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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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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通知
財教〔2021〕164號
2021年9月3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教育部 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財政部網站

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通知

財教〔2021〕1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教育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銀保監局,中央部門所屬各高等學校,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近年來,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對資助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提升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實施效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助學貸款額度和使用範圍

學生應根據實際情況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額度,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高職學生、預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由不超過8000元提高至不超過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由不超過12000元提高至不超過16000元。學生申請的國家助學貸款應優先用於支付在校期間學費和住宿費,超出部分可用於彌補日常生活費。國家助學貸款承辦銀行要加強貸款及其使用範圍審查,合理確定學生助學貸款金額。各高校要引導學生勤儉節約,努力向學、學以致用,增強就業和報效國家、服務社會能力。

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繼續以國家開發銀行為主承辦,鼓勵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

(一)風險補償金比例。

風險補償金比例按當年貸款發生額的5%確定。風險補償金比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進行調整。風險補償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擔,具體分擔比例按照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執行。

(二)風險補償金管理。

國家開發銀行收到風險補償金,應確認為遞延收益,待核銷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時,計入當期損益;已核銷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以後又收回的,相應回撥遞延收益。風險補償金若低於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不足部分由國家開發銀行承擔;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超出部分由國家開發銀行按規定進行結餘獎勵返還。有關會計處理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執行。

國家開發銀行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核銷貸款損失的辦法,報財政部、教育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備案。

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根據此通知進行修訂。

(三)風險補償金存量資金。

風險補償金存量資金按照分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核算的原則,統籌用於支付以後年度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應承擔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貼息,直至風險補償金存量資金規模降至當年貸款餘額的5%。

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風險補償金存量資金使用情況和本年度風險補償金存量資金用於貼息的預算安排情況,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並抄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國家開發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行遞延收益方式管理且有風險補償金存量資金的,參照上述辦法管理和使用風險補償金存量資金。

(四)其他事項。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的,風險補償金管理由各省財政、教育、人民銀行、銀保監部門與該金融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超出風險補償金部分由該金融機構承擔。各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中央財政按照不高於當年貸款發生額的5%和規定的分擔比例承擔,超過5%的部分全部由地方財政自行承擔。已經與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的省份,應加強與相關金融機構溝通協商,確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未規定事項,按照原政策執行。

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學期起施行。

財  政  部

教  育  部

人 民 銀 行

銀 保 監 會

2021年9月3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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