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第七章 貿易救濟/附件一 與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相關的做法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
第七章 附件一 與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相關的做法
2020年11月15日於河內
譯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第七章 附件一
與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相關的做法[1]

締約方認識到締約方實施符合《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反傾銷協定》和《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的貿易救濟措施的權利。一些締約方根據其法律和法規採取的下列做法[2],可促進貿易救濟程序透明度和正當程序目標的實現。

補救或解釋信息要求中的缺陷的機會
[編輯]

一、在一項反傾銷或反補貼調查中,如一締約方的調查機關確定利害關係方應要求及時提供的答覆信息不符合該要求,則調查機關:

(一)告知利害關係方其提供答覆的缺陷;及

(二)在不影響完成反傾銷或反補貼調查時限的前提下,在可行的限度內給予利害關係方補救或解釋缺陷的機會。如該利害關係方就此缺陷提交了進一步信息,但調查機關認為仍不符合要求,或該信息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且調查機關決定全部或部分不採信該利害關係方初次或隨後提交的答覆信息,調查機關在裁定或其他書面文件中說明不予採信的原因。

承諾
[編輯]

二、在進口締約方的調查機關發起反傾銷調查或反補貼調查後,應出口締約方的請求,進口締約方向出口締約方駐進口締約方大使館或出口締約方主管部門發送關於進口締約方調查機關應請求考慮價格承諾的進口締約方程序規定的書面信息,包括提出和達成任何此類承諾的時限。

三、在反傾銷調查中,進口締約方調查機關對傾銷和該傾銷造成的損害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定後,進口締約方就擬議的價格承諾請出口締約方的出口商給予適當考慮,並提供磋商的機會,如價格承諾被接受,則通過進口締約方法律、法規和程序規定的方式,在不徵收反傾銷稅的情況下中止調查。

四、在反補貼調查中,進口締約方調查部門對補貼和該補貼造成的損害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定後,進口締約方就擬議的價格承諾請出口締約方的出口商給予適當考慮,並提供磋商的機會,如果價格承諾被接受,則通過進口締約方法律、法規和程序規定的方式,在不徵收反補貼稅的情況下中止調查。

裁定的公告和說明
[編輯]

五、當《反傾銷的協定》第十二條第二款所指最終裁定的公告發布時,公告應詳細列出或通過單獨報告詳細說明調查機關就其認為重要的所有事實和法律問題所得出的調查結果和結論。公告或單獨報告中包含的該調查結果和結論還包括調查機關調查結果和結論背後的理由。

六、就第五款而言,在保護機密信息的前提下,特別包含下列內容:

(一)確定的傾銷幅度、對確定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基礎的說明及對用於比較出口價格與正常價值及其調整的方法的說明;及

(二)與損害認定相關的信息,包括傾銷進口的數量和對同類產品國內市場價格的影響的信息、計算價格削低所用的詳細方法、傾銷進口對國內產業產生的影響,以及對因果關係的證明,其中包括對《反傾銷協定》第三條第五款所指傾銷進口以外的其他因素的考察。

七、公告或單獨報告詳細列出《反傾銷協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所指的接受或拒絕出口商和進口商所提有關論據或請求事項的理由,以使出口商和進口商合理了解調查機關接受或拒絕的理由,並使出口商和進口商可評估調查機關對這些論據或請求事項的處理是否符合調查機關所在締約方的法律和法規以及WTO協定。


  1. 本附件以及本附件項下產生的任何事項均不受本協定項下爭端解決的約束,也不得損害締約方根據《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反傾銷協定》和《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實施貿易救濟措施的權利。
  2. 本附件中所包括的做法不構成與反傾銷和反補貼程序相關做法的全面清單。不得根據該清單中包含或排除此類調查程序的某一特定方面而做出推斷。
 第七章正文 ↑返回頂部 第七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