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160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60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0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1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6年1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70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0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所定有配偶之人,并無年齡限制,無論已否滿二十歲之男女,如經和誘脫離家庭,即成立本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