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4)朝刑初字第1300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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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朝刑初字第1300號

2014年11月18日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朝刑初字第1300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單位×1公司,住所地為北京市西城區西四北大街×號,實際經營地為北京市朝陽區高碑店×號,法定代表人楊秀宇。

訴訟代表人趙×,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

辯護人劉玲,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王耀剛,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單位×2公司,住所地為北京市朝陽區高碑店×號,實際經營地同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趙×1。

訴訟代表人楊×1,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

辯護人康建龍,北京市中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楊秀宇,網名"立二拆四",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2公司實際負責人。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於2013年8月19日被羈押,當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於2013年9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李長青,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鄭傳鍇,北京市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盧×,女,1983年4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於2013年8月19日被羈押,當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於2013年9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李海濤,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刑訴(2014)1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1公司、×2公司、被告人楊秀宇、盧×犯非法經營罪,於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鄭思科、劉榮、代理檢察員汪婷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1公司的訴訟代表人趙華及辯護人劉玲、王耀剛、被告單位×2公司的訴訟代表人楊×1及辯護人康建龍、被告人楊秀宇及其辯護人李長青、鄭傳鍇、被告人盧×及其辯護人李海濤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1、被告單位×1公司自2008年至2013年間,多次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和發布虛假信息服務,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531200元。在此過程中,被告人楊秀宇全面負責該公司的經營,並由其決策後指派公司員工從事上述活動。具體事實如下:

(1)被告人楊秀宇於2010年3月,授權他人代表被告單位×1公司與×3公司簽訂網絡品牌管理合同。後被告人盧×聯繫曹×1(另案處理)等人為×3公司有償提供刪除互聯網負面信息服務。為此,×1公司向×3公司收取刪除費用人民幣6萬元。

(2)被告人楊秀宇於2010年10月,授權他人代表被告單位×1公司與×3公司簽訂網絡危機公關推廣合同,後由被告人盧×聯繫曹×1等人為×3公司有償提供刪除互聯網負面信息服務。為此,×1公司向×3公司收取刪除費用人民幣31100元。

(3)被告人楊秀宇於2011年9月,代表被告單位×1公司與×4公司簽訂網絡公關合同,後由被告人盧×聯繫曹×1、趙×2(另案處理)等人為與×4公司有業務關係的×5公司有償提供刪除互聯網負面信息服務。為此,×1公司向×4公司收取刪除費用人民幣50100元。

(4)被告人楊秀宇於2008年4月,代表被告單位×1公司與×6公司簽訂推廣合同,約定×1公司為×汽車進行炒作。後被告人楊秀宇負責策劃,僱傭於×(女,24歲)在2008年北京車展期間假扮清潔工對×汽車展台進行清掃工作,並拍攝圖片後以名為"最美清潔工"的新聞事件上傳至互聯網引發網民關注,以達到炒作×汽車的目的。為此,×1公司收取×6公司支付的人民幣25000元。

(5)被告人楊秀宇於2011年10月,代表被告單位×1公司與×7公司簽訂網絡推廣合同,約定×1公司對×7公司旗下畫家安×(男,52歲)進行炒作。後被告人楊秀宇負責策劃,安排安×着僧服與兩名女子在北京市西城區後海登船,並在船中引發晃動,楊秀宇拍攝視頻後將該視頻以名為"僧人船震"的新聞事件上傳至互聯網引發網民關注,以達到炒作畫家安×的目的。為此,×1公司收取×7公司支付的人民幣175000元。

(6)被告人楊秀宇於2012年4月,代表被告單位×1公司與×8公司簽訂凱×奢華游網絡推廣合同,約定×1公司對×8公司"888萬元包機去倫敦看奧運會開幕式"旅遊項目進行炒作。後被告人楊秀宇負責策劃,並選擇女模特巫×(別名"楊×",27歲)假扮炫富女,楊秀宇拍攝相關圖片,利用暱稱為"楊×"的個人微博賬號在互聯網上發布"乾爹888萬帶我包機看倫敦奧運"等虛假信息,引發網民關注,以達到炒作×8公司奧運奢華游項目的目的。為此,×1公司收取×8公司支付的人民幣19萬元。

2、被告單位×2公司自2012年5月至2013年間,在被告人楊秀宇決策下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並由被告人盧×負責聯繫他人進行刪除信息。其間,被告人楊秀宇於2012年12月,代表×2公司接受王×(男,46歲)的委託並與之達成為×9公司進行網絡輿情監測及危機公關合作意向,後由被告人盧×聯繫趙×2為×9公司有償提供刪除互聯網負面信息服務。為此,×2公司向委託人王某某收取刪除費用人民幣2202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1公司違反國家規定,為牟取經濟利益,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並在明知是虛假信息的情況下仍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服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被告單位×2公司違反國家規定,為牟取經濟利益,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情節嚴重。被告人楊秀宇作為×1公司及×2公司主要負責人,策劃、實施非法經營活動,系對二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盧×直接參與實施×2公司的非法經營活動,系直接責任人員。被告單位×1公司、×2公司、被告人楊秀宇、盧×的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單位×1公司的訴訟代表人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不持異議,該被告單位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指控被告單位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於法無據,指控被告單位的上述行為"擾亂市場秩序"缺乏證據;2、因被告單位行為時尚未頒布相關司法解釋,指控被告單位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虛假信息的行為構成犯罪違反了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3、公訴機關指控×1公司的第四至六起犯罪事實系屬於被告單位策劃的廣告作品,不能因為其中含有虛構因素就將其認定為虛假信息;4、被告單位是否從事了非法刪帖行為證據不足。綜上,建議本院對被告單位×1公司宣告無罪。

被告單位×2公司的訴訟代表人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不持異議,該被告單位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指控被告單位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於法無據,指控被告單位的上述行為"擾亂市場秩序"缺乏證據;2、公訴機關指控的非法經營數額缺乏合理依據,被告單位是否從事了非法刪帖行為證據不足,綜上,建議本院對被告單位×2公司宣告無罪。

被告人楊秀宇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公訴機關指控的×1公司第一起事實中認定刪帖的非法經營數額為6萬元缺乏合理依據,應從中扣除輿情監控的金額;2、公訴機關指控×1公司的第四起犯罪中,既不存在虛假信息,也未擾亂市場秩序,不應認定為犯罪;3、被告人楊秀宇從事上述行為時相關司法解釋尚未頒布,故主觀惡性較小。綜上,建議本院對被告人楊秀宇從輕處罰。

被告人盧×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及罪名亦不持異議,同時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被告人盧×系從犯,有立功情節,認罪態度較好,且其從事上述行為時相關司法解釋尚未頒布,故主觀惡性較小,建議本院對被告人盧×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被告單位×1公司於2006年8月2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為楊秀宇,後承租本市朝陽區高碑店×號的場所作為實際經營地。該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均由被告人楊秀宇負責。被告人盧×於2008年1月同×1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後任媒介部主管,主要負責與媒介的聯繫、發稿、刪帖等工作。

