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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化註冊信息核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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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化註冊信息核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衛辦醫函〔2019〕735號
2019年9月10日
發布機關: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中醫藥局辦公室
衛生健康委網站

關於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醫師、護士

電子化註冊信息核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衛辦醫函〔2019〕7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委、中醫藥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醫療機構、醫師、護士的執業登記註冊是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履行行業准入管理職責的重要手段。2017年4月,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國家中醫藥局印發了《關於加快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化註冊管理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衛醫發〔2017〕23號),充分運用「互聯網+」和大數據思維,着力構建與「放管服」改革相適應的信息化管理模式,取得了積極的成效。但是,部分省(區、市)存在信息不完整、內容不準確、更新不及時等問題,需要核實完善和加強管理。現就有關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強化行政管理責任

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化註冊管理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領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內容,是掌握調配全國醫療資源、提高衛生健康管理效率、推進分級診療體系建設的重要手段,也是依法保障醫務人員及社會公眾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下同)要充分認識到電子化註冊工作的重要意義,按照「誰提供、誰負責」的工作原則,統籌做好電子化平台數據的錄入、核查、使用、發布等工作。要大力宣傳電子化註冊管理改革的重要作用,加強政策措施解讀,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營造改革良好氛圍。要加強培訓監督考核,組織開展相關人員業務培訓,並將電子化註冊改革情況作為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定期評估進展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實施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困難。國家衛生健康委將建立定期通報和約談機制,工作優秀的給予通報表揚,工作不力的給予批評,必要時將對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進行約談,有關情況抄送其省級人民政府。

二、嚴格規範程序,開展信息核查核實

到2019年12月31日,全面完成電子化註冊信息核查核實工作。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核查核實工作,嚴格把控時間節點和工作進度,按照規範流程開展核查核實。在信息核查核實工作中,必須符合《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化註冊數據集》有關標準,保證數據信息的規範性、準確性和有效性。對於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篡改數據的,要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對於醫療機構核查核實信息,必須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核准內容一致,醫療機構名稱、診療科目必須使用規範全稱,不得使用簡稱。對於核查核實醫師資格信息的,必須做到醫師個人信息與有效身份信息一致、申請補錄信息與醫師原始人事檔案信息一致、醫師補錄信息與補錄申請材料內容一致;對於2004年6月1日前通過認定獲取資格的醫師,其資格信息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過醫師資格管理系統進行資格信息核查補錄。本次核查核實工作結束後,對於在醫師電子化註冊管理系統中只有註冊信息但無資格信息的,由現註冊地逐級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匯總提出醫師資格核查需求,由作出資格認定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進行核查並出具書面意見,現註冊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核查結果依法依規作出處理。對於核查補錄護士信息的,必須做到申請補錄信息與護士原始人事檔案信息一致、護士補錄信息與補錄申請材料內容一致,並且必須確認其護士考試合格時間在2008年10月之前,其註冊信息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進行核查補錄。

三、加強密鑰管理,確保信息數據安全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建立數據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制定風險分級和安全審查規則,加強數據安全監測和預警,定期開展安全性評測和風險評估,做好容災備份,提升電子化註冊系統網絡安全支撐保障水平和風險防範能力。在確保電子化註冊數據錄入真實有效的同時,要注重加強個人隱私保護,未經授權不得擅自發布傳播相關信息,切實做好各類敏感數據的採集、利用、存儲等環節的安全管理。電子密鑰是電子化註冊系統網絡安全管理的核心節點,電子密鑰的申請發放必須遵循嚴格的申請審核流程。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建立完善電子密鑰管理制度,及時掌握控制電子密鑰的發放使用情況,指定專人負責審核省內各地新增或補發電子密鑰的申請,重點監管電子密鑰登錄時間、錄入內容等關鍵信息。電子化註冊系統將進一步完善電子密鑰管理程序,逐步建立電子密鑰使用、信息錄入的異常預警功能,及時發現提示電子密鑰使用風險。對發現有異常操作的電子密鑰,應當立即停止該密鑰的使用權限,並核查異常操作的相關責任人。負責密鑰的工作人員應當妥善保管電子密鑰,使用過程中嚴格按照規範進行操作。非工作時間應當將電子密鑰拔下併入櫃加鎖。電子密鑰僅供專人辦理業務使用,嚴禁外借或用於其他用途。

四、充分利用數據,建立協同共享機制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定期分析電子化註冊系統中相關醫療資源的配置、利用、運行情況,提高宏觀決策的科學性、預見性和微觀管理的精準性、及時性。要全面核查核實現有醫療機構、醫師、護士數據庫,核實註冊信息,激活靜態數據,在保護隱私、責任明確、數據及時準確的前提下,逐步實現與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聯網+政務服務」平台、醫療機構質量控制、醫師資格考試、醫師定期考核、醫療監督執法等信息系統的交互融合和資源共享。要建立數據協同共享機制,在保證網絡安全的前提下,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化註冊數據有序實現端口開放和互聯互通,提升註冊數據應用效率。要從時間、地理空間、類別等多維度對醫療機構、醫師、護士註冊和執業信息進行精細分析,提高大數據應用水平,為人才培養、健康規劃、資源配置以及綜合監督等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依據。

五、主動信息公開,完善事中事後監管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全面梳理註冊登記的具體辦事服務事項,公開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辦事指南、常見問題、監督舉報方式,提供規範表格、填寫說明和示範文本,提供無差異均等化的政務服務。要依託電子化註冊系統,建立全範圍覆蓋、全過程記錄、全數據監督的行政審批運行監控模式,對註冊登記的申請、受理、審核和決定等廉政風險點要做到可監控、可追溯、可跟蹤。要建立信息公開查詢制度,行政相對人可以通過電子化註冊系統實時查詢有關事項的辦理狀態和結果,並可以提出相關合理訴求,社會公眾也可以便捷查詢有關醫療資源信息,為人民群眾看病就醫提供信息服務。要將電子化註冊相關信息納入國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對存在蓄意作假、提交虛假信息或證明材料,未嚴格履行申請信息核實確認職責等情形的執業機構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要探索為優良信用個人提供更多服務便利,依法對嚴重失信個人實施聯合懲戒,不斷完善符合衛生健康行業特點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2019年9月1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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