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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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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2004年9月3日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為了推動公安機關全面實施依法行政,規範公安機關執法行為,現決定對下列公安部規章予以廢止:

1.《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公安部1951年7月16日發布)。

2.《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號,1989年2月1日發布)。

3.《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2號,1989年2月22日發布)。

4.《消防監督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7號,1991年9月2日發布)。

5.《農用運輸車安全基準》(公安部令第12號,1993年5月13日發布)。

6.《摩托車安全基準》(公安部令第15號,1994年1月12日發布)。

7.《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20號,1994年12月22日發布)。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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