2010年被告人楊秀宇之妻王×1同被告人盧×之夫李×1成立了×10公司,法定代表人王×1。2012年5月,×10公司變更為被告單位×2公司(以下簡稱×2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趙×1(被告人楊秀宇之嫂),住所地變更為本市朝陽區高碑店×號。被告人楊秀宇實際控制該公司的日常管理及業務,被告人盧×在該公司負責與媒介的聯繫、發稿、刪帖等工作。

二被告單位的非法經營事實如下:

一、被告單位×1公司自2008年至2013年間,多次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和發布虛假信息服務,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531200元。

1、被告人楊秀宇於2010年3月,授權他人代表被告單位×1公司與×3簽訂網絡品牌管理合同。合同約定由被告單位×1公司為×3公司在3·15期間進行網絡輿情監測和危機公關活動,為之在合同期內刪除至少10個負面鏈接。被告人楊秀宇安排被告人盧×具體負責該合同,被告人盧×通過曹×1等人(另案處理)聯繫相關網站人員,為×3公司有償提供了刪除互聯網負面信息服務。被告單位×1公司非法經營數額人民幣6萬元。

2、被告人楊秀宇於2010年10月,授權他人代表被告單位×1公司與×3公司簽訂網絡危機公關推廣合同,合同約定了由被告單位×1公司為×3公司刪除負面信息等內容。被告人楊秀宇安排被告人盧×具體負責該合同,被告人盧×通過曹×1等人聯繫相關網站人員,為×3公司有償提供了刪除互聯網負面信息服務。被告單位×1公司非法經營數額人民幣31100元。

3、被告人楊秀宇於2011年9月,代表被告單位×1公司與×4公司簽訂網絡公關合同,合同約定由被告單位×1公司為×4公司旗下×5公司進行互聯網輿情監測和危機公關服務,其中包含為之刪除負面信息等內容。被告人楊秀宇安排被告人盧×具體負責,被告人盧×通過曹×1、趙×2(另案處理)等人聯繫相關網站人員,為×5公司有償提供了刪除互聯網負面信息服務。被告單位×1公司非法經營數額人民幣50100元。

4、被告人楊秀宇於2008年4月,代表被告單位×1公司與×6公司)簽訂推廣合同,合同約定由被告單位×1公司有償為×汽車進行炒作。被告人楊秀宇策劃、僱傭女學生於×(女,24歲)在北京車展期間假扮清潔工,對×汽車展台進行清掃,被告人楊秀宇以車展的參觀者角度製作拍攝照片,並以真實事件形式上傳到互聯網上,引起了大量網友的關注和跟帖,從而達到炒作×汽車的目的。被告單位×1公司非法經營數額人民幣25000元。

5、被告人楊秀宇於2011年10月,代表被告單位×1公司與×7公司簽訂網絡推廣合同,約定由被告單位×1公司有償為×7公司旗下畫家安×(男,52歲)進行炒作,以此提高安×書畫作品的價值。被告人楊秀宇根據安×平時喜歡穿僧服並自稱居士的特點,策劃並拍攝了安×穿着僧服與女模特在後海的遊船上吃飯、喝酒,並由兩名女模特攙扶下船的所謂"和尚船震"的視頻,並將視頻以真實事件的形式上傳至優酷等國內視頻網站。被告單位×1公司非法經營數額人民幣175000元。

6、被告人楊秀宇於2012年4月,代表被告單位×1公司與×8公司簽訂網絡推廣合同,合同約定由被告單位×1公司有償為×8公司"2012倫敦奧運888萬元奢華游"項目進行網絡推廣。被告人楊秀宇提出包裝一個炫富美女來作為炒作事件的主題,同時與×8公司的服務內容結合在一起。被告人楊秀宇選擇女模特巫×(化名"楊×",女,27歲)假扮成炫富女,利用"楊×"的個人微博在互聯網上發布"乾爹888萬帶我包機看倫敦奧運"等虛假圖片和信息,從而引起網民的關注,後被告人楊秀宇又使用"楊×"的微博賬戶發布一系列的炫富微博,以達到為×8公司推廣奧運奢華游項目的目的。被告單位×1公司非法經營數額人民幣19萬元。

二、被告單位×2公司自2012年5月至2013年間,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非法經營數額人民幣22萬餘元。

被告人楊秀宇於2012年12月,代表被告單位×2公司接受王×2(男,46歲)的委託並與之達成有償為×9公司進行網絡輿情監測及危機公關合作意向。被告人楊秀宇提出以刪帖及發布正面稿件稀釋方式淡化負面影響的方案,並指派被告人盧×等人負責此事,被告人盧×通過趙×2等人聯繫相關網站人員,為×9公司有償提供刪除互聯網的負面信息服務,被告單位×2公司非法經營數額人民幣22萬餘元。

被告人楊秀宇、盧×於2013年8月19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第一組證據,證明被告單位×1公司的成立情況、人員任職和經營模式等。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檔案管理中心出具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證明:×1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範圍為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承辦展覽展示,會議服務,信息諮詢(不含中介服務),從事文化經紀業務,銷售工藝美術品、文具用品、日用品、服裝、化妝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楊秀宇;公司住所為北京市西城區西四北大街84號鴻運佳家賓館102室;公司成立時間為2006年8月24日。

2、書證租賃合同證明:承租人×1公司承租位於北京市朝陽區高碑店×號;房屋租賃期自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

3、公安機關從×1公司起獲並扣押的盧×勞動合同一份、公司員工保密合同一份證明:甲方×1公司,負責人楊秀宇,與乙方盧×於2008年1月20日簽訂勞動合同。

4、證人曹×2(原系×1公司股東、副總經理)的證言證明:×1公司的股東有楊秀宇、曹×2、李×1、趙×、李×2。楊秀宇任公司執行董事,全面負責公司業務;盧×是媒介部主管,主要負責發布稿件以及負面信息的處理。公司經營的項目中包含有刪帖的內容。 5、證人陳×1(原系×1公司總經理)的證言證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楊秀宇,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1公司除了一些正常業務外,也從事輿情監測和刪帖服務,刪帖這部分業務主要經手人是楊秀宇和盧×。

6、證人黃×(原系×1公司會計)的證言證明:×1公司的業務包括網絡推廣、事件策劃和輿情監測。其中網絡推廣是在各大網站及論壇上發帖,提高客戶品牌知名度;事件策劃就是策劃能夠引起關注的事件,在網絡上進行炒作;輿情監測包括刪帖和正面稀釋,這些業務都是公司行為,基本上都簽訂了合同。

7、證人王×1(原系×1公司財務人員)的證言證明:王×1在×1公司負責財務工作的情況以及×1公司聘用的會計人員的情況。另外,王×1個人支付寶賬戶以及尾號66的工商銀行賬戶曾用於公司發稿和刪稿的支出,公司財務憑證上蓋有"王輝"人名章的都是王×1經手的單據。

8、證人王×3(原系×1公司出納)的證言證明:×1公司通過王×3的支付寶賬戶給負責發帖和刪帖的網絡水軍匯款,也通過楊秀宇或者黃×名下的民生銀行賬戶進行匯款。

9、證人王×4(原系×1公司出納)的證言證明:王×4於2011年5月至2012年6月在×1公司工作期間,陳×1曾讓其開立民生銀行個人賬戶用於公司日常備用金使用,該賬戶也用於支付刪帖費用10餘萬元,此外媒介總監盧×曾讓王×4使用自己的支付寶賬戶向曹×1等人轉賬。

