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建築確定標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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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建築確定標準(參考)
建辦規函〔2016〕68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6年7月18日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等,經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可以確定為歷史建築:

(一)具有突出的歷史文化價值:

1. 與重要歷史事件、歷史名人相關聯;

2. 在城市發展與建設史上具有代表性;

3. 在某一行業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

4. 具有紀念、教育等歷史文化意義。

(二)具有較高的建築藝術價值:

1. 反映一定時期的建築設計風格,具有典型性;

2. 建築樣式與細部等具有一定的藝術特色和價值;

3. 反映所在地域或民族的建築藝術特點;

4. 在城市或鄉村一定地域內具有標誌性或象徵性,具有群體心理認同感;

5. 著名建築師的代表作品。

(三)體現一定的科學技術價值:

1. 建築材料、結構、施工技術反映當時的建築工程技術和科技水平;

2. 建築形體組合或空間布局在一定時期具有先進性。

(四)具有其他價值特色的建築。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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