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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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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實施辦法
制定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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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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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實施辦法

(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 總 則

第一條 為預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地沙化的預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開發利用活動,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沙治沙工作負責。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防沙治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防沙治沙專項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建立行政領導防沙治沙任期目標責任考核獎懲制度。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防沙治沙工作情況。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沙治沙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農業、畜牧、水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氣象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明確從事防沙治沙工作的人員。

第五條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防止該土地沙化的義務。

使用沙化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治理該沙化土地的義務。

第六條 在防沙治沙工作及其科學研究、技術推廣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防沙治沙的規劃

第七條 防沙治沙應當實行統一規劃。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全國防沙治沙規劃,會同省發展和改革、農業、畜牧、水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氣象等有關部門編制全省防沙治沙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指定的有關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沙治沙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防沙治沙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批准的防沙治沙規劃,編制具體年度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防沙治沙規劃一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八條 編制防沙治沙規劃,應當根據沙化土地所處的地理位置、土地類型、植被狀況、氣候和水資源狀況、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條件及其所發揮的生態、經濟功能,對沙化土地實行分類保護、綜合治理和合理利用。

涉及沙化土地開發利用的相關規劃應當與防沙治沙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 根據沙化土地實際狀況,將其劃分為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沙化土地綜合治理區、土地沙化預防區。

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是指在規劃期內不具備治理條件的以及因保護生態的需要不宜開發利用的連片沙化土地。

沙化土地綜合治理區,是指在規劃期內具備治理條件的成片沙化土地。

土地沙化預防區,是指在規劃期內具有沙化趨勢或者潛在沙化危險的成片土地。

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的範圍由全國及省防沙治沙規劃確定,沙化土地綜合治理區、土地沙化預防區的範圍由市(州)、縣(市、區)防沙治沙規劃確定。

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預防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土地沙化情況進行監測、統計和分析,並定期公布監測結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土地沙化監測技術規程,對沙化土地進行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及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控制防風固沙林網、林帶的更新採伐。在沙漠和流動沙地邊緣地帶營造的喬木型防風固沙林網、林帶,未達到過熟林或者未營造接替林網、林帶的,不予批准採伐。灌木型防風固沙林網、林帶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定進行撫育。

第十二條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內,禁止任何破壞植被的活動。

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明顯位置設立標牌,明示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的範圍、界限和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在沙化土地綜合治理區內,禁止砍挖林草植被及開墾、採礦、採石、挖沙等破壞植被的活動。

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進行適度的林草撫育、復壯以及保護性綜合利用等活動,以改善和提高沙化土地綜合治理區的生態功能。

第十四條 在土地沙化預防區內,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加工業、開採業等活動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預防土地沙化。

第十五條 在沙化土地綜合治理區、土地沙化預防區內從事工程項目建設,應當依法提交有防沙治沙內容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時,應當就報告中有關防沙治沙的內容徵求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牧草資源管理,依據當地牧草資源數量以及載畜能力,統一規劃,以草定畜,制定草畜平衡方案,推行草畜平衡制度。

第十七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點組織建設人工、半人工草場,指導農牧民改良牲畜品種,推廣優良牧草,推行舍飼和圈養;禁止超載濫牧,推行輪牧、休牧、禁牧制度,保護草原植被;防治草原蟲害、鼠害,防止草原退化和草地沙化。

第十八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本地區水資源狀況進行監測,加強水資源的配置和管理,發展節水型產業,防止因水資源的過度開發利用,導致植被退化、天然濕地退化和土地沙化。

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十九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沙治沙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因地制宜地採取人工造林種草、飛機播種造林種草、封沙育林育草、填溝堵渠、合理調配生態用水和人工影響天氣等措施,恢復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經沙化的土地。

第二十條 鐵路、公路、河流、水渠兩側以及城鎮、村莊、廠礦、水庫周圍的沙化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責任區域,實行單位治理責任制,並對治理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自願的前提下,捐資或者以其他形式開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公益性治沙活動提供治理地點和無償技術指導。

第二十二條 鼓勵、支持、引導單位和個人從事營利性治沙活動,依法開發利用沙地資源。

第二十三條 從事營利性治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向治理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治理申請,並按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的治理方案進行治理。

第二十四條 沙化土地治理後被劃為生態公益林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評估,給予治理者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內從事任何破壞沙化土地植被的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經責令仍不停止破壞行為的,可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在沙化土地綜合治理區內砍挖林草植被及開墾、採礦、採石、挖沙等破壞植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經責令仍不停止破壞行為的,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不按照治理方案進行治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並處相當於治理方案確定的治理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批准採伐防風固沙林網、林帶的;

(二)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符合營利性治沙申請規定應予批准而不批准,或者不符合營利性治沙申請規定而予以批准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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