10、證人鄭×(原系×1公司會計)的證言證明:鄭×從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在×1公司任職會計,公司進出賬的銀行賬戶是用王×4名字開立的民生銀行賬戶。

11、證人李×1的證言證明:李×1的妻子盧×在×1公司負責聯繫發稿和刪帖,盧×使用李×1的銀行賬戶和支付寶賬戶給其聯繫的發稿和刪帖人轉款,也接收負責發稿和刪帖的人轉來的回扣款。

12、被告人楊秀宇的供述證明:×1公司於2006年9月成立,楊秀宇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兼策劃總監,主要負責公司全面經營和項目策劃。盧×任公司媒介部經理,主要負責發布稿件、客戶溝通和刪稿業務。公司主要經營業務是給客戶做網絡推廣,有時也提供刪稿、輿情監測和危機公關服務。輿情監測是為客戶提供實時監測,通過監控發現網絡上有無負面信息。此外輿情監測還包括網絡刪帖和正面稿件覆蓋。

第二組證據,證明×1公司從事非法經營行為的情況。

一、關於第一起事實的證據

1、證人楊×(原系×3公司品牌經理)的證言證明:楊×於2005年至2012年11月份在×3公司工作,×1公司與×3公司曾先後簽訂了13個合同,包括品牌推廣、輿情監測和危機公關等內容。在兩公司合作過程中,楊×主要是和×1公司的"梅子"進行聯繫。2010年3·15期間×3公司為了維護品牌形象,與×1公司簽訂了網絡品牌管理合同,由×1公司負責對影響×3公司的負面信息或者帖子進行刪除,這份合同應該就是針對至少有10個刪帖內容而制定的。這份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了,×3公司確定合同約定內容執行完畢後,已經向×1公司支付了合同標的6萬元。

2、證人覃×(系×3公司品牌經理)、證×(原系×3公司市場部經理)的證言證明的內容與證人楊×證言證明的內容基本一致。

3、證人李×2(系×3公司財務部出納)證言證明:×3公司與×1公司於2010年3月9日至24日網絡品牌管理合同的金額為人民幣6萬元,×3公司已支付完畢。

4、證人曹×2的證言證明:2010年3月,曹×2受楊秀宇委託代表×1公司與×3公司簽訂的網絡品牌管理合同,×3公司是為了消除負面影響與×1公司合作,合同中就有刪除負面信息的要求。合同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楊秀宇和×3公司商談的,曹×2受楊秀宇委託簽的這份合同,刪除負面信息的業務主要由楊秀宇和盧×負責。×1公司已經完成了合同約定的義務,為×3公司刪除了10個帖子,×3公司也應該按照約定付錢了,通過電子轉賬憑證看,應該是在5月份付的款。

5、證人盧×的證言證明:×1公司與×3公司簽訂的3·15期間的危機公關合同,金額是人民幣6萬元,楊秀宇應該是按照每條3000元的成本預算進行收費的。合同除了要求×1公司為×3公司刪帖外,還有網絡輿情監測服務,沒有發稿。做網絡輿情監測就是為了提前從網絡上抓取當時×3公司的負面信息,以便進行刪帖的處理,可以說這份合同的6萬元金額就是全部的刪帖金額。×1公司在3·15期間為×3公司做的服務在具體的操作上是盧×負責的,由盧×或媒介部職員聯繫中間人曹×1和網站編輯刪帖,公司已經收到×3公司為這次3·15期間的危機公關服務支付的6萬元費用了。

6、書證×1公司與×3公司簽訂的網絡品牌管理合同證明:×3公司委託×1公司為×3公司3·15期間進行網絡輿情監測和危機公關活動,合同履行期限為2010年3月9日至24日,合同金額為人民幣6萬元,×1公司為×3公司在合同期內刪除至少10個負面鏈接。

7、書證×1公司的記賬憑證證明:×1公司收到×3公司支付的合同款人民幣6萬元,於2010年5月29日計入公司賬目。

8、書證×3公司提供的記賬憑證、資金匯劃補充憑證證明:×3公司於2010年5月4日向×1公司支付人民幣6萬元,2010年5月28日以3月份公關服務費支出名目計入公司賬目。

9、被告人楊秀宇的供述證明:2010年3·15期間,×3公司針對網上出現大量負面新聞,要求楊秀宇所在的×1公司進行危機公關,第一時間採取措施刪除或消除負面影響。×1公司與×3公司針對此簽署了合作期限為2010年3月9日至3月24日的合同,合同金額為人民幣6萬元,該合同約定刪除至少10個負面鏈接。楊秀宇安排媒介部負責人盧×具體負責,由盧×聯繫網站編輯去刪除各大網站、論壇上的負面新聞。這份合同內容中沒有包含發稿,屬於純刪帖服務,實際已執行完畢。

二、關於第二起事實的證據

1、證人楊×的證言證明:2010年國慶期間網上又出現了一些針對×3公司的負面信息,為了消除這些負面信息對公司的影響,×3公司與×1公司簽署了網絡危機公關推廣合同,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合同期限為2010年10月9日至28日,主要內容是要求×1公司刪除×3公司國慶期間在各大網站首頁負面新聞不少於40條,同時×1公司根據×3公司提供的關於×3公司品牌的正面真實信息加工成軟文,發布到網上。對於刪除負面信息情況,×3公司會在網上搜索相關的負面信息是否還存在,×1公司也會在刪除負面信息之後發送鏈接給×3公司確定,確定後×3公司才會付錢給×1公司,這份合同已經執行完畢了。

2、證人覃×、陳×2的證言證明的內容與楊×證言證明的內容基本一致。

3、證人李×2的證言證明:×3公司與×1公司於2010年10月9日至28日簽訂的網絡危機公關推廣合同已支付完畢。

4、證人曹×3的證言證明:2010年10月11日,楊秀宇授權陳×1與×3公司簽署的合同,是為×3公司進行輿情監測、刪帖的合同。合同中發布新聞稿的目的也是為了稀釋×公司的負面信息,由文案部編寫各種有關×3公司的正面信息,交給媒介部在各大網站上發布,讓負面信息顯得比較少,或者是在百度搜索中不處於前幾頁的位置,稿件的素材由×3公司提供或者文案自己從網上搜索一些正面信息。

5、證人陳×1的證言證明:由陳×1簽署的×3公司項目合同以及支出憑證均由楊秀宇授權。合同的決定人和負責人是楊秀宇,盧×是客戶經理,負責和×3公司進行業務聯繫,因此這份合同的具體實施人應該是盧×。

