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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統計報表管理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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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統計報表管理的暫行規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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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行政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80年11月1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關於統計報表管理的暫行規定

(國家統計局制定 1980年11月17日國務院批轉)

一、為了使統計報表制度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而又不致過多地加重基層單位的負擔,防止濫發統計報表,根據國務院關於統計報表要由各級統計部門統一管理的指示,特制訂本暫行規定。

二、統計報表,不論是定期性的(包括進度統計)或一次性的(包括類似統計報表的調查提綱),都必須由各級統計部門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嚴格控制。

三、製發統計報表必須兼顧需要與可能。調查方案的選擇,要注意以儘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財力,取得儘可能好的調查效果。凡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所必需,而基層單位和統計部門又確能執行的,方可製發。所製發的報表必須作到:

(1)簡明扼要,不煩瑣,防止重複、矛盾。

(2)採取多種調查方法反映情況。凡一次性調查能夠解決問題的,就不要搞定期報表;凡抽樣調查、重點調查、典型調查能夠解決問題的,就不要搞全面統計報表。

(3)精簡報告次數。凡月報可以滿足需要的,就不要搞旬、日報表;凡年報可以滿足需要的,就不要搞月、季報表;凡可三、五年統計一次的,就不要搞年報。

(4)充分發揮現有統計資料的作用。凡可以從有關部門搜集到資料的,或者可用現有資料加工整理的,就不要再向基層單位製發統計報表。

(5)要有詳細的調查方案,明確規定調查目的、調查方法、統計範圍、分類目錄、指標解釋、計算方法、編報單位、完成期限、受表機關等,以利填報。

(6)要事先經過調查和必要的試點,防止脫離實際,並在實踐中不斷改進。

四、統計報表的製發權限及審批程序:

(1)全國性的社會經濟情況基本統計報表(包括基層表和綜合表),由國家統計局制訂,並統一下達,或者由國家統計局與有關業務部門聯合制訂下達。重要的統計報表,應報請國務院批准下達。發往農村人民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報表,尤應嚴格控制。凡國家統計局已經統一下達或與有關業務部門聯合下達的報表和指標,各級業務部門都不得重複製發;因特殊需要必須補充某些報表或指標時,須經同級政府統計部門核准。

(2)國務院各業務部門制訂的專業統計報表,是對國家統計局制訂的社會經濟情況基本統計報表的必要補充,必須由各該部門的綜合統計機構統一組織、統一審查、統一管理,堅決改變一個部門內各職能機構自行製發統計報表的現象。發到本部門直屬和本系統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統計報表,由本部門負責人批准下達,並送國家統計局備案;發到非本系統所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統計報表,由主辦部門負責人簽署,送國家統計局核批。

(3)省、市、自治區統計局制訂的地區性的統計報表,應報國家統計局備案。重要的統計報表,應報請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下達。

(4)省、市、自治區各業務部門制訂的專業統計報表,必須由各該部門的綜合統計機構統一組織、統一審查、統一管理。發到本部門直屬和本系統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統計報表,由本部門負責人批准下達,並送省、市、自治區統計局備案;發到非本系統所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統計報表,由主辦部門負責人簽署,送省、市、自治區統計局核批。

(5)專、市、縣統計部門與業務部門制訂和審批統計報表的程序,由省、市、自治區統計局根據各該地區的具體情況擬訂,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下達,並送國家統計局備案。

(6)國務院各部門和省、市、自治區領導機關設立的中心工作辦公室、各種臨時辦公室,一般不要直接發統計報表,工作上必需的統計資料,可向有關部門搜集整理。如果確實需要製發少數統計報表,應按上述規定報經同級政府統計部門進行審批。

(7)人民團體、科研機關製發統計報表的審批程序,亦按上述規定辦理。

五、各級業務部門製發的專業統計報表,其報表內容、指標解釋、計算方法、完成期限等,不得與各級政府統計部門製發的有關統計報表相矛盾,並應避免重複。

國家統計局制訂的或者與有關業務部門聯合制訂的全國性的社會經濟情況基本統計報表所規定的統計概念、範圍、方法、分類、表式、編號等,各地政府統計部門和各業務部門不得擅自修改變動,以利於全國統一實施。如確需作某些增減變動時,應經國家統計局核准。

六、經批准或備案的統計報表,必須在報表的右上角標明制表機關、批准機關或者備案機關以及批准文號,以便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各級政府統計部門審批報表,必須認真負責,嚴格掌握。對送批和報請備案的統計報表,如有不符合本規定第三條至第六條的,各級政府統計部門有權通知制表機關修改或者廢止。

八、凡經批准下達的統計報表,有關單位都應認真按照各項規定填報。如有意見,可向制表機關反映,但在未修改變動前,仍應按原規定執行。

凡未按本規定審批和備案,未在報表右上角標明制表機關、批准機關或者備案機關以及批准文號的統計報表,填報單位可拒絕填報,並予揭發檢舉。

各級領導機關和政府統計部門,對於違反本規定濫發報表的單位,必須認真檢查,嚴肅處理,並制止未經批准的報表的繼續執行。

凡濫發統計報表給基層造成損失的,各級政府統計部門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追究責任。

九、各級政府統計部門和業務部門應定期檢查和清理統計報表,凡是已經過時的和不適用的統計報表、指標等,都應該及時廢止或者修訂。每年檢查和清理完畢,應將清理結果報告上一級政府統計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

