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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優化辦理企業稅務註銷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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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優化辦理企業稅務註銷程序的通知
稅總發〔2018〕149號
2018年9月18日
發布機關:稅務總局
稅務總局網站

關於進一步優化辦理企業稅務註銷程序的通知

稅總發〔2018〕149號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營商環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優化辦理企業稅務註銷程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行清稅證明免辦服務

對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簡易註銷的納稅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證明,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一)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

(二)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的。

二、優化稅務註銷即辦服務

對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一般註銷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在為其辦理稅務註銷時,進一步落實限時辦結規定。對未處於稅務檢查狀態、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已繳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控專用設備,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優化即時辦結服務,採取「承諾制」容缺辦理,即:納稅人在辦理稅務註銷時,若資料不齊,可在其作出承諾後,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一)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和B級的納稅人;

(二)控股母公司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的M級納稅人;

(三)省級人民政府引進人才或經省級以上行業協會等機構認定的行業領軍人才等創辦的企業;

(四)未納入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

(五)未達到增值稅納稅起征點的納稅人。

納稅人應按承諾的時限補齊資料並辦結相關事項。若未履行承諾的,稅務機關將對其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納入納稅信用D級管理。

三、簡化稅務註銷辦理的資料和流程

(一)簡化資料。對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免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和個人身份證件。

(二)開設專門窗口。在辦稅服務廳設置註銷業務專門服務窗口,並根據情況及時增加專門服務窗口數量。

(三)提供「套餐式」服務。整合稅務註銷前置事項,實行「一窗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務模式。

(四)強化「首問責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稅務註銷時,首次接待的稅務人員應負責問清情況,區分事項和複雜程度,分類出具需要辦理的事項告知書,並做好溝通和輔導工作。

(五)優化內部工作流程和崗責分配。對納稅人辦理註銷業務涉及多事項的,要創新工作方式,簡併優化流程、崗責,實現聯動、限時處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迅速落實

進一步優化辦理企業稅務註銷程序,是積極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營商環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舉措。各級稅務機關要提高認識,深刻領會其重要意義。同時,也應清醒認識到,稅務註銷是稅收徵收管理的最後一個環節,事關國家稅收安全。尤其是在當前虛開增值稅發票等涉稅違法案件高發的態勢下,應防止不法分子鑽制度空子、造成稅收流失。

各級稅務機關應由主要領導負總責,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實施方案,細化措施辦法,明確責任分工,強力協調推進,確保通知要求能夠迅速有序落地。

(二)加強培訓,廣泛宣傳

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工作人員,尤其是一線辦稅人員的專項業務培訓,確保相關人員全面了解改革的具體措施,熟練掌握工作流程和辦理要求。

各級稅務機關要切實加強對納稅人的宣傳輔導,通過稅務網站、納稅人學堂、辦稅服務廳等多渠道、多角度開展解讀和宣傳輔導,回應納稅人和社會關切,確保納稅人享受改革紅利。

(三)跟蹤問效,強化督導

各級稅務機關應採取多種形式,對基層改革落實情況進行督察。要及時總結創新經驗或提出合理化建議,並及時上報稅務總局。

稅務總局將對各地稅務機關改革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督察督導,對納稅人實際辦稅感受進行走訪調研、組織明察暗訪,並將結果納入績效考評。對工作落實不力、納稅人反映強烈的問題,一經核實,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領導及人員的責任。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9月1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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