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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部、國家物價局關於下放友誼商店、外輪供應公司供應外賓全國名白酒價格管理權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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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部、國家物價局關於下放友誼商店、外輪
供應公司供應外賓全國名白酒價格管理權限的通知

商價聯字〔87〕第8號
1987年7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國家物價局
文件

  近兩年來,友誼商店、外輪供應公司等涉外單位供應外賓、外輪海員的茅台、五糧液、瀘州特曲、劍南春、全興大曲、郎酒、西鳳、汾酒、古井貢酒、洋河大麯、雙溝大麯、董酒、特製黃鶴樓等十三種全國名白酒,供需情況、外貿單位的供貨價格、人民幣與主要外幣的匯率時有變化,而銷售價格繼續由商業部管理,難以及時相應調整。為了有利於把涉外商品價格搞活,有利於多收匯,現將價格管理權限作如下調整:

  一、將友誼商店、外輪供應公司等涉外企業供應外賓、外輪海員(指收外匯券的,下同)的茅台等十三種全國名白酒價格管理權限放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廳(局)、物價局,按照「高於我國出口價,參照香港市場零售價」的作價原則,根據供求情況以及匯率等變化,靈活制定供應外賓的零售價格。

  友誼商店、外輪供應公司由當地商業批發企業供應貨源的,供貨價格在保持合理批零差價的原則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廳(局)核定。

  二、十三種全國名白酒的內銷(收人民幣的)價格管理權限,仍執行現行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品種的工廠出廠價格、產銷地商業批發企業之間的調撥價格、內銷批發、零售價格均不作變動。

  三、友誼商店、外輪供應公司等涉外企業所需貨源,仍按正常渠道進貨,不准到外貿部門和產地抬價爭購。

  本通知從文到之日起執行。請各地將執行情況分別告商業部和國家物價局。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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