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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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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
內政發〔2016〕105號
制定機關: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6年9月9日
本作品收錄於《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報/2016年/第22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17號)精神,切實加強文物工作,統籌文物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充分發揮文物傳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務社會、推動發展的積極作用,結合自治區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全區文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編輯]

我區地域遼闊、歷史悠久,地上地下豐富多彩的歷史文物,是中華燦爛文化和草原文明的瑰寶。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貴文化資源。我區是草原文明的發祥地,與黃河文明、長江文明共同構成中華文明的三大來源。全區境內的歷史文物、民族文物、革命文物、近現代文物,是我區面向世界的「金色名片」,是草原先民生生不息發展壯大的實物見證,是傳承和弘揚草原優秀傳統文化的歷史根脈,是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深厚滋養。全面加強文物保護工作,對於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草原文明、滿足全區各族人民精神文化需求、提升自治區文化軟實力、增強民族大團結、促進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近年來,在自治區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下,全區文物事業取得了顯著成就。文物保護法制建設和全社會保護文物的意識進一步增強,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及文物考古、博物館事業基礎不斷夯實,全區文物資源狀況基本摸清,文物保護經費和保護力量持續增長,保護狀況明顯改善,文物合理適度利用有所拓展,文物對外交流合作日益擴大,全區文物事業呈現出良好發展態勢。同時也應看到,隨着全區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文物工作面臨着一些新的問題和困難。一些地區履行文物保護責任不到位,法人違法行為屢禁不止;一些文物保護單位因自然和人為因素遭到破壞,一些重要歷史文物、民族文物、革命文物、近現代文物的保護沒有得到足夠重視,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消失加快;盜掘古墓等文物犯罪在一些地區時有發生。面對文物保護的嚴峻形勢和突出問題,必須增強緊迫感和使命感,本着對歷史負責、對人民負責、對未來負責的態度,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新時期文物工作。

二、總體要求[編輯]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的決策部署,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深入挖掘我區文物所蘊含的草原文明文化內涵和時代價值,切實做到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努力為打造祖國北疆文化亮麗風景線,建設文化文物強區作出更大貢獻。

(二)基本原則。

堅持公益屬性。政府在文物保護中發揮主導作用,公平對待國有和非國有博物館,發揮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務和社會教育功能,保障全區各族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拓寬人民群眾參與渠道,共享文物保護利用成果。

堅持服務大局。始終把保護草原文物遺產、傳承優秀傳統文化、建設共有精神家園作為文物工作服務大局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統籌協調全區文物保護與經濟發展、城鄉建設、民生改善的關係,充分發揮文物資源傳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務社會、推動發展的作用。

堅持改革創新。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破除影響文物事業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更新觀念,協同創新,發揮社會各方面參與文物保護利用的積極性。

堅持依法管理。完善文物法規體系,全面落實法定職責,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強化責任追究。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違法行為,嚴厲打擊文物犯罪。

(三)主要目標。到2020年,文物事業在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草原文化走出去、提高國民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中進一步發揮重要作用;全區文物資源狀況全面摸清,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自治區級文物保護單位保存狀況良好,各盟市、旗縣(市、區)文物保護單位保存狀況明顯改善,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措施得到落實;各級博物館館藏文物預防性保護進一步加強,珍貴文物較多的博物館藏品保存環境全部達標;文物保護科技含量和裝備水平進一步提高,文物展示利用手段和形式實現突破;主體多元、民族特色鮮明的博物館體系日臻完善,館藏文物利用效率明顯提升,文化文博創意產業持續發展,有條件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基本實現向公眾開放,公共文化服務功能和社會教育作用更加彰顯;文物法規體系基本完備;文物行業人才隊伍結構不斷優化,專業水平明顯提升;文物執法督察體系基本建立,執法力量得到加強,文物保護安全責任體系更加健全,文物安全形勢明顯好轉;社會力量廣泛參與文物保護利用格局基本形成,文物保護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眾,文物資源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進一步增強。

三、明確責任[編輯]

(一)落實政府責任。各地區要進一步提高對文物保護重要性的認識,敬重祖先創造並留下來的珍貴文物遺產,依法履行管理和監督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文物保護主體責任,將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地方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建立健全文物保護責任評估機制,每年對本行政區域文物保存狀況進行一次檢查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整改。(自治區文化廳、文物局牽頭,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

