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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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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勞人險〔1983〕3號
1983年1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人事部
文件

  經請求國務院同意,並與財政部、民政部研究,現對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待遇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或享受供給制待遇,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現在仍在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作的老工人(含軍隊無軍籍的工人),退休後照發本人原標準工資。對於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後除照發本人原標準工資外,再增發一部分生活補貼。生活補貼的數額為: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兩個月的本人原標準工資;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本人原標準工資;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一個月的本人原標準工資。生活補貼,從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額發給。

  二、上述老工人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確定,以及「享受供給制待遇」的解釋,按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關於確定建國前幹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規定》(中組發〔1982〕11號通知),及我部《貫徹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規定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勞人老〔1982〕10號通知)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條件,現在已經退休的老工人,可以從本通知下達之月起改變退休待遇,發給生活補貼。過去的一律不予補發。

  四、上述各項待遇所需的費用(包括改變待遇後增加的費用),均由原支付退休費的單位發給。

  五、按照本通知的規定享受退休待遇和生活補貼的老工人,其政治待遇以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與一般退休工人相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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