十、國務院各業務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統計局應根據本規定的原則,擬訂實施細則,報國家統計局備案。

附:

國務院批轉國家統計局《關於加強統計報表管理的

報告》和《關於統計報表管理的暫行規定》

(一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國務院同意國家統計局《關於加強統計報表管理的報告》和《關於統計報表管理的暫行規定》,現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統計報表是了解國民經濟情況的一個重要手段。但是,現在統計報表多、亂的情況是比較嚴重的,如不及時加以制止,勢必泛濫成災,這一點必須引起各級領導機關的密切注意。報表繁多,不僅使基層單位負擔過重,造成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而且容易助長官僚主義作風。

為了克服報表多、亂,減輕基層負擔,保證黨和國家必需的統計資料準確及時地上報,對於那些重複、煩瑣、互相矛盾,或者不符合新的情況和新的經濟管理體制需要的報表和指標,必須認真加以精簡。任何統計調查都要注意用儘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財力,取得儘可能好的調查效果。為此,國務院重申:統計報表要由各級統計部門統一管理,嚴禁濫發報表,並責成國家統計局負責全國統計報表的管理工作,各地統計部門和各級業務主管部門的統計機構也要把本地區、本部門的統計報表切實管起來。

現在,統計部門力量薄弱,同他們擔負的任務很不適應。各地區、各部門要抓緊落實國務院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日《關於加強統計工作充實統計機構的決定》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健全統計機構,充實統計人員,包括管理報表的人員,以利工作的開展。

國家統計局關於加強統計報表管理的報告[編輯]

(一九八○年十一月三日)

多年來,由於林彪、「四人幫」的干擾,統計工作受到嚴重削弱,一些合理的規章制度遭到破壞,因而統計報表多、亂的情況,至今在不少地區和部門仍然存在,最近又有發展之勢,主要表現在:

  (一)發往基層的統計表格越來越多,指標越來越細,加重了基層負擔。一九七九年統計報表,除了國家統計局製發的一百六十七種以外,國務院六十四個部門下達的統計報表達二千六百三十三種。這些表格發到各地後,層層加碼,因此發到基層特別是農村人民公社的報表更多更繁。據河北省調查,有的縣向農村發的報表多達一百三十餘種,五千多個項目。遼寧省有的地方發往人民公社的各種報表二百零四種,四千九百多個項目,其中經國家統計局和各級政府統計部門批准的只占百分之十五,其餘百分之八十五都是各部門自行製發的。

  (二)各部門製發報表,自成體系,各搞一套,致使統計報表指標相互重複矛盾。例如許多工業企業要同時填報兩、三套大同小異的經濟技術指標月報,一套是政府統計部門發的,另一套是國務院有關工業部門發的,還有一套是根據本地要求另搞的。同樣,農村人民公社也要填兩套大同小異的農業統計年報,一套是政府統計部門發的,另一套是農、林、水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發的。這些大同小異的報表,指標重複,計算方法和口徑不盡統一,報送期限前後不一,嚴重增加了基層工作量。

  (三)有些單位用電話向下邊要數字很多,不僅次數頻繁,而且急如星火。如有的縣用電話向社、隊要早稻的生產進度數字,從備耕、栽插到收穫,就達九十多次,平均一、兩天就要報一次。有的縣在大部分農作物尚未抽穗的情況下,就要求下邊預計產量。群眾很有意見,批評這種做法是:「禾未插到田,進度報在前,禾穗未長成,估產就先行!」

  (四)有些報表的指標十分煩瑣,脫離實際。有的公社向生產大隊布置了「滅鼠情況調查表」,要求上報:發給耗子藥多少,有耗子洞多少,藥死耗子多少等等,根本無法填報。

  統計報表多、亂,造成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妨礙正常的統計工作開展,影響黨和國家必需的統計資料的準確和及時提供,並帶來數出多門的惡果。

  造成統計報表多、亂的原因,主要是林彪、「四人幫」的嚴重干擾,統一管理和統計報表的規章制度受到破壞,統計機構大大削弱,管理報表人員被撤減。同時,有些機關習慣於靠發報表來了解情況,不認真研究所發的報表是否切合實際,也是造成報表多、亂的一個重要原因。

為了加強統計報表的管理,有效地克服報表多、亂,減輕基層負擔,經我局與各省、市、自治區統計局和國務院各部門協商,擬訂了《關於統計報表管理的暫行規定》,擬請各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部門,在今冬和明年內,根據「暫行規定」的要求,對現行的統計報表制度進行清理整頓,堅決廢除一切不必要的重複、煩瑣的,或者與新的情況和新的經濟管理體制不適應的統計報表和指標。國家統計局對下達的報表,也要聽取各方意見,總結實踐的經驗,進行清理和整頓。各地區、各部門清理的結果,請函告國家統計局,以便匯總上報國務院。今後每年都要對統計報表進行一次檢查和清理。各地區、各部門要繼續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加強統計工作充實統計機構的決定》,充實統計人員,包括配備統計報表管理人員,改變目前許多地區統計部門力量薄弱、無人管理報表的不正常狀態。

以上報告,如可行,請連同《國家統計局關於統計報表管理的暫行規定》,批轉各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部門貫徹執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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