(二)強化主管部門職責。要支持文物行政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加強文物行政機構建設,優化職能配置。文物保護,基礎在旗縣(市、區)。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依法明確相關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文物保護管理行政職能。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轉變職能,強化監管,努力做到守土盡責,敢於擔當。(自治區文化廳、文物局牽頭,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三)加強部門協調。各地區要建立由主管領導牽頭的文物保護管理工作協調機制,認真履行依法承擔的文物保護職責。在有關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中,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文物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文物、文化、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旅遊、宗教等部門和單位參加的文物保護行政執法聯動機制,針對主要問題適時開展聯合檢查和整治行動。(自治區文化廳、文物局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公安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環保廳、旅遊局、民委等部門配合)

積極建立文物工作協調機制,公安、海關、工商、文化、文物等部門要保持對盜竊、盜掘、倒賣、走私等文物違法犯罪活動的高壓態勢,完善嚴防、嚴管、嚴打、嚴治長效機制。加強文物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門與公安、司法機關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自治區文化廳、文物局牽頭,自治區公安廳、工商局,呼和浩特海關、滿洲裏海關等部門配合)

四、重在保護[編輯]

(一)建立健全國家文物登錄製度。完善文物認定標準,規範全區文物調查、申報、登記、定級、公布程序。制定不可移動文物降級撤銷程序和館藏文物退出機制,建立全區國家文物資源總目錄和數據資源庫,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狀況和保護需求,實現文物資源動態管理,推進信息資源社會共享。積極開展草原文明傳承工作,保護和發掘我區少數民族文物資源,傳承民族文化遺產。(自治區文化廳、文物局牽頭負責)

(二)加強全區長城保護。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長城保護條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自治區境內長城保護工作的意見》(內政發〔2015〕128號)等精神,全面加強自治區境內長城保護工作。自治區文化廳設立長城保護管理機構,指導全區長城保護、管理、協調等工作。將長城保護納入自治區「十三五」規劃,完成《內蒙古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綱要》和12個盟市重點區段長城的保護規劃編制工作。(自治區文化廳、文物局牽頭,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公安廳等部門配合)

開展長城合理利用工作,處理好長城保護與利用的關係,統籌協調長城保護與文物利用、城鄉建設、旅遊發展和民生改善的關係,發揮長城在促進我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在長城沿線重點地區設立一定數量的長城保護工作站。實施一批搶險加固、保護修繕、設施建設和綜合展示工程,建成一批長城參觀遊覽示範區。(自治區文化廳、文物局牽頭,自治區財政廳等部門配合)

(三)加強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要在加強世界文化遺產元上都遺址保護的基礎上,積極推進赤峰市紅山文化遺址群、遼代上京城與祖陵遺址群、巴彥淖爾市陰山岩刻遺址群申遺工作。加強全區世界文化遺產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及時對存在重大險情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開展搶救性保護,在資金安排上予以保障。組織實施一批具有重大影響和示範意義的文物保護重點項目。(自治區文化廳、文物局牽頭負責)

積極推廣警民共建「草原神鷹」邊境地區文物保護巡查機制,發展壯大草原「馬背文物保護隊」、沙漠「駝峰文物保護隊」,加強人防技防結合的「草原神燈」田野文物安全報警監控建設。重點實施一批古遺址、古墓葬、明清古建築和少數民族建築、近現代文物建築群、傳統村落、典型線性文化遺產、工業遺產保護維修工程。加強文物大遺址保護和國家、自治區考古遺址公園建設。(自治區文化廳、文物局牽頭,自治區公安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等部門配合)

(四)加強城鄉建設中的文物保護。高度重視城市改造和新農村新牧區建設中的文物保護,突出工作重點,區分輕重緩急,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和傳統村落整體格局和歷史風貌的保護。積極開展工業遺產保護工作,在城市建設改造過程中,對具有代表性的近現代、建國初期老工業街區、工業廠房、工業建(構)築物以及相應的附屬設施(如工人文化宮、影劇院、工人居住區)等工業建築遺產開展保護研究工作,保護城市近現代歷史風貌,延續和傳承城市歷史文脈。農村牧區鄉村建設改造要注重保留重點村鎮、村落的傳統風貌和民族特色,防止拆真建假、拆舊建新。涉及各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和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建設項目,要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不可移動文物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因建設工程確需遷移、拆除的,要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自治區文化廳、文物局牽頭,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國土資源廳、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配合)

(五)加強文物保護規劃工作。要按照「多規合一」要求,將文物保護規劃相關內容納入城鄉規劃。自治區文化廳、文物局要統籌指導自治區境內國家級、自治區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的編制工作。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公布實施。各地區要經常性組織開展文物調查,及時核定本行政區域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和不可移動文物名錄,通過政務信息平台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自治區文化廳、文物局牽頭,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配合)

