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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等19部門關於促進對外設計諮詢高質量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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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等19部門關於促進對外設計諮詢高質量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
商合函[2021]1號
2021年1月4日
發布機關:商務部 外交部 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生態環境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國務院國資委 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 國際發展合作署 銀保監會 證監會 國家鐵路局 全國工商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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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等19部門關於促進對外設計諮詢高質量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

商合函[202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部門、機構:

對外設計諮詢是指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為境外投資建設項目提供諮詢和管理服務,開展相關規劃、諮詢、勘察、設計、造價、監理、項目管理和運營維護等活動,是對外承包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共建「一帶一路」倡議深入實施,建設開放型經濟新體制進程不斷加快,對外設計諮詢發展面臨較好機遇。為進一步促進對外設計諮詢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對外設計諮詢發展

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內設計諮詢企業綜合實力不斷增強,積極參與境外工程設計諮詢項目,帶動技術、標準、裝備和管理「走出去」,成為對外投資合作新亮點。但與此同時,我國對外設計諮詢發展總體上還存在業務規模不大、核心競爭力不強、國際化水平不夠高、頂尖品牌較少及政策促進體系有待完善等問題。在當前國際承包工程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傳統對外承包工程項目開發模式面臨瓶頸的形勢下,加快發展對外設計諮詢對延伸對外承包工程產業鏈,注入對外承包工程發展新動力,創新對外投資合作方式和推動共建「一帶一路」走深走實具有重要意義。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及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和現代化經濟體系要求,以推動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為統領,堅持新發展理念,增強對外設計諮詢核心競爭力,發揮對外設計諮詢在對外承包工程價值鏈上的引領帶動作用,促進對外承包工程轉變增長動力,全面提升發展質量和效益,為構建新發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完善政策,營造環境。建立健全政策服務體系,加強頂層制度設計,營造良好發展環境。市場導向,企業主體。堅持企業市場主體地位,推動企業按照商業原則提供集成化、多樣化的對外設計諮詢服務。合力推進,防控風險。發揮金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行業組織作用,形成發展合力。督促企業依法合規經營,防範化解各種風險。開放合作,互利共贏。深化國際交流合作,加強各方利益融合,實現共同發展。

(三)主要目標。到2035年,我國對外設計諮詢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顯著增強,在對外承包工程價值鏈中的地位明顯提升,對對外承包工程發展的帶動和引領作用更加有力,支撐對外設計諮詢發展的標準規範體系、服務保障體系、政策支持體系和人才隊伍培養體系逐步健全,形成一批覆蓋不同業務層次和領域、具有一定國際影響力和專長的設計諮詢企業,對我國和項目所在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進一步增強,對推動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的作用更加突出。

三、加強政策引導和機制保障

(四)探索機制改革和制度創新。完善對外承包工程建設組織模式,引入和發展全過程諮詢服務。探索建立政府間合作項目獨立第三方評價機制,逐步奠定設計諮詢在項目決策、實施和運營過程中的支撐作用,保障項目高質量實施,實現可持續發展。支持我國信用評級機構深度參與境外項目,積極提供評級服務。加強對中央、國有企業的考核引導,結合業務特點設置相應考核指標,鼓勵中央、國有設計諮詢企業發揮引領作用,穩步有序開展國際化經營。

(五)促進中外工程領域標準聯通。按照我國標準化工作相關要求,遵循國際標準化工作規則,加強工程領域中外技術標準對比研究,吸收借鑑國外標準的有益經驗,統一制定並發布相關中國標準外文版,積極在對外投資、技術出口和援建工程項目中推廣使用。積極參加國際工程領域標準認證、交流、研討活動,鼓勵簽署多雙邊標準技術認證協議,參與國際標準制定。落實標準聯通共建「一帶一路」行動計劃,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加強標準化對接,加強標準融合。

(六)發揮政府間合作平台作用。充分發揮經貿混(聯)委會、投資合作工作組等雙邊政府間經貿合作機製作用,加強經貿規劃合作和溝通交流。支持企業加大工程設計諮詢領域的合作,鼓勵實施交通、能源、石油化工、電力、通信、建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水利等領域的多雙邊中長期規劃、資源勘查評估、產業政策諮詢、環境風險評估等,為項目所在國提供高質量諮詢服務。支持工程建設相關的裝備製造企業在重點國別開展產品市場准入認證,為技術、標準和設計諮詢 「走出去」提供支撐。加強能力建設合作,鼓勵支持對外設計諮詢企業和有關商協會承辦、參與設計諮詢領域多雙邊援外培訓班,加大對外交流宣傳。

