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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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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管理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6年12月6日(非現行條文)
1947年12月6日
1947年12月19日
公布於民國36年12月19日

中華民國 36 年 12 月 6 日 制定7條
中華民國 36 年 12 月 19 日公布公布制定全文 7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74 年 11 月 22 日 廢止7條
中華民國 74 年 11 月 27 日公布公布廢止

第一條

  利率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二條

  銀錢業存款利率,不得超過放款利率,放款利率之最高限度,由當地銀錢業同業公會斟酌金融市場情形,逐日擬定同業日拆及放款日拆,報請中央銀行核定牌告實施。

第三條

  未設中央銀行施行之銀錢業放款利率,以距離最近地方之中央銀行牌告為標準。

第四條

  銀錢業放款利率超過當日中央銀行牌告日拆限度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份無請求權。

第五條

  銀錢業以外之金錢債務,其約定利率不得超過訂約時當地中央銀行核定之放款日拆,超過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份無請求權。

第六條

  應付利息之金錢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者,債權人得請求按照當地中央銀行核定之放款日拆二分之一計算。

第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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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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