(六)加強文物安全防護。實施自治區重點文物平安工程,完善文物建築防火和古遺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長城、民族文物、革命文物、近現代文物的防破壞設施,切實降低文物保護單位安全風險。加強基層文物安全管理,落實文物管理單位主體責任,健全旗縣(市、區)、蘇木鄉鎮、嘎查村三級文物安全管理網絡,積極發揮蘇木鄉鎮綜合文化站作用,逐級落實文物安全責任。推行政府購買文物保護服務,逐處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自治區文化廳、文物局牽頭,自治區財政廳、公安廳、公安消防總隊等部門配合)

(七)制定鼓勵社會參與文物保護的政策措施。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鼓勵向國家捐獻文物及捐贈資金投入文物保護的行為。對社會力量自願投入資金保護修繕旗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可依法依規在不改變所有權的前提下,給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權。培育以文物保護為宗旨的社會組織,發揮文物保護志願者作用。鼓勵民間合法收藏文物,支持非國有博物館發展。制定文物公共政策應徵求專家學者、社會團體、社會公眾的意見,提高公共參與度,形成全社會保護文物的新格局。(自治區文化廳、文物局牽頭,自治區財政廳、民政廳等部門配合)

五、拓展利用[編輯]

(一)為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服務。深入挖掘研究內蒙古草原文物的價值內涵,傳播優秀傳統文化,引領社會文明風尚。推出一批具有鮮明教育作用、彰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濃郁地方特色和民族風格的文物陳列展覽、文物影視節目和圖書等多媒體出版物。推動建立全區中小學生定期參觀博物館的長效機制,鼓勵學校結合課程設置和教學計劃,組織學生到博物館開展課外學習實踐活動。(自治區文化廳、文物局牽頭,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等部門配合)

(二)為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服務。完善各級博物館公共文化服務功能,擴大公共文化服務覆蓋面,將更多的博物館納入財政支持的免費開放範圍。建立博物館免費開放運行績效評估管理體系。加強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境地區、貧困地區博物館建設,促進博物館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考古發掘單位要依法向博物館移交文物。推動博物館由數量增長向質量提升轉變,完善服務標準,提升基本陳列質量,提高藏品利用效率,促進館藏資源、展覽的共享交流。實施全區智慧博物館體系建設工程項目,推廣生態博物館、流動博物館,有條件的地區可建立社區博物館。提升古遺址古建築展示利用水平,拓展近現代文物的利用方式。推動有條件的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管理使用的文物保護單位定期或部分對公眾開放。(自治區文化廳、文物局牽頭,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配合)

(三)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發揮全區文物資源在草原文明傳承中的作用,豐富城鄉文化內涵,彰顯地域文化特色,優化社區人文環境。發揮文物資源在促進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壯大旅遊業中的重要作用,按照把內蒙古建成體現草原文化、獨具北疆特色的旅遊觀光、休閒度假基地的要求,打造文物旅遊品牌,培育以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為支撐的文化體驗游、研學旅遊等特色文化旅遊產品,並將其與我區獨特的草原、沙漠等融合,打造特色旅遊線路。設計獨具草原特色與文化品位的旅遊商品,增加地區收入,擴大居民就業。(自治區文化廳、文物局牽頭,自治區旅遊局等部門配合)

實行文物保護的分類管理、精準管理,針對分布在城市、農村牧區等不同地域的文物古蹟,在考古勘探工作的基礎上,合理劃定文物古蹟、古遺址、古墓葬的保護區劃;對傳統村落實行整體保護、外貌保護、局部保護,實現文物保護與延續使用功能、改善農村牧區群眾居住條件相統一。切實加強文物市場和社會文物鑑定的規範管理,積極促進文物收藏業態健康發展。(自治區文化廳、文物局牽頭,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配合)

(四)大力發展文博創意產業。深入挖掘全區文物資源的價值內涵和文化元素,進一步拓展文化文物創意產品產業發展空間,調動全區各級、各類博物館利用館藏資源開發文化文物創意產品的積極性,培育新型文化業態。鼓勵眾創、眾籌,以創新創意為動力,以各級文博單位和文化創意設計企業為主體,開發原創文化產品,打造文化文物創意品牌,為社會資本廣泛參與研發、經營等活動提供指導和便利條件。實施「互聯網+草原文明」行動計劃,支持和引導企事業單位通過市場方式讓文物活起來,豐富全區各族人民群眾尤其是廣大青少年的精神文化生活。(自治區文化廳、文物局牽頭,自治區商務廳等部門配合)

