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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事業單位人員有關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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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發〔2020〕8號 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事業單位人員有關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0〕9號
2020年2月11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人社部發〔2020〕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財務部門: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保障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現就疫情防控期間事業單位人員有關工資待遇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疫情防控期間,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領導下,根據承擔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任務情況,因地制宜向承擔防控任務重、風險程度高的醫療衛生機構核增一次性績效工資總量,不作為績效工資總量基數,所需經費通過現行渠道安排,疫情結束後不再執行。要及時指導有關單位在內部分配時,向敢於擔當、勇挑重擔、加班加點參加疫情防控的一線工作人員特別是作出突出成績的人員傾斜。

  二、為促進有效實施隔離和醫學觀察等預防控制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此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其所屬單位按出勤對待。

  三、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疫情防控期間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尤其是醫療衛生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問題,加大對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的指導督促力度,並及時做好政策解釋。相關單位要認真執行政策,確保落實到位,強化政策效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促進打贏這場疫情防控阻擊戰。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2020年2月1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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