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劉燕妨害傳染病防治一審刑事判決書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劉燕妨害傳染病防治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0)豫1724刑初281號

河南省正陽縣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1日
中國裁判文書網

河南省正陽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豫1724刑初281號

公訴機關正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燕,女,1988年11月26日出生,漢族,小學肄業,農民,戶籍地河南省正陽縣,現住河南省正陽縣。因涉嫌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於2020年3月13日被監視居住。

正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正檢一部刑訴(2020)2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燕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於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正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淑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燕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正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月24日,正陽縣永興鎮盛樓村幹部按照疫情防控工作排查從疫區返鄉人員時,被告人劉燕故意隱瞞其從武漢黃陂返鄉的事實。2020年1月25日,劉燕又無視疫情期間不能外出走訪親友的規定,到盛樓村走親戚聚餐,2020年1月29日,劉燕被確診為新型冠狀肺炎病例,造成41人因其被隔離。

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有被告人劉燕的供述、證人證言、書證、視聽資料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燕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燕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

經審理查明: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劉燕自武漢市返鄉。在2020年1月24日,正陽縣永興鎮盛樓村幹部按照疫情防控工作排查從疫區返鄉人員時,被告人劉燕故意隱瞞其從武漢黃陂返鄉的事實。2020年1月25日,劉燕又無視疫情期間不能外出走訪親友的規定,到盛樓村走親戚聚餐。2020年1月29日,劉燕被確診為新型冠狀肺炎病例,造成41人因與其解除被隔離。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有:

1、被告人劉燕的供述與辯解:2020年1月21日下午,我從武漢黃陂區返回永興鎮,我返鄉後沒有按要求上報從武漢返回的事實,我當時抱有僥倖心理,想着不一定會感染新冠病毒。1月21日下午,我去看了我爸媽;1月22日我和我哥劉某一家去正陽縣逛街,當晚我和前夫李某2及他親戚朋友公四五人在永興街西頭一個飯店裡吃飯;1月23日白天沒有出門,網上和李某2及他朋友共十來人又在那個飯店吃了晚飯;1月24日去了永興街福萬家超市;1月25日去李某2大伯家拜年,當天下午回家後發燒去永興衛生院檢查身體,夜裡去駐馬店市中心醫院檢查;1月26日在家;1月27日去永興衛生院檢查,醫生檢查後把我送到了正陽縣人民醫院。我到正陽縣人民醫院後被留院觀察,三四天後被確診。

2、證人塗某的證言:我是正陽縣永興鎮盛樓村村支部書記。2020年1月24日,我村包村幹部李某3、冶某在排查武漢返鄉人員劉燕時,劉燕故意隱瞞從武漢返正的事實。劉燕在2020年1月28日晚上因發燒38度多,衛生院準備將其送至正陽縣人民醫院時,其才承認是從武漢回來的。通過調查得知劉燕從武漢返鄉後去過多個地方,我鄉有12戶41人因劉燕確診被隔離。

3、證人李某1的證言:2020年1月24日上午,村幹部李某3、冶某到我家進行疫情防控宣傳排查,我幫助兒媳劉燕隱瞞了她從武漢返鄉的事實。劉燕自1月21日至26日期間多次外出,1月27日因發燒去永興鎮衛生院檢查後被送到正陽縣人民醫院。

4、證人李某2的證言:2020年1月18日,我開車去武漢黃陂區接劉燕回正陽縣,我們在黃陂區玩了幾天,1月21日下午我們一起回到正陽縣。

5、證人李某3、冶某的證言,該兩名證人均系永興鄉盛樓村村幹部,一致證實在排查武漢返鄉人員情況的時候,李某1隱瞞了劉燕從武漢市返鄉的情況,自稱從武漢市返回。

6、證人王某的證言:我是永興鄉盛樓村衛生室的負責人。我村開展疫情防控工作時,李某3和我說在排查時李某1說其是從武漢市返鄉,之後我就電話通知李某1測量體溫,李某1沒有和我說過劉燕是從武漢返鄉。

7、證人禹某的證言:我是付寨鄉衛生院的門診大夫。2020年1月25日下午,我在衛生院內值班時,劉燕前往要求我給她查血常規。之後我給劉燕測量了體溫,也檢查了血常規,血常規各項指標正常,我給劉燕開了藥。當時我問劉燕是否是從武漢市回來的,劉燕說是從武漢返鄉,也登記了信息,我按照規定就行了上報。

8、證人魏某的證言:我是付寨鄉衛生院的內科大夫。2020年1月27日下午6點半左右,我在衛生院值班時,劉燕去看病說她發燒。我給劉燕做了相關檢查,劉燕胸部CT檢查符合新冠肺炎影像特徵,我們衛生院就組織人員把劉燕送到了正陽縣人民醫院。

9、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劉燕在案發時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10、前科證明:證實經被告人劉燕戶籍地派出所查詢,未發現其有違法犯罪記錄。

11、到案證明:證實2020年6月14日,偵查機關民警電話傳喚被告人劉燕到正陽縣公安局永興派出所接受調查。

12、永興鎮疫情防控辦公室關於對盛樓村劉燕的情況說明:證實疫情防控工作開展以後,2020年1月25日工作人員在去劉燕家中排查時,李某1隱瞞了劉燕從武漢返鄉的事實,其在1月28日才被登記。

13、從湖北(武漢市)疫區返正人員登記表:證實了被告人劉燕所在村委登記返鄉務工人員信息的情況。

14、永興鎮盛樓村劉燕返鄉接觸人員信息登記表、永興鎮人民政府說明、關於永興鎮發熱病人劉燕情況匯報:證實了被告人劉燕從武漢返鄉後,與其密切接觸的人員及相關信息,及其發熱後政府採取相關防控措施的情況。

15、永興鎮和劉燕密切接觸人員「四包一」情況統計表:證實了在永興鎮因與劉燕接觸被隔離的相關人員的信息。

16、照片、致全縣廣大人民群眾的一封信:證實了證人李某3在開展疫情防控排查工作時向證人李某1發放傳單的情況。

17、報案材料、問題線索移交登記表:證實了證人塗某舉報李某1、劉燕隱瞞劉燕從武漢返鄉的事實,及中國共產黨正陽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將該線索移交偵查機關處理的相關情況。

18、視聽資料:證實了偵查機關對被告人劉燕訊問的過程。

上述證據,經當庭出示、質證,被告人劉燕及辯護人無異議,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燕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有傳播嚴重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正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劉燕經偵查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其到案後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劉燕無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經司法機關評估其具備適用社區矯正條件,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燕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向東

審 判 員  王 鵬

人民陪審員  喬 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金 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