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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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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
司辦通〔2020〕27號
2020年3月25日
發布機關:司法部辦公廳
司法部網站

司法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

司辦通〔2020〕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於健全統一司法鑑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嚴格准入門檻,加強司法鑑定事中事後監管,進一步規範執業秩序,不斷提高司法鑑定質量和公信力,司法部決定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為期兩個月的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清理整頓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頓範圍

全國經司法行政機關登記的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執業資格及其執業行為。

二、清理整頓目的

通過清理整頓,進一步嚴格司法鑑定准入管理,加強執業監督,嚴肅查處和有效預防「金錢鑑定、人情鑑定、虛假鑑定」等違法違規行為,規範執業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公信力,促進司法鑑定行業健康發展。

三、清理整頓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中辦、國辦《關於健全統一司法鑑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司法鑑定程序通則》《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鑑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司法部關於嚴格准入嚴格監管提高司法鑑定質量和公信力的意見》《司法部辦公廳關於嚴格依法做好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登記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和推進司法鑑定認證認可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四、清理整頓內容

各地要結合「雙嚴十二條」規範整改和司法鑑定行業警示教育活動,結合本地司法鑑定工作實際和疫情防控有關要求,對司法鑑定行業進行全面清理整頓,重點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嚴格准入監管。全面核查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准入條件是否合格,執業許可證是否齊全、有效,業務類別是否屬於法定登記範圍。

1.對鑑定機構、鑑定人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不符合設立條件的,撤銷登記並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2.鑑定機構某一類別的在崗執業鑑定人實際少於3人的,依法撤銷該執業類別。

3.儀器設備配置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停止執業並限期3個月內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銷該執業類別。

4.《司法鑑定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未申請延續的,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5.設立司法鑑定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6.對明確屬於從事「四類外」鑑定業務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依法堅決註銷登記;對已登記的「四類外」鑑定機構中所從事的鑑定業務確屬「四大類」鑑定類別的,依法變更登記。

7.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對沒有經過有關機關批准在鑑定機構兼職的公務員,由所在鑑定機構進行清理和解聘;對辭職或退休的公務員,原系領導班子成員以及其他擔任縣處級以上職務的公務員辭去公職未滿3年,其他公務員未滿2年,在鑑定機構兼職的,由所在鑑定機構進行清理和解聘。

(二)嚴格質量監管。全面核查司法鑑定認證認可開展情況,近幾年能力驗證結果反饋情況,第三方能力評估、文書質量評查開展情況。

1.嚴格貫徹落實《司法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和推進司法鑑定認證認可工作的通知》(司發通〔2018〕89號)、《司法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加快推進司法鑑定資質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司規〔2019〕4號),建立工作檯賬,制定工作計劃,認真推進司法鑑定認證認可工作。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應當具備而不具備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的,停止執業並限期整改。2020年10月30日後仍未通過的,依法註銷其相應的司法鑑定業務類別。

2.嚴格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於健全統一司法鑑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 《司法部關於嚴格准入嚴格監管提高司法鑑定質量和公信力的意見》(司發〔2017〕11號),全面核查第三方評價工作:對鑑定機構和鑑定人能力評估結果是否已經以適當的方式公開、通報;對司法鑑定機構同一鑑定事項連續兩次能力驗證結果為不合格的,停止執業並限期6個月內整改,整改後仍不能滿足基本能力要求的,予以註銷;通過文書質量評查發現鑑定人能力水平存在嚴重不足,停止執業並限期6個月內整改,整改後經省廳組織專家評審認為仍不能勝任司法鑑定工作的,予以註銷。

(三)嚴格執業監管。全面核查有關司法鑑定投訴、舉報、信訪等處理情況。重點清理整頓但不限於以下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違法違規行為:

1.無資質、超範圍鑑定;

2.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委託;

3.鑑定人私自接受委託;

4.違反司法鑑定程序規則從事司法鑑定活動;

5.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

6.支付回扣、介紹費、進行虛假宣傳、違規設立接案點等不正當行為;

7.違反鑑定人負責制,按照委託人的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鑑定意見;

8.故意提高或降低傷殘等級等虛假鑑定;

9.應當迴避而未迴避;

10.出租、出借、轉讓執業許可證;

11.違規收費等。

各地要嚴格對鑑定機構、鑑定人執業活動的監督,根據清理整頓有關情況,對違反《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等有關規定的,依法給予處罰;對「金錢鑑定、人情鑑定、虛假鑑定」或者鑑定意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嚴重損害司法鑑定行業形象和公信力的行為,要堅決追究責任,嚴肅處理;發現鑑定機構、鑑定人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撤銷登記。

五、方法步驟

清理整頓共分五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4月1日前),動員部署。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通知要求,把清理整頓工作作為2020年重點工作任務,及時將有關要求傳達到每一位司法鑑定管理人員和司法鑑定從業人員。要讓廣大鑑定機構、鑑定人充分認識到這次清理整頓的重要意義,使其積極配合開展工作,自覺整改提高。

第二階段(4月1日—4月10日),開展自查。各地司法鑑定管理部門聯合司法鑑定協會,組織各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進行自查,形成自查問題清單。

第三階段(4月11日—4月30日),全面核查。各地根據自查情況,制定核查方案,與司法鑑定協會一起組織開展全面核查,要覆蓋所有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形成核查問題清單。

第四階段(5月1日—5月22日),清理整頓。要對核查中發現的問題集中進行處理:對於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堅決予以處罰、懲戒,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對於存在問題的要及時進行整頓,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對已經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可以責令限期達標,在規定限期內仍不能達標的,要堅決註銷;對積壓的投訴案件,要集中清理,儘快結案。

第五階段(5月23日—5月31日),驗收總結。各地要將此次清理整頓工作的基本情況、發現的突出問題、原因分析、整改措施、成功經驗和下一步工作建議等整理匯總,以省(區、市)為單位,填寫清理整頓情況匯總表(見附件),並於2020年6月5日前上報司法部。

對於個別重點疫情地區或疫情防控有特殊要求地區,可以適當調整各階段時間安排。

六、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細化方案,落實責任。要積極調動各方力量,完善司法鑑定行政管理和行業自律「兩結合」管理體制,充分發揮司法鑑定協會作用,推動清理整頓工作深入開展。

(二)嚴格工作要求。堅持高標準,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要求,重點核查投訴數量多、鑑定業務少、2017年以後新設立的鑑定機構,務必在規定時間內高質量完成自查、核查、清理整頓等各階段工作,堅決防止走形式、走過場。

(三)務求整改實效。對存在問題的鑑定機構、鑑定人,決不姑息,決不手軟,要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堅決依法淘汰不合格的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進一步規範司法鑑定執業活動。要持續抓好整改提高,及時補監管漏洞,使清理整頓工作出成果、見實效。

(四)建立長效機制。各地要進一步完善投訴處理各項制度,確保投訴渠道暢通。建立定期的執業活動檢查和文書評查制度,加強情況通報。加強行業懲戒,建立健全司法鑑定行業處罰公開通報制度,使嚴肅處理違法違規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工作常態化、機制化。積極推動司法鑑定機構服務規範化、標準化建設,從源頭上規範執業活動。

司法部將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適時通過組織座談、電話溝通、隨機抽檢鑑定機構等形式對各地清理整頓情況進行抽查。對落實不力的,予以通報。

貫徹執行中遇到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

聯繫人:袁昌振 010-65152335

附件:全國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清理整頓情況匯總表.doc

司法部辦公廳

2020年3月25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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