(五)為擴大草原文化影響力服務。貫徹落實「一帶一路」倡議,充分發揮內蒙古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和草原文化遺產優勢,做好「萬里茶道」內蒙古段申遺工作和「草原絲綢之路」考古調查與研究,加強與「萬里茶道」之路等重要線性文化遺產沿線省區的合作,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特別是與蒙古國、俄羅斯在「萬里茶道」聯合申報世界遺產、中蒙合作考古、草原絲綢之路文物展覽、文物保護、科學研究等領域的交流合作。(自治區文化廳、文物局牽頭,自治區商務廳、旅遊局等部門配合)

(六)合理適度利用。任何文物利用都要以有利於文物保護為前提,以服務公眾為目的,以彰顯文物歷史文化價值為導向,以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德為底線。全區文物景區景點要合理確定遊客承載量;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不得將闢為參觀遊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管理機構交由企業管理。(自治區文化廳、文物局牽頭負責)

六、嚴格執法[編輯]

(一)強化文物督察。推動文物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制修訂工作,進一步健全文物保護法治保障體系。完善文物保護監督機制,暢通文物保護社會監督渠道。加強層級監督,依法對各地區履行文物保護職責情況進行督察,對重大文物違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進行調查督辦,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案例,對影響惡劣的要約談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優化自治區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督察力量配置。(自治區文化廳、文物局牽頭,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

(二)加強地方文物執法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文物執法工作,落實執法責任。重點加強自治區、盟市文物行政部門建設。旗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要依法履行好行政執法職能,也可通過委託由本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或其他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承擔基層文物執法職能。對於重點文物資源密集、安全形勢嚴峻的地區,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門警務室。文物行政部門要強化預防控制措施,加大執法巡查力度,及時制止違法行為;建立案件分級管理、應急處置、掛牌督辦等機制,建設文物執法管理平台。(自治區文化廳、文物局牽頭,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三)嚴格責任追究。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因不依法履行職責、決策失誤、失職瀆職導致文物遭受破壞、失盜、失火併造成一定損失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造成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文物保護單位損毀、滅失的,要依法追究實際責任人、單位負責人、上級單位負責人和當地政府負責人的責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建立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幹部,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肅追責。建立健全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技術審核質量負責制,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造成文物和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四)加大普法宣傳力度。要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的學習宣傳納入全區普法教育規劃,納入各級黨校和行政學院教學內容。自治區文化、文物等部門和單位要主動做好文物保護法的宣傳普及工作。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全區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將文物保護法的宣傳普及作為重要工作任務常抓不懈,切實提高全區各族人民文物保護意識和執行文物保護法的自覺性。(自治區文化廳、文物局牽頭,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

七、完善保障[編輯]

(一)保障經費投入。各盟市要建立本地區文物保護項目庫,將文物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要將國有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納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範疇,在保護文物的基礎上積極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多措並舉,落實保護資金。探索對文物資源密集區的財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換、容積率補償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加強經費績效管理和監督審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拓寬社會資金進入文物保護利用的渠道。(自治區文化廳、文物局牽頭,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配合)

(二)加強科技支撐。發揮科技創新引領作用,充分運用雲計算、大數據、「互聯網+草原文明」等現代信息技術,推動文物保護與現代科技融合創新。要針對田野土遺址、彩塑壁畫、石質文物、毛皮質文物、金屬製品的保護,實施草原重點文物科技示範工程。提高文物保護裝備製造能力,推廣應用文物保護技術標準和行業規範,提升全區文物保護科學技術標準化水平。(自治區文化廳、文物局牽頭,自治區科技廳等部門配合)

(三)重視人才培養。實施「內蒙古草原金鼎文物人才工程」,重點培養自治區少數民族文博人才、科技人才、技能人才、複合型管理人才,形成結構優化、基本適應全區文物事業發展需要的人才隊伍。培養一批文物保護修復和傳統工藝工匠。組織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重點文物單位的專業人才,實施文物保護項目與人才培養聯動戰略。加強盟市、旗縣(市、區)文物行政執法、保護修復等急需人才培訓,提高盟市、旗縣(市、區)文博單位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比例。發揮急需緊缺人才引進「綠色通道」作用,創新人才評價機制和方式,在職稱評定中適當向基層一線文博專業技術人員傾斜。加強高等院校、職業學校文物保護相關學科建設和專業設置。(自治區文化廳、文物局牽頭,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配合)

2016年9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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