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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黑龍江省黨政機關幹部不再兼任經濟實體職務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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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黑龍江省黨政機關幹部不再兼任經濟實體職務的復函
國辦函〔1985〕89號
1985年11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黑龍江省黨政機關幹部

不再兼任經濟實體職務的復函

國辦函〔1985〕89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黑政發(1985)110號文《關於我省黨政機關幹部兼任經濟實體職務的請示》收悉。關於你省黨政機關幹部兼任經濟實體職務的問題,中辦發(1985)41號文已明確規定:「黨政機關幹部不兼任各類公司、企業等經濟實體的職務的原則,同樣適用於中外合資、合作企業」,還提出:「在辭去合作企業職務時,要和外商講清楚,以取得對方的諒解,並另選派能與之合作的人員去任職」。請認真按上述規定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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