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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節能 新能源車船享受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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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節能 新能源車船享受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74號
2018年7月10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
稅務總局網站

關於節能 新能源車船享受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交通運輸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為促進節約能源,鼓勵使用新能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將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以下簡稱節能、新能源)車船的車船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節能汽車,減半徵收車船稅。

(一)減半徵收車船稅的節能乘用車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1.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排量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雙燃料和兩用燃料乘用車);

2.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應符合標準,具體要求見附件1。

(二)減半徵收車船稅的節能商用車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1.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燃用天然氣、汽油、柴油的輕型和重型商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雙燃料和兩用燃料輕型和重型商用車);

2.燃用汽油、柴油的輕型和重型商用車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應符合標準,具體標準見附件2、附件3。

二、對新能源車船,免徵車船稅。

(一)免徵車船稅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商用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商用車。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不屬於車船稅徵稅範圍,對其不徵車船稅。

(二)免徵車船稅的新能源汽車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1.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純電動商用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商用車;

2.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標準,具體標準見附件4;

3.通過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符合新能源汽車標準,具體標準見附件5;

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在產品質量保證、產品一致性、售後服務、安全監測、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關要求,具體要求見附件6。

(三)免徵車船稅的新能源船舶應符合以下標準:

船舶的主推進動力裝置為純天然氣發動機。發動機採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熱值占全部燃料總熱值的比例不超過5%的,視同純天然氣發動機。

三、符合上述標準的節能、新能源汽車,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不定期聯合發布《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予以公告。

四、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以下簡稱汽車企業)可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財稅優惠目錄申報管理系統,自願提交節能車型報告、新能源車型報告(報告樣本見附件7、附件8),申請將其產品列入《目錄》,並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委託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負責《目錄》組織申報、宣傳培訓及具體技術審查、監督檢查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審查結果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列入《目錄》予以發布。對產品與申報材料不符、產品性能指標未達到標準或者汽車企業提供其他虛假信息,以及列入《目錄》後12個月內無產量或進口量的車型,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從《目錄》中予以撤銷。

五、船舶檢驗機構在核定檢驗船舶主推進動力裝置時,對滿足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標準的,在其船用產品證書上標註「純天然氣發動機」字段;在船舶建造檢驗時,對船舶主推進動力裝置船用產品證書上標註有「純天然氣發動機」字段的,在其檢驗證書服務簿中標註「純天然氣動力船舶」字段。

對使用未標記「純天然氣發動機」字段主推進動力裝置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認為符合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標準的,在船舶年度檢驗時一併向船舶檢驗機構提出認定申請,同時提交支撐材料,並對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船舶檢驗機構通過審核材料和現場檢驗予以確認,符合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標準的,在船舶檢驗證書服務簿中標註「純天然氣動力船舶」字段。

納稅人憑標註「純天然氣動力船舶」字段的船舶檢驗證書享受車船稅免稅優惠。

六、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根據汽車和船舶技術進步、產業發展等因素適時調整節能、新能源車船的認定標準。在開展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能、新能源車船審查和認定等相關管理工作過程中,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國家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提供虛假信息騙取列入《目錄》資格的汽車企業,以及提供虛假資料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七、本通知發布後,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錄》(以下簡稱新《目錄》)的節能、新能源汽車,自新《目錄》公告之日起,按新《目錄》和本通知相關規定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政策。新《目錄》公告後,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車船稅優惠車型目錄同時廢止;新《目錄》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車船稅優惠車型目錄的節能、新能源汽車,不論是否轉讓,可繼續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政策。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1號)以及財政部辦公廳、稅務總局辦公廳、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於加強<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管理工作的通知]]》(財辦稅〔2017〕63號)同時廢止。

附件:

1.節能乘用車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

2.節能輕型商用車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

3.節能重型商用車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

4.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標準

5.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標準目錄

6.新能源汽車企業要求

7.節能車型報告

8.新能源車型報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

2018年7月1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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