6、證人曹×1的證言證明:曹×1為×1公司的×3公司項目提供發帖、刪帖服務,都是與盧×聯繫,收取了×1公司人民幣7600元。發布到網上的稿件都是×3公司的宣傳軟文,刪除的稿件則是×3公司的負面新聞。×1公司以WORD文檔的形式將要發布的稿件通過QQ發送給曹×1,曹×1再找人發布到指定的網站上。操作完成後,曹×1就把發布該消息的相應鏈接發給×1公司的盧×確認。×1公司把要刪除的信息鏈接發給曹×1,曹×1再找人將網站上能夠刪除的信息刪除,然後將相應鏈接發給盧×,盧×公司的財務核對後將錢結算給曹×1。

7、證人盧×的證言證明:2010年10月份,在網上出現了大量關於×3公司的負面信息,×3公司的人就找到楊秀宇,要求×1公司把這些負面的信息都刪除了。楊秀宇就安排當時的客戶經理王×和盧×負責這件事。×1公司與×3公司為此簽訂了網絡危機公關的合同。合同約定發布30個以上主體的新聞稿件的同時,刪除百度搜索關鍵詞"×3公司"負面信息不低於40條。這次合同約定的金額20萬元,×3公司正常情況下都支付了。×1公司在2010年10月份為×3公司刪帖數量,按內部費用報銷單和費用明細表刪帖支出金額為31100元。

8、書證×3公司提供的其與×1公司簽訂的網絡危機公關推廣合同證明:×3公司委託×1公司進行網絡整合傳播,網絡推廣以及危機公關,合同履行期限為2010年10月9日至2010年10月28日,金額為人民幣20萬,×1公司在合同期內共發布30個以上主題(論壇稿件、新聞稿各撰寫原創稿件15篇),新聞稿共計發布不低於30家媒體,論壇稿件共計發布不低於2000地址;刪除百度搜索關鍵詞"×3公司"新聞首屏國慶期間負面消息不低於40條。

9、書證×1公司費用報銷單證明:2010年10月合同履行期間,×1公司為×3公司項目刪帖費用支出為人民幣31100元。

10、書證中信銀行電子轉賬憑證、×3公司記賬憑證、×1公司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專用憑證等證明:該份合同已經履行完畢,×3公司向×1公司支付人民幣20萬元合同款。

11、書證×11公司、×12公司、×13出具說明證明:涉及×3公司的相關負面鏈接已刪除。

12、北京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總隊出具公(網安)遠勘(2013)3-107號遠程勘驗筆錄證明:公安機關依法提取楊秀宇QQ郵箱中名為"×3公司負面匯總終結版.XLS"的文件,記載的時間是10月9日至10月29日期間,共列出214條鏈接,其中有61條標記為"刪除"。

13、被告人楊秀宇供述證明:2010年10月網上爆出了大量關於×3公司的負面新聞,×3公司要求×1公司把百度、新浪、千龍等網站、論壇上的負面新聞、帖子第一時間報給該公司,並第一時間採取措施刪除或消除負面影響,為此×1公司與×3公司簽署了網絡危機公關合同,合同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該合同包含刪除負面信息和發布正面稀釋稿件,合同履行期間為2010年10月9日至10月28日。楊秀宇安排媒介部負責人盧×找網站編輯去刪除各大網站、論壇上的負面新聞。從公司費用報銷單和費用明細表顯示合同履行期間內,共刪除負面新聞30條,刪帖金額共31100元,刪帖人都是盧×聯繫的。這份合同已經履行完了,×1公司收到×3公司支付的20萬元合同款。

三、關於第三起事實的證據

1、證人李×3(系×5公司公關部經理)的證言證明:2011年9月份,網上出現了×5公司的負面新聞,為此×5公司以其關聯公司×4公司名義與×1公司簽訂了網絡公關合同,合同金額為30萬元,合同的附件中約定×5公司要求×1公司刪除的負面新聞鏈接內容。公司指派李×3負責與×1公司的盧×聯繫跟進雙方簽署的網絡公關合同。2011年9月的刪帖都是×1公司刪除2011年9月第一份合同附件上的負面新聞地址,同時×1公司還採用大量發布正面稿件來稀釋百度搜索引擎首頁的負面新聞。合同付款也是由×4公司完成的,金額為人民幣30萬元。

2、證人王×1的證言證明:×1公司和×5公司簽訂的公關合同主要內容是×1公司負責對×5公司進行輿情監測,王×12012年6月回到×1公司的時候,×1公司就已經和×5公司合作了,當時是盧×全權負責,一方面她在網絡上大量發布×5公司的正面新聞稿,另一方面對於發現的負面新聞,盧×會想辦法刪除或發布大量正面新聞把負面新聞稀釋掉。

3、證人曹×1的證言證明:×1公司承接的紅星美凱龍項目因為有刪稿和發稿的需求,才和曹×1聯繫。發稿的文章都是×1公司提供的,曹×1負責找人在網上發稿。×1公司還讓曹×1找人刪除×5公司的負面信息,曹×1從中收取費用。

4、證人趙×2的證言證明:2011年,趙×2與盧×相識,之後才開始和×1公司合作。盧×以×1公司總監身份聯繫趙×2發稿和刪帖,趙×2曾經幫助×1公司為紅星美凱龍項目發稿和刪帖,×1公司向其支付費用。

5、證人盧×的證言證明:2011年9月楊秀宇代表×1公司與×4公司簽訂了合同,由×1公司為×5公司進行網絡危機公關處理,合同金額30萬元,為期三個月。合同內容約定×1公司為×5公司發布稀釋軟文不少於30篇,刪除相關負面信息不低於50篇,合同附有網站上關於紅星美凱龍負面信息的標題和鏈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盧×負責和×5公司的李×3聯繫,楊秀宇負責與×5公司的唐總聯繫,刪帖是由×1公司的員工負責,直接處理不了的帖子,就把鏈接交給盧×,盧×再聯繫曹×1刪帖,並由公司財務向曹×1支付費用。公司在紅星美凱龍項目刪帖方面的實際支出是50900元,發布稀釋軟文的費用是33000元,×1公司實際為×5公司刪除了31條負面信息。

6、書證×5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5公司及×4公司的營業執照證明:×5公司及×4公司的基本情況及相互關係,×4公司就×1公司向×5公司提供有償服務等事項與×1公司簽訂網絡公關代理合同,並由×4公司代為付款。

7、書證×5公司提供其與×1公司簽訂的《網絡公關合同》證明:×5公司與×1公司於2011年9月1日簽訂合同,×5公司委託×1公司進行互聯網輿情監測和危機公關服務。基本要求確保百度首頁無負面新聞消息,如果出現,三個工作日內處理乾淨,合同金額人民幣30萬元,合同履行期限為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12月1日。合同約定了刪除負面新聞及鏈接的情況。

8、書證×1公司費用報銷單及媒介發生費用明細證明:2011年9月1日至12月1日紅星美凱龍項目刪稿支出費用為50100元。

9、書證×5公司客戶收(付)款入賬通知、×1公司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專用憑證(中國民生銀行支付系統匯兌憑證)證明:2011年9月至11月,×5公司分三次向×1公司支付合同約定的服務費共計人民幣30萬元。

