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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金波與上海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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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金波與上海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民事裁定書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2647cd3bac847b1a8ce68d8eced74d5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5)滬高民一(民)申字第58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劉金波,男,漢族,1979年6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浦東新區。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上海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法定代表人孫亞芳,該公司董事長。再審申請人劉金波因與被申請人上海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華為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滬一中民三(民)終字第60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劉金波申請再審稱:原審認定的基本事實是錯誤的,主要證據中存在偽證,對上海華為公司提供的證據存在適用法律錯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之規定,請求再審。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對本案的事實認定準確,法律適用無誤,審理程序合法。原審根據查明的事實,並結合本案相關情況,認定與劉金波建立勞動關係是案外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並無不當。現劉金波主張其與上海華為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等,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劉金波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劉金波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楊宇紅

代理審判員  鄧丙華

代理審判員  周 萍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田 麗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 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