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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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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2018年7月25日
發布機關:稅務總局
稅務總局網站

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現將中外合作辦學等增值稅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境外教育機構與境內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開展中外合作辦學,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中外合作辦學,是指中外教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的有關規定,合作舉辦的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教學活動。上述「學歷教育」「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的範圍,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3)第一條第(八)項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境內機票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客戶收取並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他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的境內機票淨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其中,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的款項,以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開賬與結算計劃(BSP)對賬單或航空運輸企業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其他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的款項,以代理企業間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就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購買方開具行程單,或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三、納稅人通過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交易平台轉讓補充耕地指標,按照銷售無形資產繳納增值稅,稅率為6%。本公告所稱補充耕地指標,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耕地占補平衡考核辦法》的有關要求,經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用於耕地占補平衡的指標。

四、上市公司因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因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確定買入價;在重大資產重組前已經暫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資產重組後股票恢復上市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五、拍賣行受託拍賣取得的手續費或佣金收入,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徵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停止執行。

六、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後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七、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包括已經申報繳納營業稅或補繳營業稅的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納稅人應完整保留相關資料備查。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徵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四條同時廢止。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前,納稅人發生本公告第四條規定的應稅行為,已繳納營業稅的,不再調整,未繳納營業稅的,比照本公告規定繳納營業稅。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7月25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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