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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濮王犯贓請免死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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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濮王犯贓請免死議
作者:裴子餘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270

議曰:死者不可複生,刑者不可複續。故聖人但訊於群臣,仰采爰書,俯窺刑鼎:應議之科有八,議親之意特深;犯死之條有二,犯贓之刑非重。廣骨肉之禮,則德盛而教尊;崇錐刀之禁,則化衰而情漠。謹按國子司南之嗣,爵重阜陵,當膠東之榮位,齊列無聞,樂善有墜,昭害(疑)但以刑故宥過。議人不舍,武帝忍受於漢親;抵罪可矜,高祖約法於秦暴。則知原情輕重,與事淺深,哀死者之銜冤,不以親而廢法;憫生靈之無識,不以法而人。盜為因官犯罪,專殺以盜之比,正盜而為輕,因殺而非重,進雖傷於貪穢,退非負於幽冤。豈惟乾坤感氣,雨露所偏,然而睦彼親親,須明惻隱謹議。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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