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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做好跨省份道路運輸動物指定通道有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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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做好跨省份道路運輸動物指定通道有關工作的通知
農辦牧〔2021〕38號
2021年9月26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網站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做好跨省份道路運輸動物指定通道有關工作的通知

農辦牧〔2021〕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9〕3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31號)有關要求,加強動物運輸活動防疫管理,降低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跨區域傳播風險,現就加強跨省份道路運輸動物指定通道(以下簡稱「指定通道」)建設、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指定通道布局,構築動物疫病防控有效屏障

各省份要按照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安全便民、管理可行的原則,儘快確定並公布指定通道;已經確定指定通道的,要定期開展本省份及周邊區域動物疫病、路網布局、畜禽流通等情況的分析研判,並綜合考慮已有站點資源、監管力量配備、工作條件保障等因素,適時調整完善指定通道布局;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探索建設過省境運輸動物指定通道制度,創新監管方式,推動過省境運輸動物規範便捷通行。

二、規範動物運輸監管,防範動物疫病跨區域傳播

各有關地區要加強對經指定通道運輸動物的監督檢查,查驗動物檢疫證明是否有效、牲畜耳標是否佩戴齊全、運輸車輛是否按規定備案、動物健康狀況有無異常以及證物是否相符等。對於無違法違規情況且動物臨床健康的,要在動物檢疫證明上加蓋專用印章;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處理或者按照職責分工移送有關部門;發現動物臨床健康狀況異常的,要及時採取隔離觀察、採樣檢測等措施;發現動物疫病的,要規範報告並處置;發現未經指定通道跨省份道路運輸動物的,以及違反有關規定接收動物的,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三、着力創新監管機制,織密動物運輸監管信息化網絡

各省份要完善動物檢疫證明電子出證系統,及時採集、更新指定通道及有關檢查站名稱、位置坐標等基礎信息,建立指定通道監管信息實時採集、上傳功能,並將數據共享至獸醫衛生綜合信息平台,實現指定通道基礎信息便捷查詢和監管信息啟運地、途徑地、目的地全程共享,為加強動物調運監管提供支撐。

四、強化工作條件保障,提升動物運輸監管能力

各地要強化指定通道的條件保障,配齊配強工作力量,安排足夠的監督執法、動物防疫及輔助人員。可以安排官方獸醫、特聘動物防疫專員等參與相關工作,滿足24小時值守需求;要改善檢查站的辦公和生活條件,配備必要的辦公、監督檢查和應急等設備物資以及必要的安全防護器具;要根據本地區動物疫病防控需要,配備必要的防疫消毒設施設備,指導承運人做好動物運輸車輛的防疫消毒,特別是要做好冬季嚴寒時節車輛防疫消毒工作;要推動落實檢查站工作人員畜牧獸醫醫療衛生津貼等相關待遇。

五、加強法律宣傳貫徹,推動指定通道制度有效落實

各地要把宣傳解讀指定通道制度作為動物防疫法宣貫的一項重要內容,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宣講制度內容及相關法律責任,提高生產經營主體守法意識,營造良好工作氛圍。要規範設置指定通道引導標誌,在顯要位置公示設立依據、工作職責、工作程序、動物運輸管理要求、監督檢查人員和監督電話等信息。要重點在檢疫申報點等場所開展宣傳,指導生產經營主體利用信息化手段查詢、了解指定通道基礎信息,規範開展動物運輸活動。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1年9月26日

附件:農辦牧〔2021〕38號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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