圍的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一條 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除依照國家有關宗教事務管理的規定執行外,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