10、書證×13公司、《×報》社、×14公司、×15公司、×16公司等出具的材料證明:涉及×5公司的負面信息被刪除。

11、被告人楊秀宇的供述證明:2011年八九月份×5公司的副總唐×給楊秀宇打電話,稱×5公司準備在上市前對網絡負面新聞進行管理。2011年9月1日,×5公司以×4公司名義與×1公司簽訂了網絡公關合同,約定由×1公司為×5公司進行網絡輿情監測,刪除網絡負面信息並發布正面稀釋軟文。該份合同總金額為人民幣30萬元,合同履行期限是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12月1日,並且在合同附件寫明31條必須刪除的負面新聞鏈接。合同簽訂後,楊秀宇就安排媒介部負責人盧×找網站編輯去刪除各大網站、論壇上的負面新聞,並且在百度等搜索引擎首頁發布大量稀釋稿件,通過刪帖及稀釋相互配合完成×5公司提出的消除網上負面新聞的影響。這個合同已經履行完畢,30萬元錢都已經打到×1公司賬上了。楊秀宇通過比照費用報銷單和媒介表,可以確認2011年9月1日至12月1日共刪帖29篇,×1公司共支付刪稿費用50100元。

四、關於第四起事實的證據

1、證人胡×(原×6公司業務總監)的證言證明:×6公司是×汽車的固定廣告代理商。2008年4月,×汽車參加北京車展,希望在車展上策劃一個亮點,增加媒體的曝光度。為此胡×找到楊秀宇跟他談了客戶要求,楊秀宇提出"最美清潔工"的策劃方案,×6公司及客戶×汽車同意後,兩公司簽訂了推廣合同,合同金額是人民幣25000元。之後楊秀宇以車展參觀者的角度,拿着相機讓模特擺拍在×汽車展台打掃衛生、清理展台的照片,楊秀宇把照片以帖子的形式發布到論壇上。帖子一發布就火了,被各大媒體爭相報道。這個合同履行完畢,廠商認可炒作效果,×6公司也將合同約定款項支付給×1公司了。"最美清潔工"事件不是真實的,是楊秀宇策劃出來配合×汽車北京車展做的一個虛假炒作事件,是為了使×汽車展台在車展上引起媒體的關注以及網友的關注,達到給×汽車進行宣傳的目的。

2、證人厲×(×6公司總經理)的證言證明:厲×與×1公司楊秀宇針對×汽車推廣項目於2008年4月簽署過合同,合同金額為人民幣25000元,但是具體執行是由網絡推广部經理胡×負責的。

3、證人王×1的證言證明:2008年5月,×6公司找到楊秀宇,提出×汽車集團將在北京車展參展,想通過公關公司提高展台人氣,楊秀宇提出"最美清潔工"的創意。×6公司採納了楊秀宇的創意並和×1公司簽訂了合同。楊秀宇找到了北京現代音樂學院的學生於×,讓其穿着清潔工的工服在展台打掃衛生,楊秀宇為其拍攝照片,王×1在旁邊輔助。拍照結束後楊秀宇和王×1把照片和帖子一起發布到天涯、網易等論壇,再用自己的賬號進行回復頂貼。×6公司通過轉賬支票支付了合同約定的酬金。

4、證人於×的證言證明:被告人楊秀宇僱傭北京現代音樂學院藝術管理專業的學生於×在北京車展扮演清潔工,在×汽車展台楊秀宇以車展參觀者的身份為於×拍照,為×汽車在北京車展進行宣傳炒作。

5、書證×6公司提供的其與×1公司簽訂的推廣合同一份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高碑店派出所從×1公司扣押的其與×6公司簽訂的推廣合同一份證明:×6公司於2008年4月與×1公司簽訂了金額為人民幣25000元的×汽車推廣合同。

6、書證中國農業銀行轉賬支票、記賬憑證、分戶賬對賬單、×1公司記賬憑單及發票證明:×6公司已經向×1公司支付合同價款人民幣25000元。

7、北京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總隊2013年8月24日出具公(網安)勘(2013)4-010號遠程勘驗筆錄證明:互聯網網站、論壇上存在關於"最美清潔工"的信息。

8、被告人楊秀宇的供述證明:2008年×汽車的網絡公關代理商×6公司的公關總監胡×找到楊秀宇,為×汽車參加2008年4月北京車展策劃一個炒作事件,從而使×汽車在展會上受到額外的關注,增加其展台的媒體曝光度。為此×1公司與×6公司簽訂網絡推廣合同,履行時間就是展會期間。楊秀宇找到北京現代音樂學院藝術管理專業大二的學生於×,僱傭她扮演一名車展上的清潔工。在車展期間,楊秀宇以車展的參觀者角度,跟拍於×在×汽車展台打掃衛生、清理展台的照片,並以帖子的形式發布到TOM論壇的"你說話吧"和汽車板塊,天涯論壇的汽車板塊,標題是"絕對真實偷拍中國年輕女性第七季",發帖人是楊秀宇的網名"立二拆四"。這樣連續兩天拍攝照片、更新帖子,引起了大量網友的關注和跟帖,大量的網友和記者到×汽車的展台採訪拍攝於×。×1公司與×6公司的這個合同已經履行完了,×6公司支付了相應款項。

五、關於第五起事實的證據

1、證人安×的證言證明:安×是×7公司的股東,×7公司是負責經營出售安×書畫的公司。2011年11月份,×7公司經理劉×安排安×在後海的一條船上與愛好傳統戲劇的兩個女子吃了頓飯,安×當天穿的是一件在五台山購買的居士衣服,下船的時候,有人錄了一段兩名女子攙扶安×下船的視頻。12月份,網上就傳出來"和尚船震"的事件。當時安×在澳門,看到報紙上出現了自己的負面新聞,標題是"京景點方丈攬兩女船震",新聞指出方丈是安×。當時這條負面新聞對安×的影響非常大。後×7公司和×1公司召開了一個新聞發布會,安排安×親自出面澄清,安×按照劉×提供的發言稿發言,說要起訴全體網民。後來這個"起訴全體網民"的事又在網絡上被熱炒了一番。

2、證人蔡×(×7公司員工)的證言證明:蔡×於2011年3月來×7公司工作,×7公司主要業務是出售畫家安×的畫作。2011年10月25日,×7公司經理劉×和×1公司的楊秀宇簽訂了一份網絡推廣合同,金額為人民幣25萬元,內容是給安×做一個網絡推廣,包括策劃和執行,執行時間是2011年10月25日至2011年11月25日。2011年11月中旬,劉×安排蔡×送安×到後海,在一條船上與幾名女子一起吃飯喝酒,喝完酒後蔡×開車送安×回去。後來×1公司就在網上發布了"和尚船震"的視頻,緊跟着新聞也報道這個事件並披露和尚是畫家安×。之後×1公司又安排×7公司在朝陽區大望路開了一場新聞發布會。發布會期間安×按照稿子講"起訴全體網民"的一段話,又在網上炒作了一段時間。×7公司和×1公司的合同沒有履行完,×7公司只支付了×1公司17.5萬元,因為劉×事先沒有跟安×說策劃的內容,導致安×不認可×1公司宣傳的效果,剩下的7.5萬元就沒有支付。

