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耿松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2008)杭刑初字第29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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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8)杭刑初字第29號

2008年2月5日

公訴機關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呂耿松,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漢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學文化,無業,住杭州市西湖區九蓮新村31幢110號108室,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非法持有國家機密罪於2007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現押於杭州市西湖區看守所。

辯護人莫少平、丁錫奎、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杭檢刑訴【2007】4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呂耿松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0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8年1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院劉小兵、賈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呂耿松極其辯護人莫少平、丁錫奎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呂耿松自2004年起,在其住處使用電腦撰寫文章,先後以發送電子郵件投稿或使用加密代理軟件連接境外網站直接發帖等方式,在「多維博客」、「博訊新聞網」、「未來中國論壇」等境外網站發表《民主西進——有感於陳水扁總統唱國歌》、《獨裁白皮書》、《公安部還是私安部--論警察國家化》、《論中國當代黑社會的社會基礎》等署名文章,公然詆毀、侮辱、攻擊我國的國家政權,宣傳、煽動仇恨和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制度。

為支持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具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電腦硬盤、電腦截屏記錄,電子數據鑑定書以及被告人呂耿松的供述的證據。起訴認為被告人呂耿松的上述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呂耿松極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呂耿松在境外互聯網網站上發表文章及文章內容的真實性均沒有異議,但辯解辯護均認為,呂耿松發表文章是行使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權利,文章中沒有以造謠,誹謗的形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辯護人還提出,起訴指控的事實是對呂耿松文章的斷章取義。呂耿松極其辯護人均要求宣告呂耿松無罪。

經審理查明:2004年以來,被告人呂耿松在其住處先後以發送電子郵件投稿或使用加密代理軟件連接境外網站直接發帖等方式,在「多維博客」、「博訊新聞網」、「未來中國論壇」等境外網站公開發表其撰寫的《民主西進——有感於陳水扁總統唱國歌》、《六•四與中國軍隊——再論軍隊國家化》、《「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自摑耳光》、《論國家機器國家化》、《公安部還是私安部——論警察國家化》、《關於民運與維權的思考》、《陳樹慶是如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獨裁白皮書》、《從蕭利斌事件看中國的「多黨合作制」》、《從杭州郊區農村的選舉看溫家寶的「直接選舉條件不成熟」》、《丁有根賄選與中國公民不合作運動》、《張德江與張敬堯、趙爾豐》、《如何消弭公民維權運動中的分歧》、《為自由和人權而奮鬥是基督徒和民運人士的共同信仰——與余杰先生商榷》、《論中國當代黑社會的社會基礎》、《評中共新政改提綱》、《中國武警是一支什麼樣的隊伍?——再論警察國家化》、《中國最大的特務組織——政法委》等署名文章。在上述文章中,被告人呂耿松誹謗我國的國家政權,宣稱:「這樣的多黨合作制,給中共獨裁延長了壽命,因而它對中國也是一種罪孽」,「如果這樣也算合作的話,那麼我們寧願不要這樣的『多黨合作制』,因為它不如法西斯簡單明了」,還詆毀我國國家政權是偽政權:「如果一定要找出一個『唯一合法的政府』只能是中華民國政府而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中共所建立的政府理所當然是中國的偽政府,就像當年的『滿洲國』和汪精衛的南京政府一樣是偽政府」。呂耿松還在文章中提出「無論是維權人士,還是民運人士、法輪功人士、自由知識分子、宗教活動人士,都應該攜起手來,齊心協力,團結一致,把矛頭對準萬惡的專制制度,這幾股力量應該在這個偉大的運動中融合、整合,最後形成一支足以與專制當局相抗衡的的民間力量」,「三大力量的匯合及公民維權運動的升級,對風雨飄搖中的共產黨政權形成了強烈的震撼。這個腐而又朽的老大帝國,就像一幢經年失修的破房子,只要在門檻上猛力踏一腳,整幢房子就會垮下來」等,公然以造謠、誹謗等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上訴事實有下列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移送案件通知書證實,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於2007年3月,在工作中發現互聯網上經常出現署名「呂耿松」的文章,文章中有大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內容,遂予立案偵查。

(2)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搜查證,搜查筆錄及錄像和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發還物品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在見證人的見證下,依法對被告人呂耿松的臥室及活動場所進行搜查,當場提取《中國最大特務組織——政法委》一文打印稿,電腦硬盤(品牌:Seagajc)一隻,銀行取款回單等物品。

(3)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證實,公安機關於2007年8月24日,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對被告人呂耿松男客廳靠窗處的計算機一台,進行了以下操作:打開主機,拆下硬盤(品牌Seagate,序列號:S/N:5J330J),將該硬盤作為源盤接入DC-8200高速複製機,用自備全新Seagate品牌硬盤(序列號:S/N:SJSAFO5A)作為目標盤,接入DC-2800高速硬盤複印機,從上午10時開始複製至中午11時結束,共耗時約1小時,整個複製過程不會對源盤數據進行任何修改,複製完成後將源盤封存。

