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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文革期間對臨時工、合同工、輪換工、外包工處理問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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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文革期間對臨時工、合同工、輪換工、外包工處理問題的通告
1967年2月17日

(一)全國紅色勞動者造反總團、勞動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一九六七年一月二日的聯合通告是非法的,應予以取消。各省市勞動局根據「三團體」的聯合通告所決定的一切文件,一律作廢。

(二)臨時工、合同工、輪換工、外包工等制度,有些是合理的,有些是很不合理的,錯誤的,中央正在研究,準備分別情況予以改革。在中央未作出新決定以前,仍按原來辦法進行。

(三)各企業、各單位的臨時工、合同工、輪換工、外包工,應和正式的職工、工作人員享有同等的政治權利,有權參加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

(四)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初期,因為對領導上提意見而被打成「反革命」的臨時工、合同工、輪換工、外包工,應當平反。因此而被解僱的,應當回到原生產單位,按原合同辦事,剋扣的工資應當補發。

(五)要把混入臨時工、合同工、輪換工、處包工中堅持反動立場的地、富、反、壞、右分子(不是指家庭出身)清除出去。假冒組織名義招搖撞騙者,必須堅決揭露。

(六)臨時工、合同工、輪換工、外包工沒有必要成立單獨的組織。全國紅色勞動者造反總團以及各地的分團應當取消。參加這個組織的革命群眾,可參加本企業、本單位、本地方的革命群眾組織。

中共中央 國務院 一九六七年二月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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