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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做好律師事務所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相關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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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做好律師事務所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相關管理工作的通知
司發通〔2020〕29號
2020年3月5日
發布機關:司法部 外匯局
司法部網站

司法部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做好律師事務所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相關管理工作的通知

司發通〔2020〕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促進和便利我國律師事務所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規範律師事務所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外匯管理,支持中國律師「走出去」,服務我國全方位對外開放大局,現就做好律師事務所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相關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律師事務所境外分支機構是指我國律師事務所在境外投資設立,經境外有關國家和地區政府部門或有關組織批准或登記,人員、業務、財務受該律師事務所實際控制,在境外實質性開展法律服務業務的分支機構。

二、律師事務所設立、變更或註銷境外分支機構,應按照《律師事務所境外分支機構備案管理規定》至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備案,律師事務所辦理備案時應根據實際需要向司法行政機關申報境外分支機構投資總額、境內方出資比例、境內方出資總額、出資幣種等。

三、律師事務所通過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後,憑備案回執及相關外匯管理法規規定的材料,在所在地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律師事務所完成外匯登記後可依法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或境外資本變動收入匯回及結匯;律師事務所境外投資經營收益匯回,可保留在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直接結匯。

四、司法行政機關及外匯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活動的事後監管。律師事務所違反相關規定的,司法行政機關及外匯管理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通知中未予明確的管理事項,按同期相關管理政策執行。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區內各分支機構、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

附件: 1.律師事務所境外分支機構設立備案回執

       2.律師事務所境外分支機構變更備案回執

       3.律師事務所境外分支機構註銷備案回執

司法部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0年3月5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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