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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0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1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1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6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農會法
第四條所定農會應指導農民協助政府進行之事項,均係有關社會之公益,其職員自係辦理社會公益事務之人,如征收會費從中舞弊,依
懲治貪污條例
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即應依該條例相當條款處斷。
分類
:
75%
中華民國36年12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釋
194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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