(4)物證電腦硬盤一塊(品牌Seagate,序列號:S/N:5J330J),經當庭辨認質證確認系偵查機關從被告人呂耿松家中的計算機上拆卸所得。

(5)杭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分局出具的杭公安簽字【2007】第00015號、第00014號電子數據鑑定書證實,該局對杭州市西湖區分局送檢的序列號為S/N:5JSAFO5A的硬盤進行鑑定,發現送檢的硬盤中儲存有名為《中國最大的特務組織——政法委》、《丁有根賄選與中國公民不合作運動》、《呂根松簡介》、《關於民運與維權的思考》、《論國家機器國家化》等文章和《胡錦濤在2005》、《從杭州郊區農村的選舉看溫家寶的「直接選舉條件不成熟」》等文件碎片,並存儲有加密代理上網軟件和「民主論壇」、「大紀元」等境外網站的電子郵件地址。

(6)杭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分局出具的網上信息查證情況、遠程勘驗工作記錄證實,該局在互聯網上針對署名呂耿松的文章《民主西進——有感於陳水扁總統唱國歌》、《六•四與中國軍隊——再論軍隊國家化》、《「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自摑耳光》、《論國家機器國家化》、《是公安部還是私安部——論警察國家化》、《關於民運與維權的思考》、《陳樹慶是如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獨裁白皮書》、《從蕭利彬事件看中國的「多黨合作制」》、《從杭州郊區農村的選舉看溫家寶的「直接選舉條件不成熟」》、《丁有根賄選與中國公民不合作運動》、《胡錦濤在2005年》、《張德江與張敬堯、趙爾豐》、《如何消彌公民維權運動中的分歧》、《為自由和人權而奮鬥的基督徒和民運人士的共同信仰——與余杰先生商榷》、《論中國當代黑社會的社會基礎》、《評中共新政改提綱》、《中國武警是一支什麼樣的隊伍?——再論警察國家化》、《中國最大的特務組織——政法委》等文章實施遠程勘驗,發現上述文章出現在「多維博客」、「博訊新聞網」、「未來中國論壇」、「關注中國中心」、「大紀元」、「北京之春」、「明見」、「自由聖火」、「民主通訊」、「爭鳴」、「西藏論壇」等11個境外網站,共獲取了61份網頁文檔及相應的瀏覽量、跟貼量,並刻錄成光盤。

(7)杭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分局從境外網站上截取署名「呂耿松」的文章《民主西進——有感於陳水扁總統唱國歌》、《六•四與中國軍隊——再論軍隊國家化》、《「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自摑耳光》、《論國家機器國家化》、《是公安部還是私安部——論警察國家化》、《關於民運與維權的思考》、《陳樹慶是如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獨裁白皮書》、《從蕭利彬事件看中國的「多黨合作制」》等20餘篇,經被告人呂耿松辨認,確認上述文章是其撰寫,內容未被修改過。

(8)被告人呂耿松供認,其撰寫並用電子郵件投稿或用加密代理軟件在境外網站發貼的方式,其境外網站上公開發表《民主西進——有感於陳水扁總統唱國歌》、《六•四與中國軍隊——再論軍隊國家化》、《「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自摑耳光》、《論國家機器國家化》、《是公安部還是私安部——論警察國家化》、《關於民運與維權的思考》、《陳樹慶是如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獨裁白皮書》、《從蕭利彬事件看中國的「多黨合作制」》等署名文章,其所供情節與前述證據反映的情況相符。

另戶籍證明、抓獲經過等證據在案證實被告人呂耿松的基本身份、歸案經過等事實。

關於辯解辯護理由,經審理查明:(1)公訴機關在庭審質證階段,當庭摘要宣讀了呂耿松的文章,呂耿松當庭對公訴機關宣讀的文章內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確認是其所撰寫,並體現了其在文章中意欲表達的觀點和目的。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所摘要選用的原文所體現的內容與呂耿松撰寫的文章所表達的內容、觀點一致,並沒有歪曲、篡改文章原有之義,故辯護人辯稱起訴書指控事實系對呂耿松文章的斷章取義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2)我國憲法在規定言論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同時,還規定「公民必須遵守法律,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被告人呂耿松在文章中,誹謗「中共所建立的政府理所當然是中國的偽政府,就象當年的『滿洲國』和汪精衛的南京政府一樣是偽政府」,煽動「這是黎明前黑暗,民主運動的高潮很快就會來臨,以胡錦濤為首中共專制集團任何螳臂擋車之舉都是徒勞的」、「三大力量的匯合及公民維權運動的升級,對風雨飄搖的共產黨政權形成了強烈的震撼。這個腐而朽的老大帝國,就象一幢經年失修的破房子,只要在門檻上猛力踏一腳,整幢房子就會垮坍下來」,嚴重損害了國家和社會的利益,已觸犯法律、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關於呂耿松發表文章的行使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權利,文章中沒有以造謠、誹謗的形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耿松採用在網上發表文章造謠、誹謗等方式,向公眾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已構成煽動顛覆我國國家政權,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呂耿松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24日起至2011年8月23日止)。

二、犯罪工具電腦硬盤一塊(品牌:Seagate,序列號:S/N:5J330J)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起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鮑一路
審 判 員 朱敏明
代理審判員 劉宏水
二〇〇八年二月五日
(蓋章)
書 記 員 諸 穎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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