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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工會所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是否享受公費醫療範圍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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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工會所屬事業
單位的工作人員是否享受公費醫療範圍的答覆

衛醫張字〔65〕第61號
財文王字〔65〕第119號
會字〔65〕第108號

1965年4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
文件

  關於工會所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是否屬於享受公費醫療範圍問題,過去已有明文規定。我們意見仍按財政部、衛生部、全國總工會1953年6月24日「關於各級工會工作人員公費醫療預防待遇四項規定的通知」執行。即各級工會幹部學校、訓練班和由文教經費及勞動保險金所舉辦的文化宮、療養院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一律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1965年4月3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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