四、加強財稅金融保險支持

(七)加大財稅政策支持。通過現有資金渠道鼓勵支持設計諮詢行業國際化經營,推動中國技術和標準「走出去」。支持企業依法依規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降低境外經營成本。積極對外商簽雙邊稅收協定並推動生效,避免對企業雙重徵稅。鼓勵有條件的商業性金融機構和企業在業務範圍內按照依法合規和風險可控的原則研究成立對外設計諮詢發展基金,減輕企業項目前期開發資金壓力。

(八)創新金融保險服務產品。鼓勵各類金融保險機構按照風險可控、業務可持續原則開發適應對外設計諮詢企業和項目特點的金融、保險產品,探索引入職業責任保險,完善信貸支持政策。為對外設計諮詢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跨境金融服務,支持其在跨境貿易中使用人民幣結算,降低匯兌風險。

五、加強企業綜合競爭力

(九)提高設計諮詢服務能力。引導對外設計諮詢企業加快轉變生產經營理念和組織實施方式,結合自身優勢和特點積極參與境外不同類型的設計諮詢項目。鼓勵有實力、有條件的對外設計諮詢企業採取聯合經營、併購重組等方式延展業務鏈條,培育綜合性多元化服務能力。

(十)提高技術研發創新能力。鼓勵對外設計諮詢企業加大科研投入和技術創新,形成專利技術優勢,增強核心競爭力。加快數字化轉型升級,加強信息化業務平台建設,鼓勵與推進設計諮詢服務成品的數字化交付。積極參與新基建和傳統基礎設施升級改造,在低能耗建築、智慧城市開發等先進工程領域積累經驗,加快形成參與國際競爭的新優勢。

(十一)提高境外市場開拓能力。推動企業加大對國際工程領域主要標準體系的學習和研究,增強參與國際設計諮詢項目能力。加強與國際大型設計諮詢企業資本、品牌合作,通過多種方式參與對外設計諮詢項目,聯合開拓境外市場。

(十二)提高整合上下游產業能力。鼓勵有條件的設計諮詢企業聯合國內投資、建設施工、裝備製造企業和金融機構共同開拓國際市場,共享市場網絡和資源,建立合理成本分擔和利益分配機制,加強深度融合,形成對外承包工程上下游產業合力。

(十三)提高風險防範應對能力。支持對外設計諮詢企業強化風險防範能力,鼓勵建立項目風險評估機制,準確調查評估項目所在國風險,為項目單位決策研判提供支撐。

六、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十四)加大人才培養儲備。推動相關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優化工程領域專業設置。深化新工科建設,改造升級傳統工科,加快發展新興工科。創新工程教育教學組織模式,加強學科專業交叉融合,推進工程設計諮詢跨院系、跨學科、跨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企業人員培訓和在校學生實習機制。深化產教融合,支持重點工科高校與設計諮詢企業共建共管工程設計諮詢學院,加強對國際工程諮詢理論與方法的研究,着力培養適應設計諮詢產業需要的高質量人才,探索與相關專業公司聯合承接對外設計諮詢項目。

(十五)開展人才交流合作。鼓勵引進國內急需的工程設計諮詢領域高端人才和優秀團隊,對外加強交換生、留學生派遣和在職人員交流。積極推動高校與設計諮詢企業聯合培養熟悉中國標準的工科留學生,提供實習就業機會。圍繞「一帶一路」建設需求,探索組建相關工科高校戰略聯盟,搭建人才交流網絡和平台。

(十六)探討中外執業資格認證對接。探索建立對外設計諮詢相關執業人員境外業績評價體系,完善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加快推進工程師執業資格雙邊互認,努力實現相關國內工程技術資格與國際執業資格認證對接,提高中國工程技術人員在國際工程領域的執業資格認可度。

七、加強公共服務和行業管理

(十七)指導企業加強風險防範。加強相關政府部門及有關機構協調配合,完善相關信息服務平台,及時發布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和預警提示,指導企業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綜合運用經濟、法律等手段,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十八)加強發揮行業組織和協會作用。發揮工程承包、工程諮詢等相關行業組織和協會作用,加大與有關國際機構的對接,推動設計諮詢企業對外開展交流合作。加強行業促進和管理,制定對外設計諮詢取費參考標準,研究建立對外設計諮詢骨幹企業庫,規範市場秩序。鼓勵境外中資企業商(協)會加大國別市場研究,為國內工程諮詢企業「走出去」提供信息服務和支持。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深刻認識推動對外設計諮詢發展的重要意義,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按照本通知確定的各項任務,積極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制定階段性行動計劃,紮實推進相關工作。商務主管部門要做好對外設計諮詢發展的統籌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橫向協作、縱向聯動的工作機制,不斷完善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有關金融保險機構、協會和行業組織、高校和科研院所、企業要根據通知精神,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措施。

商務部

外交部

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生態環境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國務院國資委

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

國際發展合作署

銀保監會

證監會

國家鐵路局

全國工商聯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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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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