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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業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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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業務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號
2019年4月12日
發布機關:稅務總局 公安部
稅務總局網站

關於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業務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號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指導意見》,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提升車輛購置稅納稅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註冊登記業務便利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的順利實施奠定基礎,決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將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業務的試點擴大到全國範圍。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納稅人在全國範圍內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時,稅務機關不再打印和發放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納稅人辦理完成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後,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時,不需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納稅人辦理完成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免稅業務除外)的具體情形如下:納稅人到銀行辦理車輛購置稅稅款繳納(轉賬或者現金)、由銀行將稅款繳入國庫的,國庫已傳回《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聯次;納稅人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等電子方式繳納稅款的,稅款劃繳已成功;納稅人在辦稅服務廳以現金方式繳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已收取稅款。

二、納稅人申請註冊登記的車輛識別代號信息與完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不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車輛註冊登記。

三、自2019年7月1日起,納稅人在全國範圍內辦理車輛購置稅補稅、完稅證明換證或者更正等業務時,稅務機關不再出具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四、下列納稅業務,納稅人如果在試點實施後辦理車輛註冊登記,稅務機關仍然出具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納稅人仍然可以憑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註冊登記;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已接收到稅務機關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的,不再要求提交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一)納稅人2018年10月31日以前(含10月31日)在浙江省(含寧波市)、廣東省(含深圳市)、重慶市、甘肅省辦理的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

(二)納稅人2019年5月31日以前(含5月31日)在除浙江省(含寧波市)、廣東省(含深圳市)、重慶市、甘肅省以外的地區辦理的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

(三)納稅人在2019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辦理車輛購置稅補稅、完稅證明換證或者更正等業務。

五、下列納稅業務,納稅人如果在2019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辦理車輛購置稅退稅業務,不再提交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本、副本。

(一)納稅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內在浙江省(含寧波市)、廣東省(含深圳市)、重慶市、甘肅省辦理的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

(二)納稅人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內在除浙江省(含寧波市)、廣東省(含深圳市)、重慶市、甘肅省以外的地區辦理的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

六、納稅人如需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由主管稅務機關打印《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電子版)》(見附件),亦可自行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電子稅務局等官方互聯網平台查詢和打印。

七、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 公安部關於試點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登記業務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公安部公告2018年第49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電子版)

國家稅務總局    公安部

2019年4月1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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