3、證人王×1的證言證明:"僧人船震"事件是在2011年年底時候運作的,當時有個畫家叫安×想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他的經紀公司找到楊秀宇,想通過網絡炒作一下。通過溝通,楊秀宇根據安×平時喜歡穿僧服和留光頭的特點提出了拍攝安×和美女模特共處遊船的視頻,然後炒作成"僧人船震",再由安×出面澄清,提出起訴全體網民鬧劇,安×方面認可了這個思路。後來安×的經紀公司安排了兩名模特,由她們扶着安×從後海遊船上走下來,×1公司安排員工將此拍成視頻發布到網上,並對視頻進行了大量轉載炒作。幾天後,"僧人船震"的事件便火了起來,安×的身份受到廣大網民的猜測,此時安×乘機召開新聞發布會,聲明自己不是僧人,沒有跟模特船震,並提出要起訴全體網民。後來這個項目確實提高了安×的知名度,但是安×認為負面影響大於正面影響,對結果不滿意,拒絕支付尾款。

4、書證×7公司提供的其與×1公司簽訂的網絡推廣合同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高碑店派出所從×1公司扣押的其與×7公司簽訂的網絡推廣合同證明:×7公司與×1公司於2011年10月簽訂了一份金額為25萬元的網絡推廣合同,約定為安×進行網絡知名度推廣。

5、書證×7公司提供的發票、中國農業銀行轉賬支票、銀行流水單、從×1公司扣押的進賬單、記賬憑證、發票記賬聯證明:該份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7公司向×1公司支付合同約定的部分服務費人民幣17.5萬元。

6、北京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視聽資料光盤一張證明:辦案民警利用互聯網在優酷視頻下載到的"和尚船震"、"起訴全體網民"視頻內容。

7、被告人楊秀宇的供述證明:2011年底,×7公司總經理劉×找到楊秀宇,想策劃一個網絡炒作畫家安×的事件,藉此提高安×書畫作品的價值。雙方於2011年11月份簽署了網絡推廣合同,合同金額為人民幣25萬元,執行時間一個月。楊秀宇根據安×平時喜歡穿僧服還自稱居士的特點,策劃安×穿着僧服與模特在後海的船上吃飯、喝酒,楊秀宇負責拍攝安×酒後由兩名模特一左一右扶着下船的視頻。楊秀宇把視頻剪輯後,在×1公司當時的辦公地點朝陽區soho現代城把"和尚船震"視頻上傳到優酷等國內各大視頻網站。等視頻在各大網站上被推上首頁後,楊秀宇又策劃由×7公司召開記者發布會進行澄清,發布會中間,楊秀宇策劃安×非常憤怒的衝到台上講了起訴全體網民的四句台詞,由×1公司拍攝、剪輯,再把"起訴全體網民"的視頻上傳到國內各大視頻網站。因為"和尚船震"的視頻就炒得很火,"起訴全體網民"的視頻一經發布就上了網易等網站首頁,引起了網民的熱議,廣東衛視等電視台也相繼報道了畫家安×要"起訴全體網民"的新聞。"和尚船震"這個事件是楊秀宇策劃的虛假炒作事件,主要是為了提高畫家安×在網絡上和電視媒體上的知名度,進而達到提高安×畫作價格的目的。這個合同已經履行完畢,×7公司只支付了部分合同款。

六、關於第六起事實的證據

1、證人巫×的證言證明:巫×是自由職業者,平時從事一些模特工作,其新浪微博名稱是"楊×"。2012年3月到5月間,楊秀宇找到巫×拍攝一個主題為"888萬包機倫敦奧運游"的活動,雙方簽了合同,楊秀宇支付給巫×人民幣2000元報酬。2012年5月中旬,楊秀宇向巫×索要了其新浪微博的賬號和密碼,在網上發布了一組巫×在私人飛機上炫富的照片,這些照片都是楊秀宇PS出來的,微博的內容大概是"@王力宏,和我家力宏去看奧運了,坐私人飛機,888萬呢",這條微博引起了王力宏粉絲和網友的不滿,成千上萬的網友在微博里罵巫×,並轉載微博,在網上造成了比較大的影響。之後楊秀宇又用巫×的微博在網上發了大概三四條微博,都是炫富招罵的話。這期間互聯網和各種新聞媒介上都是巫×的負面新聞,發完微博後的第三天巫×的微博就被封了。整個事件都是楊秀宇用巫×的微博賬號編造炒作的。

2、證人馬×(系×8公司業務總監)的證言證明:2011年×8公司推出了一個旅遊項目叫做"倫敦奧運888萬包機奢華游",由公司副總裁張×1和馬×負責該項目的網絡推廣,公司最終確定由×1公司為"倫敦奧運888萬包機奢華游"做網絡推廣。雙方簽訂了合同,合同約定網絡推廣×8公司"倫敦奧運888萬包機奢華游"項目,履行時間2012年4月23日至6月6日,合同金額人民幣19萬元。楊秀宇提出打造一個炫富炫乾爹的美女,通過新浪微博這個平台發布炫富的博文,微博內容引出"倫敦奧運888萬包機奢華游"的主題,通過在網絡上炒作這個美女炫富事件,使網友都來關注"倫敦奧運888萬包機奢華游"項目。楊秀宇當時找了一個叫"楊×"的模特,使用新浪微博平台發布"力宏帶我888萬包機游奧運",並@王力宏,後來還發了一系列微博,都是用來烘托"倫敦奧運888萬包機奢華游"這個炫富熱點事件的。"楊×"炫富事件不是真實的,是楊秀宇策劃出來配合"倫敦奧運888萬包機奢華游"業務的一個虛假炒作事件。合同已經履行完畢,×8公司分兩筆支付了全部合同款項。

3、證人張×1(系×8公司副總裁)的證言證明:2012年4月份,×8公司與×1公司簽署"倫敦奧運888萬包機奢華游"網絡推廣合同,合同金額人民幣19萬元,楊秀宇負責具體策劃和實施,×8公司已將合同款分兩筆打給×1公司在民生銀行的賬戶。

4、書證×8公司與×1公司簽訂的網絡推廣合同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高碑店派出所從×1公司扣押的其與×8公司簽訂的網絡推廣合同以及從×1公司扣押的其與巫×("楊×")簽訂的拍攝及保密協議證明:×1公司與×8公司於2012年4月23日簽訂金額為19萬元的網絡推廣合同一份,約定由×1公司為2012倫敦奧運888萬元奧運奢華游進行網絡推廣,後×1公司與巫×簽訂了拍攝協議。

5、書證×8公司提供的發票、中國銀行轉賬支票存根、中國銀行匯兌支付往帳憑證、×1公司內部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專用憑證、發票記賬聯、內部記賬憑證證明:×8公司向×1公司支付合同約定的服務費人民幣19萬元。

6、書證×17公司出具的查詢證明證實:暱稱"楊×"的微博用戶發表的"888萬元包機炫富"事件轉發量57877次、評論量33041次。暱稱為"立二拆四"的微博用戶發表的"楊×炫富"事件評論量2240次。

7、北京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總隊出具公(網安)勘(2013)4-001號遠程勘驗工作記錄證明:勘驗檢查所得的"楊×炫富事件"在網絡上傳播。

