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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正確處理少數民族地區宗教干擾學校教育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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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正確處理少數民族地區宗教干擾學校教育問題的意見
中辦發〔1983〕16號
1983年2月17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


中央書記處、國務院: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的宗教政策逐步得到貫徹落實,群眾的正常宗教活動得到恢復,這對改善黨和政府同群眾的關係,增強民族團結,促進政治上的安定團結,起了重要作用。但是,據新疆、甘肅、寧夏、青海、雲南、四川等省、自治區調查反映,在信奉伊斯蘭教、小乘佛教和喇嘛教一些少數民族地區,近年來出現了宗教干預教育,爭奪學生,衝擊學校的問題;有的地方還出現了天主教、基督教干預教育的現象。這種宗教干預教育的情況,在有的地方還比較突出。有些地區把阿訇請到學校念經做禮拜,向青少年兒童灌輸宗教思想,誘使他們參加宗教活動,有的阿訇向學生宣傳「不學經文,將來死了進不了天堂」。雲南楚雄自治州祿豐縣一大隊幹部是天主教徒,他竟規定:一、學生不信上帝不准讀書;二、上課時要《聖經》;三、教師不信教不准教書。新疆有個別阿訇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在青少年學生中煽動說:「我們要為宗教而戰,讓漢人死於水中」;並誣稱紅領巾是「把人拉到地獄的繩索」,致使一些學生把紅領巾和政治課本、漢語課本都燒了。在新疆、甘肅、寧夏等一些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地區,有人擅自開辦經文學校(多設在清真寺,也有的設在宗教人士家裡,還有的實行寄宿制),已有大批學齡兒童棄學念經。1981年3月,甘肅臨夏自治州廣河縣有棄學念經兒童近6000人,占學齡兒童總數的38.8%。臨夏全縣入學兒童12000人,人經文學校念經兒童卻達14000人。新疆喀什地區1981年3月以後半年多時間,棄學念經兒童就從4000人增加到18000人。雲南、四川、青海、甘肅等省信奉小乘佛教和喇嘛教的傣、藏族地區,大批少年兒童退學到寺里當喇嘛、當和尚。雲南西雙版納自治州勐海縣近兩年已有2000名學生退學到寺里當和尚,占全縣傣族在校生人數的30%。四川甘孜藏族地區農村,有些還俗喇嘛以「私人辦學」名義,招收藏族兒童教經文,甚至提出不要國家派去的教師。1958年宗教制度改革以後和十年內亂中,有些寺院被學校占用,近年來,信教群眾藉口落實宗教政策強占校舍,拆校建寺,造成學校被迫停辦,學生無處上課的情況也屢有發生。

所以出現上述這些情況,當然絕不能歸於正確地貫徹落實宗教政策,其中有宗教影響的問題,也有我們工作上的問題。從宗教本身來說,伊斯蘭教、喇嘛教和小乘佛教在一些少數民族中歷史很長。影響很深,群眾中存在着較濃厚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這不能不影響宗教信徒的子女,而有些宗教職業人員,則通過宗教干預教育,違反政策規定,擅自舉辦經文學校等方式,藉機擴大宗教影響,這是一個方面;另一方面,有些幹部對宗教政策缺乏全面的認識,在落實宗教政策過程中,對出現的問題不願管,不敢管,或者認為不好管,有些放任自流。同時,有些少數民族地區對教育不夠重視,因而教育長期落後,科學文化遠沒有普及,也是一個重要原因。特別是其中有些邊遠地區,學校少,條件差,教育質量低,群眾對辦好學校缺乏信心,送子女入學的積極性不高。在蒙、傣族地區,曾因受「左」的思想影響,長期不重視學習民族語文,甚至明令取消民族語文教學,至今尚未完全恢復。所以,有些群眾為了使孩子學點民族語文,就把他們送到寺里念經,除上述原因外,極少數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進行煽動破壞,也是不容忽視的原因之一。1981年新疆葉城縣發生的一起利用宗教煽起的反革命事件,就有許多青少年(多是經文學校學生)被誘騙參加。

當前的問題,基本上都是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問題,解決的辦法,主要靠黨的政策,靠耐心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同時也必須制定必要的行政法規。為了正確地、全面地貫徹黨的宗教政策,處理好宗教干預教育、衝擊學校的問題,特提出下列幾點意見:

