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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持金融強化服務 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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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持金融強化服務 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財金〔2020〕3號
2020年2月1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財政部網站

關於支持金融強化服務 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財金〔202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為堅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領導、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堅強政治保證的通知》精神,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撬動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務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簡稱疫情防控)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給予財政貼息支持。對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在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支持金融機構提供優惠利率信貸的基礎上,中央財政按人民銀行再貸款利率的50%給予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貼息資金從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

(一)經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可憑藉2020年1月1日後疫情防控期內新生效的貸款合同,中央企業直接向財政部申請,地方企業向所在地財政部門申請貼息支持。對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衛生防疫、醫藥產品、醫用器材企業,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可一併申請貼息支持。

(二)各省級財政部門匯總編制本地區貼息資金申請表(見附件),於2020年5月31日前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審核後,向省級財政部門撥付貼息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相關借款企業。5月31日後,再視情決定是否受理貼息資金申請。

(三)享受貼息支持的借款企業應將貸款專項用於疫情防控相關生產經營活動,保障疫情防控相關重要醫用、生活物資平穩有序供應,不得將貸款資金用於投資、理財或其他套利活動,不得哄抬物價、干擾市場秩序。

二、加大對受疫情影響個人和企業的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力度。對已發放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貸款銀行申請展期還款,展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財政部門繼續給予貼息支持,不適用《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金〔2019〕96號)關於「對展期、逾期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不予貼息」的規定。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方面在其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時優先給予支持。

三、優化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融資擔保服務。鼓勵金融機構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和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小微企業提供信用貸款支持,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應當提高業務辦理效率,取消反擔保要求,降低擔保和再擔保費率,幫助企業與金融機構對接,爭取儘快放貸、不抽貸、不壓貸、不斷貸。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對於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減半收取再擔保費。對於確無還款能力的小微企業,為其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及時履行代償義務,視疫情影響情況適當延長追償時限,符合核銷條件的,按規定核銷代償損失。

四、加強資金使用績效監督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及時公開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獲得貼息支持情況,並督促相關貸款銀行加強貸後管理,確保貼息貸款專款專用。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貼息資金管理執行《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應加強貼息資金使用情況監管,強化跟蹤問效,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對於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企業,一經發現,要追回中央財政貼息資金。

五、認真抓好政策貫徹落實。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增強「四個意識」,做到「兩個維護」,把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作為當前重大政治任務,會同有關方面加強政策宣傳、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發現政策執行中的重大情況,及時向財政部報告,切實保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以及受疫情影響的人群、企業和地區。

附件: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貼息資金申請表

財  政  部

2020年2月1日

附件下載: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貼息資金申請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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