8、被告人楊秀宇的供述證明:2012年×8公司想宣傳自己公司推出的一個888萬元包機去倫敦看奧運會開幕式的項目。楊秀宇提出包裝一個炫富女來作為炒作事件的主題,同時與×8公司的服務內容結合在一起。雙方公司簽訂了合同,合同金額是人民幣20萬元左右。之後楊秀宇選擇了車模"楊×"作為炒作的主角,在本市朝陽區高碑店×1公司里使用"楊×"的新浪微博賬戶發布了"乾爹888萬包機帶我看倫敦奧運開幕式"的一組照片和留言,同時@歌手王力宏,這條微博被評論了3萬次,轉發也有兩三萬次,大多都是罵"楊×"的。這個微博中提到的乾爹帶"楊×"包機游奧運是楊秀宇虛構出來的一個事件,只是為了用炫富和乾爹這樣的因素與的服務項目聯繫到一起。之後楊秀宇又使用"楊×"的微博賬戶發布了炫富的一系列微博,這些微博也被大量評論和轉發。×8公司已經向×1公司支付了全部合同款。 第三組證據,證明被告單位×2公司的成立情況、人員任職和經營模式等。

1、書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工商登記、變更資料證明:×2公司的主體資質、公司成立、經營範圍及股東變化情況。×10公司成立時間為2010年3月3日,法定代表人王×1,股東王×1、李×1;2012年5月24日經核准名稱變更為×2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趙×1,公司住所變更為北京市朝陽區高碑店×號,股東為王×1、楊×1。

2、書證房屋租賃合同一份證明:×2公司承租位於北京市朝陽區高碑店新村南里638號房屋,租期自2012年4月10日至2013年4月9日。

3、證人王×1(×2公司股東)的證言證明:×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趙×1,趙×1是楊秀宇的哥哥楊×1的妻子。趙×1在公司不負責任何事情。爾瑪互動的股東是王×1和楊×1,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楊秀宇,×2公司主要是通過兩塊業務營利,一塊是給客戶策劃事件,然後把客戶的信息融入到這個事件,通過在網上炒作這個事件,達到為客戶宣傳的目的;另一塊就是輿情監測,這其中又包含兩項業務,一是僱傭網絡水軍撰寫客戶的正面宣傳新聞稿,再通過媒介的個人關係在各大網站刊登。二是通過媒介個人關係將客戶在各大網站的負面信息刪除。

4、證人趙×1(×2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證言證明:楊秀宇借用趙×1身份證,趙×1系×2公司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2公司實際控制人是楊秀宇。

5、被告人楊秀宇的供述證明:楊秀宇的妻子王×1和李×1共同成立×10公司,王×1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1是公司股東。2012年5月,楊秀宇讓王×1把×10公司變更為×2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楊秀宇的大嫂趙×1,公司的經營範圍跟×1公司差不多,主要是輿情監測、危機公關和發布軟文。×10公司變更為×2公司後,楊秀宇成為這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公司的經營、人事、財務均由楊秀宇負責,盧×在×2公司任客戶經理,負責寫稿、發稿和刪除稿件。

第四組證據,證明×2公司從事非法經營行為的情況。

1、證人王×2的證言證明:2012年12月,網絡上出現了很多關於×9公司的負面信息導致公司股價暴跌,王×2由於與×9公司之間有合作關係,就主動幫助×9公司去處理一些傳統媒體和網絡上出現的負面信息。2012年12月中下旬,王×2聯繫楊秀宇幫助處理網絡上關於×9公司的負面信息,當時楊秀宇提出可以一方面是發布大量的正面稿件去稀釋網上的負面信息,另一方面是如果能刪除的負面信息就做刪除處理。在費用結算問題上,雙方是按照楊秀宇的發稿量和網絡監測的工作時長進行結算,雙方是按照每原發一篇稿件是800元,員工值班監測一天是300元,刪除每個負面信息鏈接是3000元的標準結算的。楊秀宇向王×2匯報刪稿、發稿情況,會拍一些截圖的照片通過微信發給王×2,爾瑪公司的項目總監"梅子"也曾給王×2發過匯報刪稿、發稿情況的郵件,王×2確認後通過銀行轉賬與楊秀宇結算。

2、證人童×的證言證明:童×與王×2一起合作×9公司的廣告投放業務。2012年12月,網上傳出了很多×9公司土地和股票方面的負面信息,王×2稱要幫康美處理網絡負面信息,因為之前與×9公司談合作的時候,×9公司就提出過如果他們公司出現了負面的新聞,就需要王×2一方在媒體上進行一下危機公關的處理。對於這個問題沒有簽署過正式協議。王×2提到過處理×9公司網絡危機大概花費了100多萬元。

3、證人張×2(系×9公司總經辦總經理)的證言證明:×9公司與王×2個人有過合作,因為王×2經常為×9公司做活動,公司就把廣告宣傳的業務給了王×2推薦的新文化公司。

4、證人王×1的證言證明:2012年年末或者2013年年初,有人委託楊秀宇幫助處理網絡上關於×9公司的負面新聞,×2公司沒有與×9公司或是其他公司簽訂有關×9公司的公關合同。盧×是從2012年年末至2013年3月初負責該項目,盧×根據客戶要求刪除一些關於×9公司負面新聞的網址,也發了一些新聞稿做稀釋。從報銷單上看,盧×大都是找趙×2刪除的負面新聞。2013年3月份至8月份期間,由王×1接手繼續做×9公司的項目。王×1於2012年12月在中國銀行現代城支行用楊秀宇的名字開了一張借記卡,是為了方便×9公司的人給楊秀宇轉賬付款。×9公司方面支付的所有費用都打到這張卡里。

5、證人趙×2的證言證明:×9公司這個項目,盧×是以公司名義和趙×2合作的。2012年12月底或2013年1月初,盧×讓趙×2在網上做了一些刪稿、發稿工作。

6、北京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總隊調取證據清單一份、網之易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一份、北京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總隊從網之易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調取視聽資料光盤一張證明:2013年11月19日從網易公司調取的×××註冊信息、登陸日誌、12封郵件。

7、北京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總隊針對王×2的網易郵箱×××出具京公(網安)現勘(2013)031120號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及相關郵件證明:楊秀宇發送給王×2郵件的內容,包括×2公司為×9公司刪除負面新聞的負面處理日報告、負面鏈接及報價、刪除負面鏈接及價格。2012年12月20日,楊秀宇在郵件中就×9公司負面匯總及擬刪除報價為人民幣220200元;至2012年12月26日,×2公司共計刪除71條負面鏈接,價格共人民幣221800元。

8、書證北京賽迪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出具說明證明:http://miit.ccidnet.com/art/32559/20121218/4572659_1.html已刪除,原始標題為《×9公司陷"謊言門"股票跌停》。

9、書證×2公司×9公司項目支出憑單、費用明細表證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2公司為×9公司項目刪帖支出費用情況。