一、必須堅持宗教與教育分離的原則。這同我國實行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並不矛盾。解放前,藏、傣族中的佛教寺院既是宗教機關,又是那個封建社會的文化教育機關,宗教同教育是合一的。現維吾爾、回等民族中,情況稍有不同,既有專設的宗教學校,也有普通學校。解放後,我們實行教育同宗教分離的原則,經過大量工作,大部分宗教學校逐步解散,一般學校中的宗教課也早已取消,這是改革舊教育的重要成果。今天,要不斷鞏固和完善我國的社會主義教育制度,對於宗教與教育分離的原則仍應繼續堅持,不能有絲毫動搖。

二、必須堅持宗教不得干預教育的原則。這一條已正式寫進黨的十一屆六中全會一致通過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也作了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這個原則,得到廣大信教群眾和愛國宗教職業人員的擁護。為了避免和制止宗教干預教育、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情況繼續發生,我們認為,除按《中共中央關於印發(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的通知》(中發[1982]19號文件,以下簡稱《基本政策》)中有關政策規定舉辦的宗教學校外,在普通學校應當明確規定:(1)不得在學校向學生宣傳宗教,灌輸宗教思想;(2)學校不得停課集體進行宗教活動;(3)不得強迫學生信仰宗教,不得強迫他們當和尚、喇嘛或滿拉等;(4)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學校開設或講授宗教課;(5)不得利用保教干擾或破壞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6)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或阻撓學校向學生進行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教育和科學文化教育。

三、要正確處理各地擅自開辦的經文學校或經文班。現在擺在全國各族人民面前的根本任務,是把我國建設成為現代化的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全國各地,包括少數民族地區在內,要進一步發展科學文化教育事業,逐步普及小學教育,培養造就各類人才,不斷提高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上述大量開辦經文學校,使大批學齡兒童棄學念經的情況,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艱巨任務,同建設「兩個文明」的要求,是背道而馳的。這樣做對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對民族教育事業的發展,對提高少數民族的科學文化水平,十分有害。對此,絕不能放任不管。對未經政府批准擅自開辦的經文學校,要有關部門協同配合,積極做好疏導工作,逐步予以解決。

四、對某些信奉伊斯蘭教地區的民族中、小學要求開設阿拉伯文課的問題,不能予以同意。因為從歷史上看,阿文從沒有成為我國任何一個少數民族的通用文字,只是作為宗教經典文字曾在少數人中使用過。1953年9月《中共中央轉發中央民族事務委員會黨組關於中國伊斯蘭教協會成立會議的報告》中指出:「阿文不是回民的民族通用文字,而是伊斯蘭教的經典文字,因此在宗教方面學習或使用阿文是可以的。但把阿文當作回族全民族的文字,而企圖推廣使用的作法,則是非常錯誤的。這種作法對回族人民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十分不利。」因此,在學校開設阿文課是不必要的,更不能借學習阿文之名,恢復宗教課。

五、關於學校占用寺產的遺留問題,應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分別不同情況,經當地政府同有關方面充分協商,妥善加以解決。今後,任何人不得強占學校,強拆校舍,毀壞設備,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迫學校停課、停辦。

六、黨的十二大指出:「普及教育是建設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前提」。我們一定要按照十二大的精神,切實加強少數民族地區的中、小學教育,採取各種有力措施,吸收更多的學齡兒童入學讀書。從長遠來說,這是解決宗教干擾學校教育問題的一個關鍵。首先要加強學校的思想政治教育,應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還應進行生動的普及科學文化的教育。為此,要改革政治課教材,力求內容生動活潑。要努力改善辦學條件,改進教學,提高教育質量,積極開展文娛、體育和各種有益的課外活動。在有民族文字的少數民族中小學中,應儘快恢復民族語文教學,使學生首先學好本民族語文,並根據需要同時學好漢語文,要積極培訓民族師資,加強民族文字教材建設。

七、處理好宗教衝擊、干擾學校教育的問題,關鍵在於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通盤考慮,動員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為此,首先要認真學習和堅決貫徹執行《基本政策》這一重要文件,統一認識,統一政策,名有關部門應切實負起責任,敢於做幹部、群眾及宗教職業人員的工作,講明政策,講清道理,對廣大信教群眾和愛國的宗教職業人員進行愛國守法教育,使他們自覺維護學校教育,遵守宗教不得干預教育的原則。《基本政策》指出:「使全體信教和不信教的群眾聯合起來,把他們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設現代化的社會主義強國這個共同目標上來,這是我們貫徹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處理一切宗教問題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任何背離這個基點的言論和行動,都是錯誤的,都應當受到黨和人民的堅決抵制和反對。」我們在處理宗教干預學校教育問題的時候,也必須切實貫徹這一基本原則。

以上意見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地參照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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