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字號[編輯]
釋字第 51 號
解釋日期[編輯]
民國 44年8月13日
解釋爭點[編輯]
士兵未准離營逾1個月,另犯他罪,仍受軍法審判?
資料來源[編輯]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77 頁
解釋文[編輯]
士兵未經核准離營已逾一個月者,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已失現役軍人身分,如其另犯他罪,依非軍人之例定其審判機關。本院院字第二八二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相關法條[編輯]
陸海空軍刑法 第 5 條 ( 26.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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