10、書證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楊秀宇個人賬戶開戶及綜合服務申請表一張,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賬戶開戶及綜合服務簽約確認單一張,中國銀行個人業務交易單一張、中國銀行風險管理總部出具的關於協助提供調查涉案賬戶的回覆及匯款交易明細單證明:2012年12月20日,王×1代理楊秀宇在中國銀行北京現代城支行開立個人賬戶,戶名楊秀宇、賬號×××、卡號×××。該賬戶自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8月30日收到王×2支付款項共計人民幣1140000元。

11、被告人楊秀宇的供述證明:2012年12月,楊秀宇接受王×2的委託,為×9公司提供輿情監測和刪除負面新聞的服務,該項目未簽署合同。2012年12月20日,楊秀宇將盧×報給其的負面匯總報價加上公司利潤報給王×2,報價單上的金額是人民幣220200元。楊秀宇安排公司的盧×全面負責×9公司的工作,盧×在互聯網上搜索×9公司的負面新聞的鏈接,再安排中間人聯繫刪除各網站上的負面新聞。盧×聯繫的中間人每刪除一條負面新聞的價格在二三千元,填好報銷單後楊秀宇負責簽字,王×1用支付寶給刪帖的人打錢。在2012年12月到2013年1月這一個月間,集中刪除了大量的負面新聞,春節以後主要圍繞發布稀釋稿件的方式開展工作,有新發現的負面新聞也會刪除,但量比較小。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王×2一共轉入楊秀宇中國銀行卡內人民幣40餘萬元,這是因為完成報價單上的20萬元刪帖工作後,又出現了大量的負面新聞,所以需要繼續刪帖並發布正面稀釋稿件。

12、被告人盧×的供述證明:2012年12月中旬楊秀宇接受王×2的委託,為×9公司提供輿情監測和刪除負面新聞的服務,該項目未簽署合同。楊秀宇讓盧×負責整理×9公司在百度前十頁的負面鏈接,盧×讓趙×2整理出在百度上能刪除的×9公司的負面信息鏈接和報價。趙×2整理了百度前十頁關於×9公司的負面鏈接並給盧×報價,後來楊秀宇在盧×提交的"×9公司匯總及報價"基礎上加價後報給客戶。盧×根據楊秀宇的要求一邊刪除負面消息,一邊發布正面稿件稀釋,同時做好×9公司網上的監控。盧×聯繫趙×2具體操作×9公司的負面新聞的刪除工作,並向趙×2支付了刪帖的費用。該項目前期由盧×負責,後期由王×1負責,王×1負責該項目全程相關費用的支出。該項目前期刪帖費用為22萬餘元。

第五組其他綜合性證據,證明被告人的主體身份及歸案情況。

1、北京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到案經過證明:被告人楊秀宇、盧×於2013年8月19日18時許在吉林省白山市長白山景區被北京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總隊民警抓獲。

2、北京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工作說明證明:市局網絡安全保衛總隊抓獲被告人楊秀宇、盧×。經對被告人盧×進行訊問,盧×在供述中交代曾委託趙×2進行刪帖。後北京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總隊民警於2013年8月21日將被告人趙×2抓獲,於2013年8月30日將被告人曹×1抓獲,於2013年8月23日將吳俊抓獲。

3、北京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工作說明證明:根據市局預審總隊提供的盧×訊問筆錄,筆錄中提及了盧×刪帖、發帖關係人曹×1、趙×2、吳俊的QQ暱稱,經網絡安全保衛總隊偵查,獲得了三人的真實身份信息、住址等情況,後將三人抓獲。

4、二被告人戶籍材料證明二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上述事實,有經過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予以證明,足以認定。關於部分辯護人提出被告單位是否從事了非法刪帖行為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經查,在案被告人供述證明二被告單位為履行合同,委託曹×1、趙×2等人實施刪帖行為;證人曹×1、趙×2等人的證言證明其接受被告單位委託,聯繫相關網站人員刪帖;相關書證證明被告單位為刪帖收取並支付了相關費用,上述證據相互吻合一致,足以證明二被告單位實施了本案指控的有償刪帖行為,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1公司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另在明知是虛假信息的情況下仍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服務,擾亂了市場秩序,情節嚴重;被告單位×2公司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擾亂了市場秩序,情節嚴重。被告人楊秀宇作為×1公司及×2公司主要負責人,指揮、策劃並直接實施非法經營活動,系對二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盧×直接參與實施×2公司的非法經營活動,系直接責任人員,被告單位×1公司、×2公司、被告人楊秀宇、盧×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單位×1公司、×2公司、被告人楊秀宇、盧×犯非法經營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關於被告單位×1公司、×2公司的辯護人提出的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於法無據,指控被告單位的上述行為產生了"擾亂市場秩序"的後果缺乏證據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等法律、法規中已經規定了涉互聯網的市場經濟秩序屬於刑法保護的對象,同時規定了利用互聯網實施的犯罪行為,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法律規定即為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實施的行為成立非法經營罪的法律依據。在案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安排、聯繫、促成了刪帖及發布虛假信息的行為並以此營利,屬於未經國家許可,提供經營性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擾亂了信息網絡服務市場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規定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故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被告單位×1公司的辯護人提出的"因被告單位行為時尚未頒布相關司法解釋,指控被告單位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虛假信息的行為構成犯罪違反了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的效力適用於法律的施行期間。對於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後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故本案適用《解釋》處理不違反刑法不得溯及既往的原則,且本案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法律規定定罪處罰,亦符合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故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被告單位×2公司及被告人楊秀宇的辯護人提出的對於部分指控金額的異議,本院通過對在案證據的審查,認為公訴機關指控×2公司收取的人民幣22萬餘元以及×1公司向×3公司收取的人民幣6萬元均同刪帖業務直接相關,故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被告單位×1公司及被告人楊秀宇的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的×1公司第四、五、六起事實不應認定為犯罪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在案證據足以證明此三起中涉及的信息均系被告人等虛構,並以真實事件的形式通過信息網絡有償發布,從而為被告單位營利。該行為擾亂了信息網絡服務市場的管理秩序,應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故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鑑於被告人楊秀宇、盧×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願認罪、悔罪,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楊秀宇、盧×的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酌予採納。

關於被告人盧×的辯護人提出的盧×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盧×在×2公司的犯罪活動中,在被告人楊秀宇的授意和指使下直接負責溝通刪帖的細節,具體落實聯繫趙×2等人從事刪帖的行為,其在共同犯罪中系重要的實行者,因此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關於被告人盧×的辯護人提出的盧×具有立功情節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盧×在歸案後交代刪帖鏈條上其他人員屬於其依法應如實供述的內容,公安機關對於如何抓獲其他人員的經過也進行了說明,盧×亦沒有協助抓捕的行為,故不符合立功的條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但對其量刑時可以考慮此情節對其適當予以從輕處罰。

綜上,根據被告單位×1公司、×2公司、被告人楊秀宇、盧×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1公司犯非法經營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罰金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3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單位×2公司犯非法經營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罰金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3個月內繳納)。

三、被告人楊秀宇作為×1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作為×2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3個月內繳納)。

四、被告人盧×作為×2公司的直接責任人員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3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長 賈麗英

審判員 劉礪兵

人民陪審員 孫冀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  宋 磊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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